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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名解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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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名解析 .pdf

    非法吸收公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解析(讲稿)近年来,民间金融非常的活跃,涌现出很多中新兴的融资形式。有传统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公司,也有新型的 P2P 、众筹、余额宝等各种各样的宝。现在整个国家经济整体下行,很多行业发展不景气,实体不被看好。再加上近年来人们理财的观念越来越浓厚, 小微金融越来越火, 各种各样的正式的不正式的相关机构呈现井喷式增长。为什么这么多人把巨额的资金投给一个自己不熟悉的机构呢?借给陌生人呢? (举例太原以南, 吕梁地区的民间借贷) 答案很简单:人的逐利性。现在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是月3-5 分。年化之后就是36%-60% 。非常高的利润,两年之后利息就超过本金了。这种财富的增长是指数级的。微信圈有些励志的语录,其中就有1.01 的 365 次方和 0.99 的 365 次方做比较。我们最赚钱的律师比不上靠资本赚钱的老板,我们是重复性工作, 我们赚取的律师费不能分担我们的脑力劳动,不能为我们赚钱。 因为时间和精力决定了我们有限时间只能做有限的事情,而资本却可以无限复制,而大脑不能。这就是资本的力量。而且资本永不休眠,一个担保公司的老板对我讲过,他每天早上特别高兴:因为又赚了一夜的利息。实际上,统计表明,年化15%-18% 是一个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企业就很难盈利。之前的房地产、钢铁、煤炭等行业也可以承受,但现在不行了。泡沫破裂后,很多人血本无归。现在相关企业的资金链还没有完全断开,未来2-3 年将呈现高发态势。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资金链断裂之后, 紧接这刑事案子就成立了, 要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么是集资诈骗。这种案子,一般是亡羊补牢,一般是钱还不了了,才去报案。因为这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 所以我们打算集中的专门分析一下这类型案件的特征以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我们自己办理过一些类似的案子,整合了最高法编撰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对集资诈骗罪的案件特征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整理。在讲集资诈骗罪之前, 我们先要讲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息息相关,首先,从构成上讲,集资诈骗=集资+诈骗。这里的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还包括非法发行股票、债权等) 。其次呢,在实践中,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往往难以清晰的分辨,所以一般以集资诈骗立案。我国刑法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个问题,解决什么是“非法” 。(1)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予以取缔。(2)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公众”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4 年,公检法联合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 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 - - - - - - - - 接下来,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了一个诈骗。刑法中的诈骗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上的诈骗和现实生活中的骗是不同的,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认定集资诈骗,除了集资行为外还要看:有无欺骗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是个非常主观的概念,通常需要借助一些外部表现来判断。我们看一下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的规定:1996年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失效)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 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9 页 - - - - - - - - -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 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我们可以看出, 这个规定,第一条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判断,而二三四又仅仅是从无法返还的角度倒推主观心态的判断。显得比较武断,不精准。这个司法解释现在已经失效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任然是有影响力的。在实践中, 通常根据结果来判断主观心态,或者只要有欺骗的内容就认为诈骗。 所以一旦这种案件立案了, 当事人就比较凶险。2001 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9 页 - - - - - - - - - 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9 页 - - - - - - - - -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我们再来看几个案例。邵拴贵集资诈骗案。在这个案件中,邵拴贵集资的行为不用多说, 通过一审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一审判决的逻辑。在煤矿转让之后, 邵拴贵确实是存在欺骗行为,又恰恰私刻了公章 (这枚公章实际上早在煤矿转让之前就在使用)确实是到期没有归还完毕借款(含利息)。邵说自己的借款全部用于还本付息了, 但是却没有当庭提交还本付息的收据,导致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9 页 - - - - - - - - - 官认定其拒不交代去向。 在二审阶段, 我们提交了有利证据说明煤矿和邵拴贵之间的账务没有结清,邵拴贵还本付息总金额已经超过本金。其行为是单位行为等。 在这里我们深切的感受到了邵拴贵和邵成贵这兄弟二人,因为账目不清,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所以导致自己很被动。 因此劝谏各位,在涉及到金钱方面一定要留存字据和相关证据,否则到时候只能背黑锅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9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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