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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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浅谈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党的群众路线”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进行,切实有效地“走群众路线”,已经变成各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就要求我们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真正的服务人民群众。而作为法院的窗口部门,立案大厅是一个整个法院甚至司法系统的表率,而随着现在立案大厅的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多,建立一个完善的、布局合理的窗口服务部门,不仅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人们群众方便、快捷、高效、便民的要求,也能最大程度优化法院的职能要求,对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因此,“诉讼服务中心”由此诞生。 一、诉讼服务中心的概念及来源我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这个概念首先是由现任XX高院院长XX在天津法院系统建立的,服务中心包括了“提供导诉、诉前调解、立案审查、案件查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判后答疑”等一系列服务,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能够在法院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现在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大多也是按照这些功能进行的,只是根据不同的法院设立的功能不同,但大都大同小异。 二、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的必要性(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的有效措施。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是当事人来到人民法院首先接触到的部门,其工作态度和办事的效率等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良好的服务和健全的功能可能会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小,也会对法院留下良好的印象,反之,则会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反感、不信任,这种情形有可能会带到后面审判执行中,不仅对司法的公信力有影响,也可能引起设法信访问题。 (二)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通过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联系公开、咨询查询和释明答疑等服务功能,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引导分流、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其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和表达权。 三、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现状由于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必要性,我院曾组织相关人员到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立案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行对比讨论,并对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其他基层法院的建设情况,认真分析总结现大多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一)诉讼服务中心所涉的功能众多,但分工不明确。现行诉讼服务中心有“八大功能”,即立案审查、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诉讼引导、诉前调解、信访接待、判后释疑,但大多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只有立案和接待两个窗口,没有仔细划分和明确职能。(二)人员配备不齐。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一个服务性的部门,在涉及一系列的工作要求的同时,没有专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立案法官处理,立案法官不仅要审查立案,有一部分法院的立案法官还要办理部分案件,如特殊程序案件、诉前调解案件等,在当事人众多的时候就会造成混乱不堪、应接不暇的情形。(三)软硬件配备不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筑面积须达到五百平方米以上,要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而现有的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大多甚至说绝大多数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四)立案法官立审不分。立案的职责只应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由于现在对涉访涉诉的案件的管控以及对立案变更率的严格要求,立案的时候大多不仅要对形式进行审查,有时候还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立案法官的工作量,导致立审不分的情况。(五)涉诉信访WW工作职责不明。大多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都归于立案庭负责,但实际涉诉信访WW工作是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诉访不分的情况。四、针对以上的问题,结合到大多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形,在认真总结和分析后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一)明确分工、合理规划功能区域。诉讼服务中心划分为“三大职能”:一是诉讼引导、案件查询、约见法官、送达工作、释法答疑、费用会收取退缴、司法救助、案件移送、便民服务等诉讼服务职能; 二是立案审查、立案调解、诉前财产保全、调解确认等纠纷化解职能; 三是多元调处、速裁案件、繁简分流、调审衔接等案件分流职能。对于诉讼服务中心的几项功能,应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地形和情况,将其划分成相应的区域,并将各区域负责的职能进行标注,让当事人一走进诉讼服务中心就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找到相应的区域和部门进行办理相关事项。(二)因地制宜、合理配备人员数量。在划分处具体的功能部门和区域后,根据功能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员,避免未人员的浪费和人员的不足。(三)立审分离、合理规范立审职责。立案法官只负责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应予立案进行审查,不再同时具体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对于确需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的案件,如诉前调解案件等,应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办公室,并由专门的诉前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处理。(四)立访分离、建立和完善明确的信访WW分工机制。通过吸取其他基层法院的不足和优点,结合自身法院的特点,建立相配套的信访WW职责,将“初信初访、涉诉信访、闹访缠访”等各个不同的庭室或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信访处理的机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