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资金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释义.doc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释义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立法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一)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所谓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它主要着眼于弥补“市场失灵”,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管理行为.公共财政的历史使命,在于它支持、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市场经济体制,必有公共财政,二者相互促进,交替推动,是一种紧紧捆在一起的双边互动关系。只有真正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才能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依法促进公平分配,调控宏观经济,合理配置资源,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经济职能,利用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所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公共财政收入是公共财政支出的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托.公共财政的运行过程表现为“公共收入公共支出”两个相互衔接继起的阶段,公共财政收入是公共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前提,其实质是政府将微观经济主体的一部分资源转移到公共部门。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规模的逐年增大,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成为培植壮大地方财源、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迫切需要.1。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保护国有资产资源、培植壮大财源的需要。近年来,针对国有资源开发力度加大、行政事业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实际状况,中央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规制度覆盖面窄,系统性、权威性、约束力不够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尚未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在现行管理模式下,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与部门、单位利益紧密相关,也导致部分资产资源违规使用和过度开发,带来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既可以切断有偿使用收入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利益链条,防止国有资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违规使用,发挥好有偿使用的调控功能,也可以把资产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源优势,维护政府权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2.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动源头治腐的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是其履行职责的物质保障。由于部门职责差异及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资源数量差距较大。在现行管理模式下,这些资产资源所形成的收入,全部归属各部门所有,不仅导致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均衡,而且也不利于廉政建设.从审计、财政监督检查以及清理“小金库”情况看,很多问题都与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规范有关。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是缩小部门间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需要,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源头治腐也具有重要意义。3。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提高政府调控保障能力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相继纳入部门预算;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了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但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改革不到位,目前一些非税收入依然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国务院已明确要求,各地要于2011年底之前,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快推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改革,符合国务院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要求,也符合“逐步弱化收费、强化资产资源收入管理”的财政改革思路.同时,将各类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有利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增强政府资金综合运筹和调控保障能力.4制定本办法是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体系的需要。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级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结合实际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从我省情况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和收入管理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政策规定;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下发后,政府性基金的申报、审批和征缴管理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已经实施,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精细化管理向纵深推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罚没收入都做了法律性界定。在政府非税收入构成中,唯独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无法可依。制定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界定内涵外延,规范征缴程序,强调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本办法出台后,政府非税收入6大组成部分都有了对应的政策依据,基本构建起了完善的非税收入法律政策体系框架,将进一步促进我省非税收入规范化征缴管理再上新台阶。(三)出台本办法的重要意义本办法的正式施实,是我省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其他各类型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制度建设,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意义。在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中,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来源渠道最复杂的收入,由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存在形态各异,用途差别极大,有偿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很难用一种来源渠道或者收入表现形式来概括全部的有偿使用收入。通过对一般特征的表述,以及对征缴各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将使过去仅从理论上表述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落实到可执行、可操作的层面上。1。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范围,特别是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其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对外服务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收入等,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既包括产权的转移,也包括实物形态的消失.实物形态的消失,又是由包括拆迁、报废、外力致损在内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办法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因报废报损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范围。2。办法明确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范围,进一步拓展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在外延上,将公共资源、技术资源、政府信誉等纳入了国有资源的范畴。在内涵上,将以前没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偿使用收入,如利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无线电频率、地热、网络、空间等资源取得的收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个别部门利用政府信誉向社会提供带有强制色彩的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官方网站广告权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利用各种技术资源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了管理范围。3。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方式和征缴程序,对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程序和步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总之,本办法与财政部53号、省政府办公厅5号文件等政策规定相配套,形成了完整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管理政策体系。有利于培植我省非税收入财源,缩小部门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减少单位违规行为,提高我省非税收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二、立法依据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紧密结合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改革实践,以及近年来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各部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表现形式与来源渠道等实际情况。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对象等的规定。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亦即效力范围。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包括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即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就是政府规章能够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对空间效力,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要进行明确规定,以便遵照执行。一般情况下,空间效力应当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机关所在的整个行政区域。