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doc
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白芦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值班与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446号令,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朔州平鲁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煤矿违章、违纪现象,切实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经白芦煤矿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和带班次数规定 1、矿长、副矿长、矿长助理、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和带班次数,必须达到山西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由山西朔州平鲁区煤炭管理部门监督考核。 2、安全科、通防部门、生产技术科、调度、采、掘、机运部门正副职每月下井不小于20次,其中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 3、参与矿级调度室值班人员(指负责井下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其中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4、每月月底前由安全矿长根据白芦煤矿值班情况,制定下月白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并将计划上报茂华公司和平鲁区安监局。二、下井和带班时间、班次规定1、每次下井工作时间必须达到山西茂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白芦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2、每次下井带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h,坚持与工人同上同下。3、一项中的2、3款中人员要求:(1)每月夜班下井次数不少于本岗位规定下井次数的1/5,各级下井带班人员每月夜班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本岗位规定带班次数的1/2.(2)每月生产班次后半班下井次数不少于本岗位规定下井次数的1/5。三、下井带班权限和带班任务1、矿级值班领导,负责安排当日参入值班的干部参加区队班前会;下井带班班次,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矿级或施工单位经理层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对当班井下各个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监督管理.2、安全、通风、生产技术、调度及机运部门正职,负责安排本部门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或带班)的具体班次,对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监督管理。对现场关键工程如:贯通、综采安装、初次放顶、瓦斯排放、启封密闭、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过老巷、撤面、拨门口、停复工等,按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3、采、掘部门正职,负责安排本部门内管理人员下井(或带班)的具体班次,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监督管理.实行采、掘、运值班队长带班制度.4、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在矿值班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组织工作,有权制止违章;有权组织处理隐患;出现险情,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人员。5、当班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必须与下一班次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交接班,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问题及尚未解决的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或重点防范的部位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四、下井和带班职责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2、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督促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职工操作行为,严厉查处“三违”,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3、落实“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严细查找现场隐患,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监督、指导隐患的整改,部署可靠的预防隐患灾变的措施。4、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灌输超前防范理念,宣贯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现场预警能力.5、如实填报下井和带班“现场隐患整改记录”,擅于搜集安全信息,反映管理漏洞,捕捉事故苗头,提供合理化建议。6、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五、监督考核办法1、调度室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考消勤记录、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和记录,准确反映上下井时间、带班安全生产状况,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为一年.2、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和带班次数由调度室统计,汇总列表,经生产矿长审阅后,报送财务科进行考核、结算.3、安全科每天查阅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和带班“现场隐患整改记录”,并将每月安全隐患信息填写次数、下井带班次数汇总列表,经安全矿长审阅后,与调度统计报表对照,一并上报茂华公司、平鲁区安监局.4、财务科将调度室、安全通防部报送数据对比汇总,并根据本制度,做出考核结果。5、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和带班情况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安全科定期在矿务公告栏中公示,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六、奖惩1、月下井次数、夜班下井次数或生产班次后半班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者,每缺少1次扣除20元。2、月下井带班次数或夜班下井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者,每缺少1次扣除50元3、每次下井工作时间或下井带班工作时间达不到规定者,违反带班交接班规定或入井考消勤制度者,或填报“现场隐患整改记录”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者,均不计下井次数.4、井下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班带班管理人员的责任.5、在下井和带班次数统计、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以权压人、指使他人徇私舞弊者,或对统计、考核人员打击报复者,均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6、年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参入带班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茂华白芦煤矿 20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