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餐饮娱乐行业管理办法.docx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治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污染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城镇范围内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是指各种饭馆、餐厅、商店、歌厅、舞厅以及在街巷、农贸市场从事烧烤、蒸煮等餐饮摊点。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从事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必须执行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建设项目竣工使用前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五条:在现有建筑特内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开业前须向所在区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第六条:各街巷、农贸市场的餐饮摊点须在指定区域内营业。不准烧散煤,垃圾不得随意堆放,不准将水排入雨水管内。第七条:所有经营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护环境,遵环境保护法规,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居民集或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不应建设可能扰民的餐饮、商业或文化娱乐设施。已经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烟尘、噪声、振动、电磁波、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须采取适农场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扰民.超过国家或北京市排放标准、污染环境或造成扰民的,由市或区县环保局依据环保法规对其进行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或继续污染扰民的,经市或区县环保局提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或转业。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按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按国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治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按违反限期治理有关规定处罚。第九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