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仅适用于制定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部分特殊区域。本办法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在山东省整个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对人的效力,也就是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时间效力,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间失去效力。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时间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释义还将对此做专门介绍.二、适用对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即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执收单位。(一)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管理和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司法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政行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在我国,党的机关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及其组成机构、监督机构,也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各级委员会。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行使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其他直属机构.政协机关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组织和平台,它还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的各级委员会。司法机关,主要指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二)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经济建设、农林水气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划入事业单位管理的范畴。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有其一定的组织或机构表现形式,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按照过去的分类方法,事业单位分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前三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主要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时期,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组织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均做为单位的经营收入。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除了财政定额拨款外,差额部分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几乎全部来自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从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和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性质来看,都是多年来国家用财政资金购置积累的,或者利用国有资源开展有偿使用活动取得的收入购置积累的,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建立以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组织的上述收入要全部上缴财政,保运转的经费来源由过去的自主经营取得变为财政拨款。经费来源渠道的变化,使得事业单位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全部变为财政拨款.这一变化说明,过去我们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界定事业单位性质势在必行。(三)其他组织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外,其他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资产开展日常活动的社会组织。有的社会组织受政府委托,还行使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比较常见的其他组织主要有基金会、贸易促进会、与政府机构合署办公的各类协会、文艺工作团体等.二、本办法适用对象的禁止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适用对象的禁止性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事业单位根据执行的财务制度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执行事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本条第一款所称事业单位,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本办法不适用于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相关政策规定,国家以各种形态的资产资源向企业注资,企业均以实收资本科目记账。企业依靠这些资本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成果除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外,还以利润、股利等非税收入名义上缴国家.企业资产在每一个经营周期结束后,经营成果可以表现为盈利,也可以表现为亏损。当经营亏损时,企业资产就不能上缴利润和股利。在一个经营周期内因经营亏损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是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直接经营和允许经营亏损是企业国有资产资源的两大特征.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一是不允许事业单位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只能开展有偿使用活动,二是在开展有偿使用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无偿使用。如果因开展有偿使用活动而导致国有资产资源的损失或流失,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执行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同,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不同。由于国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占有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直接开展经营活动,所以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是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在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中,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对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三条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性质和管理方式的规定。一、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它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近年来,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国家和省着力清理整顿涉企、涉农收费,先后取消了300多项收费项目,收费基金管理越来越规范,收入规模逐年缩小;与此相对应,随着国有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价格上涨,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大幅增加,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非税收入管理的重点,也由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到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上来.近年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占政府非税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已经成为非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和主要组成部分。财政收支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收支管理必须落实依法行政的法律规范。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包括依法组织收入和依法安排支出两个方面。依法组织收入,不但要求财政收入的来源渠道合法,而且从不同来源渠道取得的财政收入规模要合理适度,也就是要确保财政收入的结构合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和谐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财政收入的规模、结构以及支出方向和结构,都要以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获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规模和使用方向理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体系。通过财政预算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是由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决定的,是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化管理的发展方向。二、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是非税收入征缴必须遵循的政策规定。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其一定的发展历程。在预算外资金管理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单位的经营收入管理,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不需上缴财政。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在性质上界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于惯性思维,很多部门和单位认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虽然上缴财政,但所有权仍然属于部门,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认识仍然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的层面上.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很多部门认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与否,意义不大,只要不违反财务制度,直接安排支出与上缴财政再返还以后安排支出,没有根本区别。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混淆了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的性质.强调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就是强调部门单位组织征收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在没有上缴财政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者安排使用,这也是从管理政策上进一步确认其财政收入的性质。 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范畴以后,就成为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如果直接坐收坐支、挪用或者截留,就是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各部门单位不再仅仅是财政拨款单位,而且是财政收入的征收部门.