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推进门头沟区内企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设立“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度总额500万元,由区财政纳入部门预算,资金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成立门头沟区促进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在区科委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收集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是引导和扶持性资金,主要采用拨款补助和专利奖励两种方式。第六条 拨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按照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第七条 专利奖励主要用于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指专利第一权利人)进行鼓励支持。其中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0元.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受理所涉及的有关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章 申报的条件和范围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门头沟区内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门头沟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发及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其中企业每年用于高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拨款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创新能力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拨款补助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减排、环境友好型产业项目。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拨款补助项目。专利奖励不受次数限制,以专利授权数为准.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采用随时申报、集中评审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对上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随后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报区政府作最终批复。专利奖励申报以上一年度所获专利授权为准。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近三年财务报表;(三)项目申报书; (四)项目的创新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六)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每年年终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于项目完成时提交结题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领导小组将追回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三)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福利及消费性开支的;(四)利用虚假材料或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五)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项目评审标准及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由区科委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