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投资类).doc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方: 受托方:涡阳县中农批市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电商物流园项目 栋 号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批发市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甲方(委托方):1. 个人姓名(中文) 性别 居民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络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移动电话 2. 公司全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 电话 移动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乙方(受委托方):涡阳县中农批市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电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 董魁 联系电话: 0558-8167777 7593333 联络地址: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电商物流园3号楼 邮编: 233600 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确保招商质量、保证统一开业时间、快速做旺项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将其购买的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电商物流园项目(本协议中称"项目") 的商铺(下称“该商铺”)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和经营管理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商铺的基本情况该商铺位于涡阳县的中国供销·涡阳农产品电商物流园项目 栋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二条 商铺权属状况该商铺权属状况为:甲方对该商铺享有所有权.第三条 委托经营期限1、该商铺的委托经营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共计十年)。2、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委托经营期限.3、甲方应于房屋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将该商铺交付乙方;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立即交付,则以开发商实际交付该商铺时间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时间,并由开发商直接交付乙方。开发商向甲方实际交付该商铺的时间迟延的,如甲方放弃向开发商主张延迟交房责任,则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期开始时间不变;如甲方向开发商主张延迟交房责任,则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期开始时间顺延至开发商实际向甲方交房之日开始计算。如因甲方未付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房款、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房产税等自身原因造成该商铺无法交付使用的,则委托经营期限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顺延6个月起算.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不得另行委托或出租,也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2、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出租该商铺,不得直接向实际承租方直接收取与租赁该商铺相关的任何费用(含租金)。3、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占有、使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该商铺。4、在本协议生效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如向第三人出让该商铺所有权的,应提前一个月(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该商铺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事先确认继受甲方地位并受本协议之约束,继续遵守本协议并履行协议义务。否则即属甲方违约,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及造成的损失(含可得利益之损失),均全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方续签本协议之前,甲方不得办理该商铺所有权转让手续。5、如果该商铺在本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办理抵押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时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铺作为抵押物向第三人提供房产/土地抵押.6、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甲方同意乙方对项目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并同意接受乙方对甲方商铺的经营和物业管理.7、为了保障该商铺和相邻商铺的整体利益,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不一致时,服从整体利益,进行整体出租。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拥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管理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代为出租该商铺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谈、联络、签约等相关事宜。3、代为向承租方收取该商铺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4、代为全权处理与承租方产生任何经营纠纷。5、监督承租方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承租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有权以乙方自己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全权处理。6、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甲方应交的税金。7、在委托经营期内,乙方有权代表甲方选举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8、在委托经营期内,若非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六条 商业管理费1、商业管理费标准: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将该商铺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考虑市场初期的稳定与繁荣,为扩展招商,培育市场,并考虑甲方的长期利益,甲方放弃委托经营期限内第一年向乙方收取任何形式的经营收益,委托经营期限内第一年内如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商业管理费收入。乙方将该资金用于培育市场,包括改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档次、举办各种活动,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交易活跃程度,以期提高今后的市场租金水平,增进甲方的长远利益.如该商铺交付时间早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开始期限的,在该商铺交付乙方后至委托经营期开始前,甲方放弃向乙方收取该期间内的任何形式的经营收益,如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商业管理费收入。2、委托经营第二年起至委托经营期结束(即2018年 8 月 31 日至 2027年 8 月 31 日止),如该商铺已实际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的,租金由乙方代为收取.甲方确认,乙方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的10作为该商铺的商业管理费.已代为收取的租金由乙方按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乙方向商铺承租方收取的商业管理费,归乙方所有,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该商铺与其他业主商铺共同出租给同一承租户的,实际收取的租金收益,按照各业主购铺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乙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追求租金收益最大化。3、在委托经营期结束时,如乙方实际已经代理商铺出租的,甲方应当接受乙方代理签订的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委托经营期相应顺延到租期届满之日止,顺延期间内的租金由乙方向承租方代收,乙方必须将实际收到的租金收益转交甲方,税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确认,在顺延期间内乙方仍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商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商业管理费。乙方应当努力追求租金收益的稳定性和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在委托经营期间内,为培育市场,吸引商户,扩大甲方的长期利益,可能与承租方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故可能会导致委托经营期顺延较长的时间,届时甲方不得以乙方与承租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期限过长为由或以顺延的委托经营期过长为由解除本协议。4、委托经营期未满时甲方要求收回所购商铺自用,需提前6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即使届时该商铺实际未租出的,亦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影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在甲方自用期间,甲方需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商业管理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第七条 其他费用1、委托经营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水电费、电话费;(2)电视收视费;(3)治安费、消防费;(4)市场推广费;(5)市场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实际承租方支付.以上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实际承租方约定具体支付责任。2、国家税收及政府职能部门应收的各项税费,甲乙双方应依法缴纳,缴纳方式按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1、在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3、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开发商向甲方实际已经交付商铺,甲方延迟向乙方交付该商铺达三十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一年以上的,但商铺承租方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除外;(2)擅自更改该商铺性质的。第九条 违约责任1、因一方过错致本协议无效、解除、提前终止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全部损失。2、委托经营期内,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因甲方违约,使乙方不能出租该商铺导致乙方向第三人违约的,或者从而阻碍或影响该商铺或相邻及/或相关商铺出租的,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 其他约定1、甲方允许乙方或实际承租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本协议委托期限届满后,乙方或实际承租方可恢复原状移走装修、装饰物,或协商一致后甲方对装修、装饰物折价补偿,该物所有权归甲方。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可继续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商铺,双方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委托经营期出现顺延的除外。期满后如甲方选择自己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要求续租的,同等条件下甲方须优先出租给该经营户。3、委托经营期满,如甲方把该商铺作为自己经营的场所或将该商铺出租给第三方经营,甲方或该第三方应当符合乙方规定的商铺资质审核条件(参照乙方商铺出租标准)及乙方规划的经营业态等相关规定,并接受乙方和市场的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之约束。4、通知方式:(1)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2)甲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其准确地址及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在变更地址的通知送达给对方前,相对一方送达到原地址应视为已按本协议约定送达。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地址及电话错误、变更等归属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联系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5、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及其权利继承人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条款。6、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的转让、转委托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以张贴公告等方式,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通过股权或其他协议安排而控制、共同控制、共同受控的关联公司和个人.转让后,乙方将不再作为本协议主体,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委托给乙方通过股权或其他协议安排而控制、共同控制、共同受控的关联公司和个人履行,甲方对此不持异议。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已将该商铺抵押的,本协议自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甲方出租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已经逐一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确认本协议载明的事实,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并自愿接受其约束。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 2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