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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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河东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_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_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决定自现在起,立即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甄文副区长任组长,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江,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士连,区公安分局局长李春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体、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李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和指导全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情况,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四、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政府挂牌督办五个阶段。(一)宣传发动(9月16日9月25日)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学习上级通知精神,明确任务分工,商定全区整治方案,建立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区政府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6日10月25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6日11月5日)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管理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11月5日前,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 (11月6日11月10日) 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行业、系统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逐一进行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区政府依法决定。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或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