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税务行政审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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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税务行政审批标准.doc
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第一批)目录一、项目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1二、项目2: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1三、项目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2四、项目4: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2五、项目5: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5六、项目6: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6七、项目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7八、项目12:道路运输业征收方式的确定8九、项目13: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的审批8十、项目14:个别纳税人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征和免征资源税的审批9十一、项目15: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10十二、项目16: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10十三、项目17:对跨地区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11十四、项目18: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12十五、项目19: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12十六、项目22: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13十七、项目23:利用“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14十八、项目24: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5十九、项目25:公安“321”和安全部门“两化”等掩护性企业资格认定15二十、项目26:环保设备(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16二十一、项目28:对严重自然灾害免征所得税的审批17二十二、项目29:销售费用包干方案的审批17二十三、项目30: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18二十四、项目3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18二十五、项目32:对大型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19二十六、项目34: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纳税确有困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20二十七、项目35: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审批20二十八、项目38: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21二十九、项目39:对煤炭企业报废矿井占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审批22三十、项目40: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的军品销售额的确定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22三十一、项目41: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23三十二、项目42:土地使用税行业免税认定23三十三、项目43:2000年土地使用税标准调整后纳税确有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审批24三十四、项目44:企业资金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允许三年内或经营期内分次贴足印花的审批24三十五、项目45: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25三十六、项目46:对微利、亏损企业缓缴资金帐簿印花税的审批25三十七、项目47:特种储备资金的审核确定26三十八、项目49: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26三十九、项目51: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27四十、项目52: 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27四十一、项目53: 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境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视同境外收入,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审批。28四十二、项目54: 个人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资可在税前扣除的审批。28四十三、项目55: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29四十四、项目56: 残疾人举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30四十五、项目57: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30四十六、项目58: 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重新购房退还纳税保证金的审核31四十七、项目59: 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31四十八、项目60: 个体工商户资产损失分散扣除的审批32四十九、项目61: 个体工商户坏帐税前扣除的审核32五十、项目62: 个体工商户亏损弥补的审核33五十一、项目6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销售费用包干方案的审批33五十二、项目64: 差旅费包干方法的审批(个人所得税)34五十三、项目65: 销售费用包干方案的审批(个人所得税)34五十四、项目67: 外商投资企业雇员领取住房公积金可予税前扣除的核准35五十五、项目68: 华侨转让自有房产计价的审核35五十六、项目69: 纳税人临时离境,不能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回中国的,可在离华前暂按上月所得纳税的批准36五十七、项目71:耕地占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36五十八、项目7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审批37五十九、项目73: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审批37六十、项目7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减免的审批38六十一、项目77:随军家属就业减免税审批40六十二、项目78:下岗再就业审批40六十三、项目79: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免税审批44六十四、项目80: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的审批45六十五、项目81: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的审批45六十六、项目82: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的审批46六十七、项目83:供热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审批49六十八、项目84:供暖企业困难性减免审批50-57-一、项目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二)审批权限: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4)资产负债表;(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表样见辽地税函2003196号)。二、项目2: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二)审批权限: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提供的资料: 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办理扣缴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表(表样见辽地税函1998402号);(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特种行业的特业证明;(7)跨地区生产经营证明;(8)注册资金和银行帐号证明;(9)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0)财会人员(包括办税人员)的资格资料;(11)其他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关的证件、资料。三、项目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二)审批权限: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调整期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年度中间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纳税人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相关手续。应提供的资料:(1)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定期定额调整申请审批表;(3)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相关证据。四、项目4: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4.1:对办理开业登记的核准(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二)审批权限:地方税务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城区的纳税人的开业登记由市局集中办理或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县(郊区)纳税人的开业登记,由县(郊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七)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税务登记表(表样见辽地税函1998402号);(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表样见辽地税函1998402号);(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纳税人使用房产和土地的详细资料;(7)特种行业的特业证明;(8)跨地区生产经营证明;(9)注册资金和银行帐号证明;(10)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1)财会人员(包括办税人员)的资格资料;(12)其他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关的证件、资料。 项目4.2:对办理变更登记的核准(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二)审批权限:变更税务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变更表(表样见辽地税函1998402号);(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协议;纳税人房产和土地变更后的详细资料;(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5)其他有关资料。项目4.3:对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一)审批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二)审批权限: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核准。(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有关部门批准停业后十日内;其他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停业的,应于停业前十日内。应提供的资料:(1)停业申请审批表(表样见辽地税函1998402号);(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复业时持原签批的纳税人申请停业审批表、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取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 项目4.4:对办理注销登记的核准(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审批权限:注销税务登记的分级管理,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表样见辽地税函1998402号); (2)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项目4.5:对办理外出报验登记的核准(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二)审批权限: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核准。(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2)外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五、项目5: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审核。”3辽宁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033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二)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应提供的资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表样见辽地税函2003196号)。