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购进、储存、调配管理制度.doc
中药饮片购进、储存、调配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体现中药治病特色,发扬祖国传统医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中药饮片。第三条 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检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中药报告书复印件。第四条 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第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批准文号。第六条 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以及数量的核对,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现象或票货不符的,有权拒收,不得入库.第七条 中药饮片出库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得出库。第八条 在库中药饮片应定期进行养护,根据药品特性及季节变化特点,采取干燥、降氧、熏蒸、除湿等方法进行养护。第九条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第十条 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第十一条 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配药、发药,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发药。第十二条 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的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