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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防汛防洪准备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0735138       资源大小:31.50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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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防汛防洪准备管理办法.doc

    铁路防汛防洪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节 防洪检查第17条 汛前,各有关部门按照路局统一部署,实行逐级负责、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防洪检查。各单位要对防洪检查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防洪检查落实到位,形成以领导负责、岗位负责、严格考核的防洪检查责任机制。第18条 防洪检查实行记名式检查,检查分为设备和管理两个方面。在抓好设备隐患排查,着眼于发现和解决设备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同时,要将各项防洪制度是否建立作为检查重点,杜绝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工务部门为防洪检查主体,要对既有线路排水设施、路基、桥涵及其防护、导流设备等进行逐一检查,特别要加强病害处所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预抢方案并进行整改;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防洪重点地点”的可能灾情和预防对策。对铁路沿线因修建建筑物改变地形、地貌导致设备的汇水、排水及防护设备受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要作为防洪检查的重中之重;对崩塌落石、滑坡、膨胀土路基等不良地质地段和过洪能力不足、墩台基础不明及浅基桥梁(涵)、桥梁附属设备、桥梁两端路基、立交顶进地段、高堤深堑等易发水害处所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新线建设的挡护工程,要重点检查,对其能否安全度汛要重新定性;对情况不明的隐蔽工程和难以判定的病害,必须核查竣工资料,必要时报请相关部门组织勘察鉴定,达到确认清楚为目的。工务段要将山体和路堑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加强山区设备的检查管理。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既有线增建新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影响既有线安全度汛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如确系急需工程,须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可靠度汛措施,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机务、供电、电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的行车设备进行全面仔细检查,突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地段、机车三项设备、避雷设施、接触网支柱及电力电杆基础等关键处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19条 检查要求1.工务部门通过全面检查,掌握防洪薄弱处所,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薄弱处所进行复查评估,向路局防洪办提报、级防洪重点地点建议表和防洪预抢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在汛前完成路局下达的防洪预抢项目。提前对级防洪重点地点落实好常年巡守监护措施和责任人,对级防洪重点地点落实好汛期雨中雨后临时巡守监护措施和责任人,对级防洪重点地点确定好雨中雨后巡查措施和责任人,其它地段按照分段负责、责任到人、冒雨巡查(包括添乘机车检查)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员,对、级防洪重点地点均须制订汛期检查巡回图,对、级防洪重点地点还须编制防洪抢险应急个案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案。2.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检查,评估在建新线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要求,邻近既有线的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影响既有线防洪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处理,确保施工地段防洪安全。凡是影响既有路基稳定的工程,须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订可靠度汛措施,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计划报路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3.供电、电务、供水单位通过检查,掌握沿线光电缆及其防护设备、供电线路及其杆架和供水设备状态,确定汛期冒雨检查重点。4.各工务段要加强对铁路沿线水库、拦河坝、挖沙采石等活动的调查及管理工作。汛前,及时给沿线水利部门发联系函,彻底调查清楚水库状态,并与水库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方式和制度,及时掌握水库状态、调洪和泄洪信息。对沿线上游水库堤坝、溢洪道要进行全面检查,病险水库纳入重点监控,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函告有关人民政府合理解决,必要时报请路局安全监察室执法监察。