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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规范》(修订)上网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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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规范》(修订)上网征求意见稿.doc

    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70-20XX-矿山电力设计标准Design criteria for electric power in mine (20XX年版)征求意见稿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标准Design criteria for electric power in mine GB50070-20xx(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 xx 月 xx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xx 北 京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XX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xx,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3、4.1.4、4.2.8、4.2.9、5.0.5、6.3.24、6.3.25、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xx年xx月xx日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矿井井下、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电力牵引、选矿厂和主要固定设备。本次修订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标准、规范,吸纳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新成果,在原规范基础上对井下配电电压、保护接地等重要条文做了增添和修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 安德路67号 邮编: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叶四新、祝 坚、张安林、何建平、冯 强、田 昱、许 涛、彭洪涛、 胡腾蛟、张占彪、马立江、王 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目次1 总则 (1) 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 4 矿井井下 (6) 4.1 供配电系统 (6) 4.2 电气设备和保护 (7) 4.3 电缆线路 (8) 4.4 电气设备硐室 (9) 4.5 照明 (10) 4.6 保护接地 (11) 5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 (13) 6 电力牵引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直流牵引变电所 (16) 6.3 直流牵引网 (17) 7 选矿厂 (21) 7.1 供配电系统 (21) 7.2 工艺流程控制 (21) 8 主要固定设备 (23) 8.1 矿井提升机 (23) 8.2 矿井主通风机 (25) 8.3 矿井主排水泵 (25) 8.4 空气压缩机 (25) 8.5 带式输送机 (26) 8.6 货运架空索道 (26) 本规范用词说明 (27)引用标准名录 (28)附:条文说明 (29)Contents1 General (1) 2 Terminology (2) 3 Basic provisions (3) 4 Subterranean part of underground mine (6) 4.1 Power supply system (6) 4.2 Electric equipment and protection (7) 4.3 Cable lines (8) 4.4 Electric equipment chamber (9) 4.5 Lighting (10) 4.6 Protective earthing (11) 5 Open pit and dump of surface mine (13) 6 Electric traction (16) 6.1 General provisions (16) 6.2 DC traction substation (16) 6.3 DC overhead contact network (17) 7 Preparation plant (21) 7.1 Power supply system (21) 7.2 Process control (21) 8 Major fixed equipment (23) 8.1 Hoist of underground mine (23) 8.2 Main fan of underground mine (25) 8.3 Main drainage pump of underground mine (25) 8.4 Air compressor (25) 8.5 Belt conveyor (26) 8.6 Cargo ropeway (26) Standardized wording of the code (27) Quoted standards (28) Explanation for provisions (29) 201 总则1.0.1 为使矿山电力设计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保障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供配电可靠、节约能源、有利环保、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电力设计。1.0.3 矿山电力设计方案和装备水平应按矿山规模、工艺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1.0.4 矿山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矿山电力建设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本建设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1.0.5 矿山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变(配)电所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具有从电力系统接受、汇集电源、变换电压并分配电力功能的电力系统组成部分。具有上述全部主要功能时,称为变电所。当所内无主变压器(无变换电压功能)时,称为配电所。2.0.2 矿区变(配)电所 mining area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主要作为向整个矿区或部分矿区配电的变(配)电所,其配电范围通常包括若干矿井、露天矿、选矿厂及其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辅助和附属企业等。2.0.3 地面主变(配)电所 surface main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向企业内全部或部分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电所。2.0.4 井下主变(配)电所 underground main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接受引自矿井地面电源,具有向本开采水平(或有时包括邻近开采水平)全部或局部范围负荷配电功能的井下变、配电中心。又称井下中央变(配)电所。2.0.5 采区变(配)电所 working section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主要向一个或多个井下采区范围负荷配电的变(配)电所。2.0.6 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plant of utilizing castoff or by-product in mine for genarating electricity 利用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低热值废物以及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2.0.7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mining electric apparatus for non-explosive atmospheres满足矿山特定安全要求,适用于井下正常无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设备。2.0.8 井下主接地极 underground main earthed electrode通常指设置在井下开采水平井底主、副水仓或集水井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2.0.9 井下局部接地极 underground local earthed electrode除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接地极。2.0.10 井下接地导体 underground earthing conductor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2.0.11 井下接地装置 underground earth device井下接地极和接地导体的总和。其中含有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其余称为局部接地装置。2.0.12 井下总接地网 underground general earth network将多处分散的主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用井下接地导体连接,在井下一个或多个开采水平或井下局部区域范围构成相互间有良好导电性贯通的全部接地系统。 3 基本规定3.0.1 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负荷: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采区的采区排水泵;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5)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6)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2 二级负荷:1) 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2) 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地面一级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3)矿山通信的电源设备;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5)露天矿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6)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3 三级负荷:不属于二级负荷和一级负荷的电力设备。3.0.2 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配)电所、矿区变(配)电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配)电所取得。3.0.3 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 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3.0.4 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部所需电源。 2 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3 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 4 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3.0.5 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1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3.0.6 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6kV或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3.0.7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2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3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4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3.0.8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供电。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1台时,宜预留矿山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3.0.9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內。2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3 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0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3.0.10 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配)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配)电所每回6kV或10kV馈出线上, 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1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 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动作于信号或跳闸。2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配置二段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时限不超过0.5s 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3.0.11 矿山供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平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磁兼容 环境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 18039.4对第3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当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供给对电源骚扰较敏感的设备、装置使用时,宜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其局部电磁环境或使该设备、装置与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磁兼容 环境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B/T 18039.4对第2或第1类工厂电磁环境的电磁兼容水平要求的电源连接。