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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行业“偷税手法”,便于大家警示和探讨(未完待续),资料均来源于互联网偷税手法(一)会计偷税技巧“其他应付款”里的秘密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单一生产换气扇的企业。近几年经营业绩尚可,但在去年实施的地税专项检查时我们发现,该公司报表反映平均利润率高达34%。据我们以往的查账经验及对该公司报表的粗略分析,光靠单一产品换气扇的生产与销售似乎很难达到这一利润水平。经过实地观察,除了厂房、车间、办公用房外,厂部并无其他经营实体产生利润,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该公司产生如此之高的利润率呢?带着这一疑问,我们开始了本次检查。从企业提供的厚厚一叠账册凭证等资料中,我们仔细地审核着每一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希望能从中找出一点漏洞,发现一些线索。账册一本接着一本地翻动,凭证一叠连一叠地调阅,时间一分一分地过去,但是还是没有发现线索。一切似乎都很规范。难道真是我们的判断错了?这时候一个念头突然在头脑里产生,是否企业提供的账册不齐?为什么总账里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数大于明细账的余额数?我们试探性地问企业财务人员,公司是否还有其他什么往来账没拿出来?经我们这么一“提醒”,会计又去找来了一本账,这是一本公司二级核算单位(非独立)往来账,从这本账里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检查终于有了线索和突破口,我们都欣慰地吁了一口气,接下去的任务就是顺藤摸瓜了。经检查我们发现该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某市场是该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在出租摊位向客户收取租金的同时还收取名目繁多的各项代垫费用,有广告费、治安费等等。经查其租金收入已照章纳税,而这些名目繁多的各种价外费用却都挂在“其他应付款代垫费”科目贷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直接在该科目的借方冲转。经过逐笔审核,1997年至1998年7月,贷方原计发生额820万元,未交分文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这里的价外费用指的就是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不论其会计核算如何,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政策明确、数字准确的前提下,我们开诚布公地与企业财会人员:)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应补交营业税41万,企业所得税109万元,税、费、罚款合计160余万元。开始时,他们不理解,认为收进来的代垫费用以后是要支付出去的,只有产生了差额才缴税,言下之意是如果没有差额就不用缴税了。通过我们的耐心解释宣传,企业领导及会计终于弄清了什么是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可以重复征营业税的道理,并欣然地在我们的签证表上签上了同意补税罚款的意见。< br>合上案卷,笔者不禁思绪万千,这宗案例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启示一:该案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具有一定的隐瞒性,代收的各项费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不申报纳税完全是一种隐匿收入的行为,不仅偷逃了营业税等流转税,而且减少了利润,偷逃了企业所得税。通过该案,我们看到目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给税收日常征管带来了困难与挑战,对一些公司所属的二、三级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进行清理、摸底,便于查获漏网之鱼。启示二:该案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主观上纳税人没有足够的依法纳税意识,造成了偷税事实的发生,客观上纳税人对一些类似价外费用是否属于征税范围,认识上存在偏差。如何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监督及纳税辅导与宣传,是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征管部门在做好日常征收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加强税法的宣传与辅导培训工作,稽查部门在查账的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及意识。启示三: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模式的逐步运行与规范,税务稽查已被提到一个更高层面,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作用,也是验证新模式运行成败的关键一环,税务稽查要在通过扩大广度、拓展深度、加大力度上做文章,真正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偷税手法(二)以物易物偷税案【正文】 基本案情:某电风扇厂生产各种型号电风扇,但在旺季时,由于铝材供应紧张,铝制部件不足,不能组装产品。因此,该厂业务员与某冶金厂挂钩,对方答应供给一定数量的铝材,但要求电扇厂按供给铝材价值换给冶金厂落地式电扇1,524台。 税务人员根据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审核了有关购进这部分铝材的原始凭证,发现铝材价值224,028元,会计分录为:铝材 ;;借:原材料 224,028落地扇 ;; 贷:产成品 224,028;如结转销售就要交增值税,肯定会出现亏损,所以直接串换材料,不列销售可以少缴税。;该厂以工厂成本售给对方电扇。财务科负责人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该厂此举属于明知故犯的偷税行为。鉴于该厂实际困难,财务负责人诚恳认错,并按规定调整账面,纠正错误。销售额224,028÷(117)191,476.92(元)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91,476.92×17 32,551.08(元)企业账务调整落地扇 ;;(1)借:产成品 224,028落地扇 ;; 贷:产品销售收入 191,476.92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2,551.08;; 应交税金(2)税金入库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32,551.08 贷:银行存款 32,551.08偷税手法(三)盘点典型案例 剖析偷税手法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金税工程开通以来,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行为得到了较好控制,发案率与前几年相比有明显的下降。但也有资料显示,当前违法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其他手法偷逃国家税款,其花样不断翻新,手法多种多样。前不久,记者在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采访时,该局的工作人员把他们在去年查办的几个颇具典型性的案子做了一番盘点。