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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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doc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干部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请销假和考勤管理是干部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工作态度、获得劳动报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规范请销假和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所有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销假管理 第三条 请假种类。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等。 第四条 请假条件和时限。 (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3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二)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一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70%计发。 (三)婚假。 3天婚假10天婚前医学检查假共计13天 (四)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产假。 1、158天基本产假+10天孕检假即168天。难产再增加15天即183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可以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哺乳期给予每天两次、早晚各一次,提前下班1小时;一次多胎生育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 (六)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同一地区(地区或地级市),又不能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回家团聚人员,可享受探亲假。(注:探亲假与年休假不能同时享受) 1、已婚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若夫妻一方已享受探亲假,另一方当年不再给假。 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或两年一次,假期45天。 (七)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八)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工伤假。 第五条 假期计算。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假期按自然天数连续计算,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亦不包括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 第六条 请假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和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时,可先口头向领导请假,征得同意方为有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在事后3日内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二)请假1天以上的要填写请假条。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交局人事教育科保存。 (三)凡请病假、婚假、产假、工伤假,均须有相关证明,方可请假。 (四)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当立即告知负责考勤人员销假。 第七条 批准权限。 (一)区局局长请假,报区分管区长(或区长和区委书记)审批。局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请假,1-3天由局长审批,3天以上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科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机关考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根据实际可采取签名_、打卡等形式。考勤人员根据考勤登记、请假以及领导外派工作等情况确认工作人员到岗、离岗状态,并做好统计记录。 凡外出开会、学习及领导外派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登记的,本人须提前告知办公室考勤人员。 第九条 机关考勤由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统计,统计表经主要领导审阅后交政工科存档。 第十条 区市场执法监察大队日常考勤登记由队长负责。每月底进行一次统计,次月10日前将考勤登记、统计表及请假条报送局主要领导审阅后,交政工科存档。 第十一条 查岗结合工作实际,每月不定时进行查岗。机关查岗由办公室、政工科、法规科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工科负责每季度对机关考勤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脱岗。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在工作时间未请示科室(队)负责人而擅自离开岗位的,视为脱岗。 第十四条 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时间1个小时以上者; (四)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者。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确认,以签到登记资料为基准,无故不签到登记或代签到登记的一律视为未在岗状态,按第十四、十五条相应规定论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请销假考勤管理作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干部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岗位相衔接对应。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参与各项评优评模,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等次,见义勇为和因公负伤受到上级表彰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七年 一月一 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随之作废。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