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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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pdf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9)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青岛市财政局2019 年 12 月 10 日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 、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鲁财资 201736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 (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无偿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市财政部门、 市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市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 机动车辆、 对外投资 (含股权) 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第五条市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七条市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市级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八条市级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已到报废期限、 确已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报废审批,确保账实相符。第九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 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十条市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或已达到国家、省、市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二)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三)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四)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五)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或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七)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第十一条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审批:1. 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2. 资产跨级次或跨部门调拨;3.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第十二条市级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见附件),并通过“资产信息系统”同步办理,同时应将资产处置申办资料的扫描件上传“资产信息系统”。市财政部门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申办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授权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完整申办资料后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查转报。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 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鉴证的,在勘查或者鉴证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查转报。第十四条市级单位、 主管部门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处置管理第十五条市级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第十六条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 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 - - - - - - - - - 市级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第十七条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评估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其余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第十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 (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 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 , 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第十九条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 合并、 分立、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第二十条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及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市级单位通用设备的报废年限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已达资产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除上述通用设备以外的其他资产的报废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折旧年限标准执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处置应提供本单位内部鉴证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市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渠道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 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四章收入管理及账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 有偿转让 (含出售、 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 - - - - - - - - - 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收入 (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评估费、 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第二十七条市级单位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市级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 “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市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市级单位管理的国家储备(应急)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市级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资料仅供参考,来自QDCZ .QINGDAO .GOV .CN 青岛市财政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