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doc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管中心)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的通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质安2005991号)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开发区建管中心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开发区建管中心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开发区建管中心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开发区建管中心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分阶段(开工前、主体封顶、竣工安全评价)划拨. (一)工程开工前,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30%预付。 (二)主体封顶经安全评价,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支付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50%,未达到的不予划拨。高层建筑可根据主体施工情况增加评价及拨付次数,但主体施工阶段总拨付比例不得超过50。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文明施工水平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的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开发区建管中心,便于及时进行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开发区建管中心备案,并严格按照监理审查意见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逐项落实。 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评价检查同意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向开发区建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价申请表),经开发区建管中心对开工条件复查合格后,建筑施工企业经授权委托(详见附表:授权委托书)至开发区建管中心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手续。 第十一条每阶段施工结束后,建筑施工企业向开发区建管中心提出申请,监理单位评价检查同意并经开发区建管中心复查合格签署意见后(详见附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价表),由建管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请开发区建管中心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安全综合评价合格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的100划拨。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划拨。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工程进度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按期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开发区建管中心报告,由开发区建管中心责令其改正,停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并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发区建管中心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文明施工措施费评价表(详见附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价表). 第十五条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开发区建管中心通知建设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开发区建管中心。 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