会计失真做假账制造虚假的财务会计凭证,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去年破获一起某鞋帽服装厂“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企业通过编造假账,虚设账面借款,企图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2003年初,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福州仓山某鞋帽服装厂涉嫌于2001年6月至7月取得两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深入调查,初步查清该厂系一家村办集体企业,主要生产沙滩鞋供外贸出口,该厂于2001年3月至11月间共取得21份有虚开嫌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100多万元。这些发票所载业务均采用现金结算,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付清100多万元货款,而该企业注册资金仅为30万元,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经营规模不相符,且以现金方式支付巨额货款也违反了会计制度规定。从该企业取得21份发票票面上的“货物”名称来看,内容基本包括了生产沙滩鞋的所有原材料以及辅助材料等,但购货单位只集中在两家;从发票的票面金额、号码来看,每一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都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因为5万元以上的进货,税务机关要发协查函调查),号码大部分也都是连号。最后检查人员通过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并从资金往来中找到突破口,查出该企业编造假账,虚设账面借款300万元。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潘某承认了自己以发票注明的价税金额3作为手续费,叫他人为自己虚开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该企业主要经营者已被公安机关刑拘。钻信息化空子利用网络、电子软件加密等技术隐匿收入,企业财务的各种凭证、报表都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利用网络或财务软件加密等技术记载其经营活动和交易信息,做假账或账外经营去年年中,根据群众举报,莆田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对莆田市某公司2002年度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当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公司纸质的账簿凭证后,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打开计算机并输出相关数据,但公司负责人称会计己请假多日暂时联系不到,电脑的密码由会计专人负责,且公司刚成立不久,电脑上也无与经营有关的数据。检查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请来了局里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解密。经过将近2个小时的努力,技术人员终于破获了开机密码,并在自带的便携机上安装了企业的应用软件,把企业的管理数据备份导入到便携机,收缴软件加密码,同时收集企业备份电脑数据的磁盘等资料并进行了拷贝。回到稽查局后,技术人员马上运行安装在便携机上的企业应用软件,提取出企业销售收入、材料采购、进出仓、供销商等与经营纳税有关的资料,计算出企业各月的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将企业纸质账簿上列示的销售收入与技术人员获取的数据逐笔进行核对,发现电脑显示的销售收入额大于企业纸质账簿体现的销售收入。经过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企业纸质账簿凭证上少申报销售收入达84611582元,该局依法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补税14383969元的处理决定及罚款14383969元的处罚决定。以假当真,以少抵多利用虚假运输发票进行抵扣2003年4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偷税罪依法判处漳平市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的案发源自群众举报。根据漳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漳平市某煤炭公司1997年至2000年的经营纳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人们可以看到,自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该公司的煤炭主要销往三明市某国有企业。结算方式均为三票结算,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该公司通过开具假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且在结算时,只把增值税货款这一部分记入公司的财务账目,其余二种发票均在账外经营,其目的就是为了偷税。最终税务机关确定该公司共从犯罪分子手中非法购买使用伪造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3097份,其中假票3079份,涉案金额高达25196万元,偷税980万元。个体私营企业不做账,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不如实申报应税收入2003年11月,安溪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从事开采销售石灰石的业户白某和安溪城厢龙禹水暖设备厂两起定额户偷税案。这两业户已开业经营多年,只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对超过定额部分未申报纳税,且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经检查共追缴增值税7437万元,滞纳金1291万元,罚款4346万元,合计13074万元。目前该局已按有关规定,将这两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从查处的情况来看,目前的税收管理存在着重视按实征收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定额户管理,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定期定额征收业户的管理力度,不让定额成为不法分子偷税的“避风港”。 中国税务报陈光平;郑旭田;魏文中 偷税手法(四)大头小尾偷税前不久,浙江省舟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和舟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手查获了一起个人利用地税发票和假发票进行犯罪的案件。涉案人徐锡良已于10月1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此案正作进一步侦查和审理。 投案自首另有隐情? 2004年4月26日上午,舟山市某公司业务员徐锡良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来到舟山市地税局稽查局投案自首。 据徐锡良自己交代,他于2003年11月从一个做假证的人手里购得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2本,共50份,已开具金额180万元,剩下未开具的发票全部遗失。 