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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31724103       资源大小:19.54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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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办发2007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副校级以上校领导、教授和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软席与软卧、轮船二等舱(不含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二)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出差目的地在1000公里以上的)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校总会计师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四)教职工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的不受级别限制,可在其项目经费中列支。(五)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允许乘坐火车硬席、硬卧、轮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六)学生实习、调研只能报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不允许乘坐飞机。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可住单人标准间,住宿费限额为每人每天300元。(二)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三)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以每天300元住宿费予以报销。第十条如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会议标准予以报销。第十一条出差目的地为县级市或县城以下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按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的80为上限额控制.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第十三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二)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三)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四)超过出差任务的逾期天数。第十六条经组织批准到党校、干校、团校,其他学校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往返学校与学习地途中的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发放。第十七条经学校批准在外地攻读博士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6元补助。学习期间往返的途中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标准发放。第五章公杂费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等支出,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等零星支出。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不再发放公杂费。第二十条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车费超过公杂费标准的,如实报销。当日公杂费不再发放。第六章参加会议等差旅费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二十二条到基层单位(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第二十四条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家属搬迁的旅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工作人员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第二十七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照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条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员,报销时需提供有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通知。第三十一条探亲旅费:报销人员应填写辽宁大学职工探亲报销单,由所在单位领导盖章签字,并由人事处核准工资及盖章签字.报销探亲费必须具备探亲期间的往返车票.未婚教职工,一年报销一次探亲旅费,按火车硬座(硬卧)票价的全额实报实销;已婚教职工,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工资标准,按照火车硬座(硬卧)票价减除工资的30以后的金额报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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