第20条 检查结束10日内,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台帐、分级管理、明确三级责任人,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查。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处所,能整改的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须经专业技术人员复查后逐级上报。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处理;一时抢修不了的要制订看守监护措施;并落实看守监护责任人。需要进行变形观测的,及时制订变形观测制度派员定期进行观测,并及时向路局防洪办汇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过程均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隐患位置(线名、里程、行别或侧别)、隐患类别、隐患描述、原因分析、整治措施、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整改责任人、整改日期,并注明是否销号。检查结束要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统计,未整改销号的要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直至销号。检查安全隐患登记表和检查总结于汛前报路局防洪办备案。检查人员在发现其他设备管理单位管辖设备的防洪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情况紧急的须及时报告路局防洪办。第二节 防洪重点地点的确定第21条 防洪重点地点按级、级和级进行划分:1.级防洪重点地点:全年均可能发生灾害,但汛期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一旦发生将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重度危岩、严重陷穴、大型滑坡等地段。2.级防洪重点地点:设备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周边环境影响比较恶劣,在汛期降雨过程中及降雨后一段时间内均可能发生水害,一旦发生将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排水不良、边坡支护不足以及边坡支挡设施质量存在隐患等地段。3.级防洪重点地点:虽无明显病害特征,但雨季在较强降雨等诱发下仍可能产生水害的隐患地点。第22条 防洪重点地点以路局文件公布为准,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第23条 以下地段要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点,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1.路基设备地段1.1 未经汛期强降雨考验的新线路基、新改造的路基地段、新增下立交路桥(涵)过渡段等。1.2 软土、膨胀土(中度膨胀及以上)、粉质土等填料不良、边坡高陡,且边坡未有效进行支挡防护的路基地段。1.3 堑顶山坡、堑顶平台及路堑边坡排水不良(如未设天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或既有排水设施失效,或坡面有坑洼、裂缝等)影响边坡稳定的路基地段,集中降雨后汇水量大,既有排水设施过水断面不足,造成冲刷影响边坡稳定或造成积水影响行车安全的路基地段。1.4 易产生下沉、塌陷的路基地段,如粉质土、软土地区桥涵台后路基、岩溶发育活跃的石灰岩地质地区路基及受地下采矿区坑道和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路基等。1.5 未有效进行防护加固、未设置有效河调建筑物或路肩标高未达到设计洪水位标高的如下路基地段:1.5.1 在大江大河行洪区和蓄滞洪区范围内;1.5.2 沿江沿河受水流冲刷影响;1.5.3 受病险水库和山塘泄洪影响;1.5.4 坡脚常年受水浸泡的路基;1.5.5 蓄放水时水位变化较快的库区路基。1.6 危岩落石路基地段,石质路堑边坡风化严重地段,岩石裂隙较多、纵横交错且岩层面倾向线路的路基地段。1.7 没有得到有效防护可能受河床摆动冲刷的行洪桥梁台后路基地段。1.8 既有防护设备明显变形的路基地段。1.9 已发生较轻微水害未影响行车安全,尚未彻底整治的路基地段。1.10 相临地段发生过边坡溜坍等水害,且边坡情况(高度、坡度、填料、防护加固设备类型和质量)与发生水害的相邻地段类似的或更不利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地段。1.11 经抢修临时开通、未及时复旧的地段,抢险过程中路基填料不良、未及时处理的路基地段。1.12 因人为活动或环境改变对铁路路基排水和稳定有影响的地段,如:1.12.1 在距软土路基坡脚安全距离范围内取土挖坑;1.12.2 地方施工、设施影响铁路路基顺畅排水;1.12.3 地方排水擅自汇入铁路路基排水系统甚至直冲路基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1.12.4 岩溶发育地区、粉砂土地区、软土地区受影响范围内过量抽取地下水或进行打桩施工地段;1.12.5 在路堑顶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影响边坡稳定的地段;1.12.6 地方修建建筑物或堆放物导致河流改变流向冲击淘刷河岸路基;1.12.7 沿线水库山塘溃坝溃堤冲击淘刷淹没路基的地段;1.12.8 紧邻的废弃采石场或弃土场边坡状态较差,失稳将影响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1.12.9 山火、烧山、烧荒造成路基边坡或堑顶山坡植被破坏导致坡面冲刷、边坡失稳甚至形成危岩落石或泥石流。2.桥梁、隧道、涵洞地段2.1 孔径不足的过洪桥梁;2.2 浅基桥梁;2.3 木桩基础桥梁;2.4 膨胀土地区扩大基础的过水桥梁;2.5 受病险水库、山塘泄洪影响防洪安全的桥梁;2.6 受河道挖沙、拦河筑坝、抽取地下水等影响其度汛安全的桥梁;2.7 桥梁梁底标高不足经常水淹梁底的桥梁;2.8 框架桥的翼墙未按挡土墙设计的,易发生翼墙失稳,影响路堤稳定;2.9 山区铁路的桥梁梁净空不足,靠山一侧山体一旦发生泥石流,可能冲毁桥梁;2.10 隧道进出口高陡不稳定仰坡;2.11 岩溶地段未处理的隧道;2.12 严重漏水、射水、涌砂隧道;2.13 孔径不足、淤积严重、下游排水不畅的涵洞;2.14 管节变形的涵洞易发生路基基床陷穴;2.15 泥石流易发地段的涵洞;2.16 管节漏土的涵洞;2.17 边墙或盖板开裂变形严重的涵洞;2.18 涵基底是砂层,因管节渗漏导致涵身变形。3.