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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docx

    • 资源ID:30813513       资源大小:19.37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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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docx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侵权是什么意思?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一起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19XX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 电话: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男,19XX年6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土崖塔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XX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xx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xx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XX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 高XX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XX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上诉人高XX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XX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XX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 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XX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 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被上诉人马XX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货单位山西百瑞物贸有限公司雇佣被上诉人马XX开车送货到指定地点,在卸货的时候未经充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重地,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口市XX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侵权纠纷的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男,19XX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 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 身份证 号码: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上诉人:×××,男,19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 身份证号码:xxxxXX(被上诉人五) 被上诉人:×××,男,19X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 身份证号码:xxxxXX(被上诉人六) 被上诉人:×××,男,19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xxxxXX(被上诉人七) 被上诉人:×××,男,19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xxxx(被上诉人八) 被上诉人:×××:,男,19X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上诉人九) 被上诉人:×××,男,19X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xxxx(被上诉人十) 被上诉人:×××:,男,19X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xxxx(被上诉人十一) 被上诉人:×××,男,19X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xxxx(被上诉人十二) 被上诉人:×××:,男,19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xxxx(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xx3年5月7日作出的【(xx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二、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xxx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清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十一、十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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