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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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doc
驾驶员奖惩制度及管理办法: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一、奖励 1、为增强员工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效率。总公司将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奖金、晋级三种。 2、员工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50-100元的奖励。 3、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或晋级外,还将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1)拾金不昧与见义勇为的; (2)受新闻媒体(市级、省级、国家级)表扬的; (3)受到乘客无理取闹时,驾驶员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维护公交形象,为企业赢得信誉的; (4)乘客来信、来访表扬,查证属实的; (5)全年无安全事故且趟次、票款相应较高的; (6)热情服务、无投诉、无事故、成绩显著,在总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优质服务评选活动中,获_誉称号的; (7)对于安全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8)节电奖:以路线为单位,取线路车辆用电的平均值,电耗等于平均值车辆的驾驶员奖励。 (9)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10)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11)无任何投诉和处罚的。 二、惩罚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事人绩效奖50元: (1)报站器出现故障不及时报修的; (2)车容卫生检查不合格的; (3)不按规定放置当班员工监督卡的; (4)不按规定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 (5)不按规定处理违章的; (6)无故不参加每月安全生产调度会或迟到、早退的(出公差、生病住院的除外); (7)驾驶室乘坐无关人员闲聊的; (8)没有报站器或报站器有故障的,不口头报站宣传的; (9)车辆晚上回厂不按规定停放的; (10)司机休息室及公共卫生场所卫生不达标; (11)驾驶员随意在终点站倾扫、倾倒垃圾于地面的。 (12)不使用服务用语提示乘客的; (13)不按规定进出站操作充电桩的;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事人绩效奖100元: (1)不按规定使用报站系统,车厢服务检查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快慢超过3分钟以上的; (3)运行中前车车坏,后车故意不拉前车乘客的; (4)发生有责投诉的; (5)多台车辆同时到站时,不依次进站,后车超越前车的; (7)工作时间赤膊、穿背心、穿奇装异服、穿拖鞋,行车途中接打手机、听音乐(MP3)、带耳麦、吸烟、饮食、闲谈的; (8)运行中未按规定停靠站上下乘客的; (9)晚上行车不开灯的(包括前、后路牌灯、腰牌灯、顶灯)及进出站台不开方向灯的; (10)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11)运行途中关闭车载机电源,出场前不开机,回场后不关机; (13)下班后不关闭总电源和不锁车门的;不关窗户的; (14)运行途中及出场、回场超速行驶且不按规定线路出场、回场的; (15)遇有车辆故障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 (16)上报虚假信息影响调度正常工作的; (17)驾驶员上岗不携带驾驶证或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的;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当事人绩效奖20_元: (1)首末班车发车不正点的; (2)中途停车办私事的; (3)不经调度同意私自更换发车时间的; (4)利用上班时间回厂进行一些不妨碍行车安全修理的;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故意拖延时间,不上线运行的; (7)稽查人员按规定正常检查过程中,驾驶员不配合,故意不停车、停过站或提前停车的; (8)有事不按公司规定请假的; (9)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私自下线,走近路,发车不到头的; (10)开门行驶、车未停稳开门上下客、车门未关起步的; (11)不服从调度管理安排工作,随意停、发车的; (12)私自填写、涂改行车路单的; (13)因违章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14)发生服务纠纷,殴打谩骂乘客,经查属实的(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有权全部追偿); (15)不服从稽查和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的; (16)中途脱岗、私自换班、替班的; (17)私自载带不投币或不刷卡乘客的; (18)在线路运行中无故空点、故意压点、前压后撵的; (19)在线路运行中越站甩客的; (20)将上岗证借与他人乘车的或公司员工上车不刷卡的; (21)驾驶员旷工(未按公司规定请假)的;(同时取消效益考核工资) (22)闯红灯、拐小弯、逆向行驶的; (23)接送班车迟到或提前发车的; (24)工作期间员工之间发生相互谩骂、打架斗殴等情况的; (25)夜间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迟到、早退或溜号的。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当事人20_0元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1)酒后驾驶的; (2)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驾驶的; (3)在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恶劣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4)泄露公司经营机密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解除劳动关系 1、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公司,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议,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者; (4)经济性裁员; (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和仍不能胜任工作是指连续两个月被评不合格员工) 2、在试用期被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1000元以上)。 4、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因过错造成本公司财产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本手册被累计扣除奖金达20_0元者(不包括以下能列举到的情形)或1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有责的交通事故者; (2)连续旷工3日(含3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日(含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含10日)以上者; (3)盗用公司印章者; (4)在公司工作时间内包括在公司外和工作时间外就公司有关的情况向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进行恐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强迫手段者; (5)工作时间内饮酒滋事或在公司内聚赌及其他影响恶劣事件者; (6)在公司范围内煽动斗殴或参与斗殴,聚众闹事或其他暴力行为者; (7)煽动怠工或罢工达3人以上(含3人)者; (8)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污、挪用、行贿、索贿、受贿、泄密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者; (9)实施家庭暴力的,打骂虐待妻儿、老人者;不赡养父母、遗弃子女或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教育者。 (10)参加非法组织者; (1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 (12)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或者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者兼任其他单位职务者; (13)吸食毒品者; (14)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证属实者; (15)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6)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7)盗窃投币箱内票款的; (18)运营中拾到乘客遗失物品不上交、不退还、经查属实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关系。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解除劳动关系。 7、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