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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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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女,现年70岁,文盲,土家族,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保田组)。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年69岁,初中文化,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田坎上组)。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发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被申请人王某某,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一、撤销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府发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 二、确认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 事实与理由: 本土地权属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发自留山证所引发的山林确权纠纷,杨某某的自留山证及土地承包证四至抵界含盖了争议林地,与王某某的山林证存在冲突。核查争议林地的历史情况与使用现状是确定权属的事实基础,然而某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事实予以回避,仅仅从证据的三性决定山林权属的归属,致使争议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并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如下: 本争议林地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所有,其林地权益依法应由其村民组成员享有,王某某不是该组村民,不可能也不应当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证、承包证缺乏事实依据,是重复或错误颁发的证件。 1、争议林地所有权一直以来归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 (1)、被申请人自己承认该争议林地原属于保田组,见江府发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第2页第一4段“经保田组、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表述能证明一个事实:该争议林地一直以来归保田组所有; (2)、官和乡新田村保田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山林纠纷调解书第2页王某某陈述“屋后头原属保田组林地”,群众证实“板栗山属保田组的”; (3)、肖千方、肖应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证明,证实该土地原属于保田组; (4)、某某县人民政府出具给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等。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村组成员权的人员才可以对村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组: (1)、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地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长期不变”,证明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山林,集体成员有权使用,所有权归集体; (2)、林业三定时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明确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成员使用;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更是明确了村集体的土地由村组农户使用的基本原则。 3、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保田组的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与事实不符,是错误颁证的行为。 (1)、此次山林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证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成员享有,查明该土地权属渊源,争议林地到底归原保田组还是归田坎上组所有,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事实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权利,根源于所有权,这是法律常识,土地所有权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换句话说,若该土地原归保田组,则争议林地归保田组的杨彩霞使用,反之若该土地原归属田坎上组,则争议林地归田坎上组的王某某使用。证据证明争议林地归保田组所有。 (2)、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经保田、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辩称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原保田组。王某某认为其土地权益是调换而得,既无事实依据,又与当时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调换事实存在,虽有肖地权、胡海林的调查笔录,但该证据与村民的证人证言相悖;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不许转让或买卖,不许开荒种粮”,王某某辩称调换所得显然是说谎,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所谓调换行为也是无效的;争议山林属于杨某某管理使用,村组无权对申请人杨某某的山林强行收回、流转、私自转让或调换。 (3)、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四至抵界涵盖了王某某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中的山林,存在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情形,颁证给王某某属于重复颁证行为;王某某提供的该山林证、承包证与土地权属现状不符,依法应当纠正。 二、争议林地依法应当归属申请人杨某某,理由是: 1、申请人杨某某是保田组的村民,争议林地属于保田组,依法对村集体的山林享有使用权; 2、被申请人王光全不是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土地无权使用,虽提供了山林证、承包证,但与杨某某的相应证件相冲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 3、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证明证实争议林地属于杨某某的山林; 4、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证、承包证给杨某某,确认了使用权; 5、杨某某管理使用争议林地至今。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证、承包证不具有证据三性,从而认定证据无效,是信口雌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证据三性,无事实依据。 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争议林地具有关联性,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 (1)、从证据形式来说,杨某某的所有证件均来自某某县人民政府,盖有某某县人民委、某某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2)、从内容上看,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地反映了土地的四至情况,载明的四至等情况与使用现状、地貌、地形、类型等完全相符,其土地四至完全包含了争议林地; 、与争议林地的权属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关联性。 综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无任何事实依据。 2、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确认争议林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是错误的。王某某与杨某某均执有山林证、承包证,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并盖有公章的证件,均是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申请人还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调解纪录,此类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反映了土地的历史现状,反映了土地权属的渊源,与杨某某提供的山林证、承包证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均是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某某县人民政府的错误还表现在:孤立地认定政府部门出具的是证据,其它的则不是有效证据,完全违背了综合全面客观的证据评定原则,犯了一面概全的错误;此案争议源于一地两证、重复颁证,除考虑证件的真伪外,更重要的是查明争议林地的权属渊源,否则是舍本逐末,所得结论必然错误。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只有一方执有效证据”,与事实不符,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此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综上,杨某某是原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使用权,某某县人民政府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行为是本纠纷的根源,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及使用现状,某某县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对上述事实的查明,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杨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证、承包证不符合证据三性,从而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与法律常规,是极端错误的。恳请贵府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某某 2022年7月4日 土地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2022-11-29 9:33 | #2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女,现年70岁,文盲,土家族,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保田组)。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现年69岁,初中文化,住某某县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原属保田村田坎上组)。