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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 资源ID:30836348       资源大小:2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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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港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半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正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社会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查处,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成立; (四)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执法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执法活动中是否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八)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九)其它应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港航执法中的过错追究工作,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港航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对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港航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工作在局执法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过错追究制度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过错嫌疑均应立案调查: (一)立法机关、领导机关、上级机关提出质疑,责成调查的; (二)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的; (三)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四)来信来访提出质疑或检举揭发认为错误的; (五)引起行政执法争议的。 第六条下列过错,均应立案追究: (一)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过错嫌疑经调查,确认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判决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四)上级机关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五)单位确认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第七条过错的划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隐瞒不报,经教育拒不交代过错行为的; 2、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并更正、撤销或行政诉讼导致败诉的; 3、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 4、存在受、索贿或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5、执法过错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6、故意违法发生过错且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3、对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审批责任和连带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提出或坚持的主张导致执法过错的责任;重要责任是指同意导致执法过错的主张的执法业务机构或审批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审批责任是指批准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同意导致执法过错的主张的有关参与、修订、论证等人员的责任。 第9条过错追究和方式 根据过错情节,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依法重新做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向相对人赔礼道歉; (二)停止执法工作,调整工作岗位; (三)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及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和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费用;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过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过错嫌疑人有举证、陈述和申辩权。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追究时效为二年。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建立港航管理执法监督、激励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港航局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管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港航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及人员。 第四条实行定期和经常性评议考核相结合,专项评议考核与公共项评议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实行两级评议考核。局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职能科室进行评议考核,各科室负责对所属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评议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各执法职能科室对所属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每季度进行了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七条评议考核评_果与岗位目标及评先创优挂钩,评议考核评_果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考核的前置条件。对连续二年为不及格的科室,撤销其科室领导职务,对连续二年为不及格的个人,调离执法岗位。 第八条在每次评议考核之后,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评议考核内容为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情况,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以及执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港航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内容 评分标准 应得分 考核方法 行政法规宣传贯彻10分 没有按要求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行政法规的不得分,宣传面达不到90%的扣1分。 4 听汇报,查资料 没有按要求组织本科人员进行法规学习的扣2分,无故不参加学习的1人次扣1分,没有法规学习记录的扣1分。 6 检查,查记录 执法制度落实20分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过错的扣1分,立案追究的扣2分,从重追究不得分。 5 查资料 没有按规定组织评议考核的扣2分,评议考核不认真的扣1分。 4 查资料,听汇报 没有行政执法年度总结报告的不得分,报告不规范扣1分。 4 检查报告 不向上一级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资料的不得分,上报统计数据不准的扣1分。 4 查阅统计资料 没有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扣2分,法规修改后没及时修改公示内容的扣1分。 3 查阅公示内容 行政收费15分 由于工作不到位而未完成征收计划的不得分。 3 查收费登记 不按规定程序征收规费的发现一次扣1分。 4 私自减征或免征的不得分。 4 对应收滞纳金未收的扣13分 4 调查业户、船东 行政许可20分 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呈报审批手续的,发现一次扣3分。 4 抽查业户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材料不全而上报的扣12分。 4 受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答复不得分,超过法定时限1天扣1分。 4 没有建立行政许可发放台帐的不得分,台帐档案不全、不规范扣2分。 4 检查台帐和资料 年度核查率达不到90%不得分,核查手续不健全或未按期组织核查的扣2分。 4 检查核查材料   内容 评分标准 应得分 考核方法 行政 处罚20分 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正确的不得分。 4 查阅资料和处罚档案 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又无证据的不得分,无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扣1分。 4 违反处罚程序不得分,处罚程序适用不当扣12分。 3 处罚依据不公开或处罚不公正的不得分,处罚依据不当的扣12分。 3 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2 不使用执法文书不得分,没有达到一案一卷的扣1分,案卷不规范的扣1分,未按规定保管案卷扣2分。 4 行政 检查15分 无执法证件参加行政检查的扣13分,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扣1分。 5 检查证件,参加稽查 检查内容和范围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或规章委托的扣24分。 5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的扣24分,检查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 5   行政执法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提_航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和培训工作由局执法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港航局在岗人员及初次上岗人员均有参加学习和培训义务,并必须取得相应执法资格证书。 第四条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法规和交通专业法规。 第五条学习和培训分为岗前学习培训和在岗学习培训,采用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初次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局或上级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法规培训,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初次上岗前还必须进行专业法规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暂无条件参加专业法规培训的可采用以老带新的培训方法,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八条在岗人员定期培训每年组织12次,时间不少于1天,培训后组织考核。 第九条临时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有如下情况必须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一)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有修改或补充的; (二)交通有关专业法规、规章有修改或补充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出台新法规、规章的; (四)做出重大执法决定、举行听证或行政复议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和探讨。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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