次日,徐锡良所在公司又向地税局稽查局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有一个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打电话向公司勒索30万元,理由是徐锡良以公司名义在其处印制了大量发票,未付清全部发票印刷费。他们再三催讨,徐仍未付款,他们只好向公司索要,并威胁说如不付款,立即向税务机关举报。 这一线索引起了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徐锡良来税务机关自首是否迫于发票印制人对他的威胁?发票来源是不是真像他自己所说的是从做假证的人手里购得的?徐锡良是否还隐瞒了什么犯罪事实呢? 开发票也能赚大钱舟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当即与市公安局取得联系,一方面由市公安局配合查找发票印制人,并对徐锡良进行监控;另一方面,稽查局成立专案小组,通过徐锡良所在公司调查相关情况。 经查,该公司主要经营代理货物水陆联运服务。自2000年2月2004年2月,该公司从舟山市地税局直属局领用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52本,浙江省海洋运输业专用发票3本,合计55本,全部由徐锡良一个人对外开具。 在审核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时,办案人员发现,所有发票存根联的每张金额都在1000元左右,办案人员初步判断发票开具存在问题,根据发票存根联提供的受票单位查找相应的发票联,却一张也没能找到。 在接下去的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又发现了一些同一字迹、同一号码的发票。经浙江省税务票证管理中心最后鉴别,确认为假发票。 在大量确凿证据面前,徐锡良交代了全部作案经过。 徐锡良,男,舟山市定海区人,系舟山某海运公司业务开票员。他因长期从事开具运输发票工作,认识了很多客户。随着这几年运输业的发展,开具水路货运发票业务越来越多,徐锡良心想开发票也能赚大钱,随之起了贪心。 他的作案手法是:将一式六联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撕下,填上受票人所需的金额,按2%2.5%的比例收取费用,其余四联随心所欲地填上受票单位及金额。 根据目前已经取证查实的票据,可以确认自2000年2月2004年2月,徐锡良开具的138份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及浙江省海洋运输业专用发票,合计开具金额4616164.18元,而存根联合计金额仅为141537元,二者相差金额高达4474627.18元。 变本加厉印制假发票据徐锡良交代,2003年9月底,舟山市地税局直属局在缴销他所开具发票审核过程中,发现一张号码为0039111的发票存根联金额涂改得很严重,并写上了作废字样,发票审核员当场口头责成其收回其他五联发票,按规定作废,否则将停止其购领发票。 徐锡良眼看着长期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作案事实即将败露,于是产生了印制假发票的念头。他于2003年10月11月先后三次通过中介人私自提供发票样板,印制假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6本,并且私刻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根据目前已经取证查实的票据可以确认,徐锡良虚开假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16份(其中一份为作废发票),合计虚开金额高达801949.11元。 据徐锡良交代,他开具的1375份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及浙江省海洋运输业专用发票绝大多数为“大头小尾”,这些发票的具体金额目前正在进一步确认中。 8月21日,舟山市地税局依法将徐锡良案移交到市公安局。 10月13日,舟山市公安局经过深入侦查,提请舟山市检察院对徐锡良批准逮捕。 大头小尾发票偷税案 【正文】 账,发现钢材系单独购进,但入账价格明显偏低,抽查记账凭证及有关原始凭证,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为585,000元, 注明税款99,45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在建工程; 某市机械厂系一般纳税人。在某月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厂搞了几个基建工程,因此,联想到基建工程必然需要钢材,而该厂钢材又是主要生产原料,该厂会不会以用于生产的名义购进而用于基建呢?带着疑问查阅企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450 在建工程 585,000 贷:银行存款 684,450。企业财务人员明知钢材用于基本建设工程,不应扣税,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单独核算,但仍然计算进项税额并扣税,少缴增值税99,450元,应该说情节严重。因此,税务机关除限其三天内补税99,450元,且处以一定的罚款。;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账务调整 (1)调整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99,4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9,450 (2)补税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99,450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进货渠道是一般纳税人。该厂业务员了解到增值税额的计算是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因此想方设法多扣税款,在进货时,要求供货方多开进项税额,少开货物金额,但销售方多开税额,须多缴税,因此,要求对方采取大头小尾,不一次套写,从中进行偷税。如当月48凭证,购进钢材700,000元,进项税额应为119,000元,但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9,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 多记进项税额90,000元。通过核实库存,账实对照,发现入库数额大于账面金额,全月共多列进项税额230,000元。该企业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多列进项税额,已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责成该企业七日内应补税230,000元及三倍罚款690,000元,一并缴纳入库。账务调整建议:;(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税款及其他有关事项,其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调整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钢材 2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0,000 处以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 690,000 贷:其他应交款 690,000 入库: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0,000 其他应交款 690,000 贷:银行存款 9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