六、项目6: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辽宁省地方税务专邮暂行办法(辽地税征1998104号)第八条规定:“凡符合税务专邮条件,要采取邮寄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填报邮寄纳税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通过税务专邮形式邮寄涉税证表、资料,办理纳税申报。”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6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地税发200454号)规定:“对月核定应纳地方税款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对月核定应纳地方税款超过200元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也可实行简易申报的方式,但必须按月缴纳税款;对农村偏远地区在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同时,可采取巡回征收或定点定时等征收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在同一集贸市场内,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应采取统一的申报、征收方式。”(二)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三)审批性质:税收征管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2)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表样见辽地税函2003196号)。七、项目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一)审批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第22条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并实行年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二)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三)审批性质: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具备的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表样见国税发2003121号HY01);(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租金收据); (7)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八、项目12:道路运输业征收方式的确定(一)审批依据:1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200393号)规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办法第五条审核确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填写道路运输业税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请与认定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符合查帐方式的,按核定方式征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第15条规定:“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即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二)审批权限: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确定。(三)审批性质: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1道路运输业中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凡被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并发放道路运输业税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请与认定表(DY04);未被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2道路运输业中客运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具备的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3)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4)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5)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道路运输业税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申请与认定表(表样见辽地税发200393号);(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5)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九、项目13: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和免征的资源税,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二)审批权限: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审批性质: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在灾情结束后,即可申请减征免征资源税。具备的条件:1.年应纳资源税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财产直接损失额达到资产净值的5%(含5%)以上,或者财产直接损失达到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2)年开采或生产量比上年同期下降10%(含10%)以上,或者开采或生产量下降十万吨(含十万吨)以上。2.年应纳资源税一百万元以下的纳税义务人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财产直接损失额达到资产净值的10%(含10%)以上,或者财产直接损失达到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2)年开采量或生产量比上年同期下降20%(含20%)以上,或者开采或生产量下降一万吨(含一万吨)以上。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相关证明材料;(3)财务会计报表;(4)记录开采量或生产量相关资料。十、项目14:个别纳税人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征和免征资源税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个别纳税人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征和免征资源税,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二)审批权限: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审批性质: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在次年一月审批一次。具备的条件:纳税有困难。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上年财务会计报表;(3)纳税有困难的相关证明。十一、项目15: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流19974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由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二)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审批性质:税政类事项审批,由市局确定重大或一般事项审批额度。(四)审批条件: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次数,由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决定。十二、项目16: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一)审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规定:“缔约对方国家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应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时,填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经我国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才得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二)审批权限: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审批性质:一般税政类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应提供的资料:1.对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居民:(1)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情况;(2)办理工商登记时,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3)对个别情况不清,确定无从判断,又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要其提供该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2.对个人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居民: (1)自报在对方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受雇或从事业务的情况及其所负的纳税义务;(2)有关本人身份的证件、护照和派其来华的公司企业等单位所开具的证件;(3)对个别情况不清,或者来自第三国或本身为第三国人,确实无从判断,又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可以要其提供对方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3.对方国家居民(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或免税待遇的:(1)提交其本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2)填写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表(表样见国税函发1995089号、国税函2000876号)。十三、项目17:对跨地区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一)审批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3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第4条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5条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2000242号)规定:“在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三项经济业务中,涉及的交易双方不在同一市及省属企业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批。”(二)审批权限: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涉及的交易双方不在同一市及省属企业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批;不在同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指不同县区)一律由市地税局审批。(三)审批性质: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整体资产转让业务、整体资产置换业务起至次年2月底前。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书面说明、经资产交易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交易协议或合同;(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交易资产的验资报告;(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者申请转让所得摊转的原因、资产交易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统计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四、项目18: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8条规定:“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29号)规定:“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跨市的市属集团公司需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其他由市局审批。”(二)审批权限: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跨市的市属集团公司需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其他由市局审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三)审批性质:重大税政类事项审批。(四)审批条件:申请期限: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以前。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5)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6)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十五、项目19: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一)审批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第8条规定:“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8条规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以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所200040号)第一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办理抵免事宜”。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121号)第十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