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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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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3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4.2应急响应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5.2奖励5.3责任5.4灾害补偿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5.7社会救助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保障6.1通讯与信息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培训与演习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三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咸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同时有3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30日内在我县及与我县相邻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点10个以上;或我县在30日内发生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区域在30日内发病畜群在100头(只)以上。(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发生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及与我县相邻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县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8个以上县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6)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6)省农业农村厅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全县区域内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1个镇(办、中心)呈暴发流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农业农村局可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业村局备案,并抄送各镇(办、中心)。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办、中心)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办、中心)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办、中心)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2.1.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纪委、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信局、三原县火车站等部门,各镇(办、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和省市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重大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预防知识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县应急局负责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工作。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全县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项目和资金争取工作。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方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县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县内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县商务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及保证对出口活畜的供应工作。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县电信局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三原县火车站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办、中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好各项防治措施。2.2日常管理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办、中心)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3专家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4应急处理机构动物防疫与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县农业农村局和各镇(办、中心)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物疫病的监测。3.2预警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报告突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动物防疫机构;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d.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动物防疫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同时可请市上专家组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3.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各镇(办、中心)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办、中心)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4.2应急响应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1)县人民政府、各镇(办、中心)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e.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g.组织镇(办、中心)、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农业农村局)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3)动物防疫机构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c.按规定采集病料,按程序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各镇(办、中心)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县农业农村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上报省农业农村厅。5.2奖励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市制定的补偿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补偿办法,并监督实施。5.5抚恤和补助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5.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市场、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6.1通信与信息保障县指挥部确保疫情报告电话专人值守24小时通畅,指挥部相关成员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通畅。县电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卫生、公安、市场、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6.2.2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运输车辆。6.2.3医疗卫生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6.2.5物资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6.2.6经费保障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6.3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6.4培训和演习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在市农业农村局的组织计划下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或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实际组织训练。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预案,完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镇各镇(办、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镇(办、中心)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县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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