其它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地点。第24条 工务段要加强防洪重点地点动态管理,每次提报防洪重点地点建议,要与路局公布的既有防洪重点地点进行对比,凡有新增、取消、地点范围变更、等级变更的,均须说明具体原因,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第25条 路局防洪重点地点正式公布后,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按规定分别做好“守机联控呼叫标”、“防洪重点地点”标志牌设置、LKJ基础数据修改和机车IC卡数据写入等相关工作,组织机车乘务员进行汛期行车办法专项考试。第三节 防洪抢险物资及料具储备第26条 防洪备品备料1.各单位要做好防洪备品备料的准备、管理和补给工作,可结合抢险实际需要,将备品备料分劈至相关车间或工区进行储备;并建立保管、检查、更换、使用、补给等管理制度及台帐,确保备品备料质量良好、数量准确、取用方便、动态清楚。2.工务段防洪备品备料定额数量(详见附件1)为必备数量。各单位必须在每年汛期前备齐,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专库存放于便于装卸的地点。3.防洪备品备料为灾害抢险专用,其使用和处理须经段防洪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用后及时补齐。第27条 防洪备用车储备全局防洪备用车的材料、数量和存放车站每年在路局防洪工作通知中公布,路局防洪办负责组织落实。路局调度所、相关工务段、车务站段、采石场要及时根据路局防洪办电报要求做好备用车扣、装、运工作,所扣车辆距下一定检(厂修、段修及辅修)到期时间均不得少于6个月。备用车到站后由相关车站负责及时通知工务段办理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工务段及时将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分别报路局防洪办和运输处各一份备案。扣车期间车辆部门须落实人员做好车辆检修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第28条 防洪石料储备为确保防洪抢险所用石料快速装运,路局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洪石料。储备的数量、地点在每年路局防洪工作通知中公布,相关工务段和采石场负责按通知要求在汛前储备到位,并负责储备石料的检查和保管工作。防洪备用车、储备石料为防洪抢险专用,其使用和处理须经路局防洪办批准,汛期结束前随用随补;汛期结束后方可它用,并优先用于防洪工程。第29条 大型抢险机械准备1.汛前,各单位要对备用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质量良好,并能根据需要迅速投入水害抢险。2.对汛期可能发生较大规模水害的地段,工务段要在汛前对铁路沿线施工单位、地方厂矿等单位所拥有的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大型抢险机械进行调查,掌握其拥有的机械型号、数量、状态、存放地点及联络方式,可通过签订临时租用或备用协议等方式,做好大型抢险机械资源准备;同时,准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抢险机械上下轨道平板车的装置。3.各单位于汛前,将路产备用大型抢险机械和掌握的路外大型抢险机械资源,以及签订的抢险机械租用或备用协议等报路局防洪办备案。第四节 防洪应急预案修订第30条 各级防洪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路局防洪应急预案报铁道部防洪办备案;各合资铁路公司、运输站段防洪应急预案报路局防洪办备案。第31条 防洪应急预案修订须符合铁道部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办运发200558号)和铁路局制定和修订防洪分类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办运发200558号)等规定,与路局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做好衔接。防洪应急预案尽量在当年汛前或汛期结束后修订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公布。第五节 年度防洪工作通知第32条 每年汛前,路局发布年度防洪命令或年度防洪工作通知,公布防洪指挥部组成人员、值班电话、汛期时间、防洪石料和抢修机械储备、降雨量警戒值,部署防洪重点工作要求,各段要根据路局防洪命令或防洪工作通知要求发布相应防洪工作通知,公布本单位防洪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值班电话和防洪重点地点,对落实路局防洪工作要求提出针对性措施。第六节 防洪培训、抢险队伍及技术演练第33条 各单位每年汛前要对管内职工进行防洪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铁路防洪规章制度、铁路防洪技术、铁路防洪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劳动人身安全等。培训范围包括各段管内所有从业人员,全体职工(含农合工)、进入段管内施工的全体人员,确保人人培训到位。第34条 加强抢险能力建设,培训抗洪人员,备足抢险物资。各单位要组织好抗洪抢险队伍,加强对各级防洪指挥人员及防洪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35条 健全工务专业抢险机构,保证抢险队伍人员,各工务段要建立至少23个除车间以外的综合抢修队伍,对桥隧、路基、线路等一般灾害断道进行抢修。鹰潭工务机械段要建立桥梁专业抢险队,负责对全局桥梁设备的抢修,并组织23个铺轨、起整作业队,配合工务段抢修施工。第36条 各工程建设指挥部要向路局建管处报送铁路沿线施工队伍信息,包括人员、机械设备数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管处汇总后交局防洪办,以配合抢险。第37条 各单位结合防洪实际在汛前组织一定规模的防洪抢险队伍,并根据路局有关规定组织队伍进行汛前防洪技术(应急)演练,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演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增强演练的针对性,注重演练效果,确保通过演练提高防洪应急水平。演练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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