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江府发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被申请人王某某,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一、撤销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府发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 二、确认争议林地的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 事实与理由: 本土地权属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发自留山证所引发的山林确权纠纷,杨某某的自留山证及土地承包证四至抵界含盖了争议林地,与王某某的山林证存在冲突。核查争议林地的历史情况与使用现状是确定权属的事实基础,然而某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述事实予以回避,仅仅从证据的三性决定山林权属的归属,致使争议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并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如下: 本争议林地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所有,其林地权益依法应由其村民组成员享有,王某某不是该组村民,不可能也不应当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自留山证、承包证缺乏事实依据,是重复或错误颁发的证件。 1、争议林地所有权一直以来归属于原保田村保田组: (1)、被申请人自己承认该争议林地原属于保田组,见江府发16号某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官和乡新田村保田组板粟山(屋后头)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第2页第一4段“经保田组、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表述能证明一个事实:该争议林地一直以来归保田组所有; (2)、官和乡新田村保田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的山林纠纷调解书第2页王某某陈述“屋后头原属保田组林地”,群众证实“板栗山属保田组的”; (3)、肖千方、肖应昌、胡尚子、胡其忠等人的证明,证实该土地原属于保田组; (4)、某某县人民政府出具给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等。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村组成员权的人员才可以对村组土地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村组: (1)、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地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长期不变”,证明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山林,集体成员有权使用,所有权归集体; (2)、林业三定时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二)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明确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成员使用;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更是明确了村集体的土地由村组农户使用的基本原则。 3、被申请人王某某不是原保田村保田组的村民,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享有保田组的土地权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与事实不符,是错误颁证的行为。 (1)、此次山林纠纷系某某县人民政府重复颁证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成员享有,查明该土地权属渊源,争议林地到底归原保田组还是归田坎上组所有,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事实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是不动产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权利,根源于所有权,这是法律常识,土地所有权的查明是不能回避的。换句话说,若该土地原归保田组,则争议林地归保田组的杨彩霞使用,反之若该土地原归属田坎上组,则争议林地归田坎上组的王某某使用。证据证明争议林地归保田组所有。 (2)、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经保田、田坎上两组同意,用我的一碗水绿肥坑自留山中20根树子调换而得”,该辩称可以证明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原保田组。王某某认为其土地权益是调换而得,既无事实依据,又与当时政策不符: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调换事实存在,虽有肖地权、胡海林的调查笔录,但该证据与村民的证人证言相悖;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载明“自留山不许转让或买卖,不许开荒种粮”,王某某辩称调换所得显然是说谎,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所谓调换行为也是无效的;争议山林属于杨某某管理使用,村组无权对申请人杨某某的山林强行收回、流转、私自转让或调换。 (3)、王某某提供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杨某某的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四至抵界涵盖了王某某社员自留山证、承包证中的山林,存在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情形,颁证给王某某属于重复颁证行为;王某某提供的该山林证、承包证与土地权属现状不符,依法应当纠正。 二、争议林地依法应当归属申请人杨某某,理由是: 1、申请人杨某某是保田组的村民,争议林地属于保田组,依法对村集体的山林享有使用权; 2、被申请人王光全不是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土地无权使用,虽提供了山林证、承包证,但与杨某某的相应证件相冲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 3、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证明证实争议林地属于杨某某的山林; 4、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证、承包证给杨某某,确认了使用权; 5、杨某某管理使用争议林地至今。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证、承包证不具有证据三性,从而认定证据无效,是信口雌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证据三性,无事实依据。 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争议林地具有关联性,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 (1)、从证据形式来说,杨某某的所有证件均来自某某县人民政府,盖有某某县人民委、某某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2)、从内容上看,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地反映了土地的四至情况,载明的四至等情况与使用现状、地貌、地形、类型等完全相符,其土地四至完全包含了争议林地; 、与争议林地的权属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关联性。 综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无任何事实依据。 2、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确认争议林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是错误的。王某某与杨某某均执有山林证、承包证,其效力相等、地位一致,均是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并盖有公章的证件,均是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申请人还提供了证人证言,村委会调解纪录,此类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反映了土地的历史现状,反映了土地权属的渊源,与杨某某提供的山林证、承包证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均是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某某县人民政府的错误还表现在:孤立地认定政府部门出具的是证据,其它的则不是有效证据,完全违背了综合全面客观的证据评定原则,犯了一面概全的错误;此案争议源于一地两证、重复颁证,除考虑证件的真伪外,更重要的是查明争议林地的权属渊源,否则是舍本逐末,所得结论必然错误。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只有一方执有效证据”,与事实不符,某某县人民政府依此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综上,杨某某是原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山林享有使用权,某某县人民政府一地两证、重复颁证的行为是本纠纷的根源,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及使用现状,某某县人民政府完全回避了对上述事实的查明,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杨某某提供的盖有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山林证、承包证不符合证据三性,从而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王某某所有,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与法律常规,是极端错误的。恳请贵府予以纠正,公平公正处理本案,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州省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杨某某 土地确权与行政复议和诉讼2022-11-29 12:44 | #3楼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规定了 11 种情况,同土地确权登记有关的主要有两项。 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二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民事纠纷的处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调解后事后反悔,应当知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复议前置。凡是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没有经过复议的案件,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最终裁决。属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就是说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举证责任。就是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的义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提供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等。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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