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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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doc
关于开展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的通知 全市各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全面预防、控制和消除建筑施工领域职业危害,保护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职业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事关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施工企业要站在保护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促进我市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坚决杜绝建筑施工群体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三、细化工作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建筑工人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建筑工人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等作业的建筑工人在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噪声、防高温等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鼓励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建筑工人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发现患有相关疾病不能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四、加强沟通协调。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安监局、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规定通报、上报工作信息,强化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