3.0.12 矿山地面主变(配)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便利。2 节约用地。3 不压或少压地下资源。 4 远离污秽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噪音、震动环境。 5 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避开断层、滑坡、沉陷区等不良地质地带。6 距露天矿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200 m;与标准轨距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3.0.13 在选择矿山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时,除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和未稳定的排废区内,并应与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2 宜利用井(矿)田境界、断层矿柱或其它矿柱;当无矿柱可利用时,线路宜减少通过矿井地表的路段长度和避免通过初期沉陷区。3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沉陷区时,应减少通过沉陷区的路段长度、并应使通过沉陷区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杆(塔)架设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宜通过可能产生沉陷的地区和尚未稳定的沉陷地区。4 矿井井下 4.1 供配电系统4.1.1 井下变(配)电所的设置应根据地面配电系统、井下生产规模和配电范围、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主变(配)电所应设置在主要开采水平,作为该水平或若干个相邻开采水平的变、配电中心;井下主变(配)电所宜设在主要开采水平井底车场且与主排水泵房相毗邻。2 井下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3 负荷较大或距井下主变(配)电所较远的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等,可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或设在矿井地面的其他变(配)电所直接供电。4.1.2 井下配电电压和电气设备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电力网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和地面高压电力网相同等级的配电电压,且应满足下列条件:(1)有爆炸危险矿山的系统电压不得大于10kV。(2)无爆炸危险矿山的系统电压宜采用10kV,超过10k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2 井下电力网的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660V或1140V,小型矿山可采用380V。3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电压可采用1140V或3300V。4 手持电气设备电压不得大于127V。4.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爆炸危险的矿山应采用IT系统。2 非爆炸危险的矿山宜采用IT系统,也可采用TN-S等其他系统。3 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4.1.4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配)电所,宜采用双回路供电。4.1.5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4.1.6 由地面向井下配电的线路和其他井下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4.1.7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宜采用移动变电站配电: 1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配电。 2 由采区变(配)电所等固定式变(配)电所配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3 独头大巷掘进配电、附近无适宜低压电源可利用时。4.1.8 井下照明网路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2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3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当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4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4.2.1 井下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 井下不应采用带油电气设备。4.2.2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4.2.3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其他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母线分段及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4.2.4 除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外,其他变(配)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电源进线变(配)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分段断路器。 2 单电源进线的变(配)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3 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4.2.5 变压器一、二次侧开关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宜装设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变压器一次侧应装设断路器。3 变压器二次侧的总开关宜装设断路器。4.2.6 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4.2.7 当低压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4.2.8 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2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4.2.9 井下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压配电IT系统均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绝缘监视器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线路。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而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36V时,可不切断故障回路电源而继续保持短时运行,并应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可听和(或)可见的报警信号;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 16895.21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且预期接触电压超过36V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地切断故障线路。4 应按本规范第4.2.10和4.2.11条要求作等电位联结。 4.2.10 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井下外界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1 排水、压缩空气、洒水等金属管路。2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4.2.11 非直接从地面接受电源的井下变(配)电所和移动变电站,可在局部范围内将其接地母线与本规范第4.2.10条规定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就近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4.3 电缆线路 4.3.1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 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5 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宜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6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宜采用专用橡套电缆。7 重要电源回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8 井下所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4.3.2 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2 移动式照明线路宜采用橡套电缆。4.3.3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的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运输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2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 3 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0m。 4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应大于0.10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05m。5 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不宜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10m;电力电缆与信息电(光)缆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0m。6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3m;立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4.3.4 除内铠装电缆外,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均应作防腐蚀处理。 4.4 电气设备硐室 4.4.1 井下主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方式支护。当井下主变(配)电所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其间应设置带有栅栏防火两用门的隔墙;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防水密闭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4.4.2 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2 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宜按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3 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可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宜预留l台备用位置。4.4.3 采区变(配)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硐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4.4.4 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井下电气设备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有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4.4.5 移动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当移动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电气设备安放区段的挡车设施。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4.4.6 井下电气设备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4.4.7 主变(配)电所和需要值班的电气设备硐室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不需值班的电气设备硐室应留有存放消防器材的空间。4.4.8 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4。4.4.9 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宜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4.5 照明4.5.1 下列地点应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1 变电所、调度室、机车库、信号站和水泵房等安装机电设备的硐室。2 爆破器材库、候车室、保健室、井下修理间等。 3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4 有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带式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5 需经常有人值守的设置机电设备的处所、移动变电站等。 6 风门、安全出口。 7 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4.5.2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应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4.5.3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4.5.4 井下照明线网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4.5.5 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爆炸危险环境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矿用一般型灯具库外透光照明方式。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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