任何财政收入征收部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将应征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意减、免、缓征预算收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条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使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财政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财政收入相关法律法规,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各级政府对财政预算收入都比较重视,管理比较规范.由于历史原因,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固守原来的错误认识,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部门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虽然各级财政部门下发了很多规范性管理文件,但由于不能从财政预算管理角度阐述其必然性,一些管理政策没有受到部门的重视,也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本条款从财政预算管理角度,强调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对深入和准确理解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性质和管理方式,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协调解决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考核激励机制,防止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有关职责和义务的规定。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财政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政府职能的发挥。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它所行使的各项职责就是政府职责的一部分。由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存在形态各异,分别适用于不同部门的工作需要,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日常管理分布在有关部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和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分别由各部门承担。这时,就需要以政府名义统一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由各部门具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司其职,及时足额征缴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合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组织财政收入工作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因此,本条将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职责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负有如下职责:一是协调解决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不同的存在形态,分别适应不同的工作需要,还有一些国有资源是无形的,本办法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分别作了界定,但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地方可能还有其他表现形式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没有包括进来,这就需要政府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范围。此外,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由于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理念的影响,个别单位可能仍然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自有资金,坐收坐支,甚至截留挪用,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这些违规违纪问题,需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保证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同时,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是一种市场行为,一般情况下,也要追求收入最大化,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方式,通过市场供求,确保收入最大化的实现。政府要制定不同国有资产的配备标准,提高超标准配备国有资产和资源的部门单位的管理使用成本,促使更多的闲置国有资产和资源都能够面向社会开展有偿使用活动,不断扩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规模,增强财政保障和调控能力。二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考核激励机制。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部门的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多少与部门的利益直接挂钩,部门组织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积极性很高。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范畴以后,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脱钩”,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势必影响部门开展有偿使用活动以及组织有偿使用收入的积极性。比如某一部门将闲置的房产对外出租,如果收入归部门所有,出租收入可能达到100万元,现在属于非税收入,与部门“收支脱钩",则出租收入可能仅实现80万元。实现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最大化,既要有完善的有偿使用制度,还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调动部门开展有偿使用活动的积极性.根据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在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同时,可以通过市场评估、核定基数、优先保障等方式,建立有偿使用收入增减与部门经费保障奖惩相结合的机制,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当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在完成基数的基础上保持一定增长时,给予部门维护国有资产费用以适当奖励;当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基数时,在部门预算中就要相应扣减国有资产维护经费。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主要目的就是调动部门组织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积极性,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建立国有资产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过多年的积累,各级各部门都用政府财政资金购置了大量的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有的可能因为结构、功能等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已经闲置;还有的因为机构重组与合并,造成国有资产剩余,需要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正在使用的国有资产,也有可能因某种原因而被闲置。为了加强对这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政府需要责成职能部门建立国有资产注册登记制度,搞清楚每个部门购置了多少国有资产,管理多少国有资产,使用多少国有资产,并对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情况实行年度检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核定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定额标准,摸清闲置国有资产数量,适当在部门间调剂国有资产,减少财政支出。同时,可以统计清楚用于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种类和数量,为编制政府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预算提供准确可靠资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释义】 本条是关于部门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不同的部门负有不同的职责。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必须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一、财政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非税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财政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本办法将财政部门明确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做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具体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细则,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资源的表现形式、存在形态和有偿使用方式,丰富国有资产资源的内涵,界定国有资产资源的外延;明确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的征缴程序。二是以政府名义制定国有资产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国有资产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提出国有资产调剂和有偿使用方案。明确闲置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为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提供政策准备。三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奖惩激励机制,调动部门组织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积极性。四是宣传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对部门征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纠正部门在有偿使用收入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规范化。二、其他部门的职责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活动和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以后,应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监督检查,负有审计检查职责的政府审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例行审计工作中,对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反映落实情况,纠正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同时认真分析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订管理政策提供参考资料。二是在组织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过程中,政府监察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政策规定的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截留、挪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涉嫌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震慑其他违规企图,增强本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政府财政收入的不可侵犯性。制定和完善政策、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这是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个完整链条。有了完善的政策,如果不抓好督导落实,政策就形同虚设,起不到约束规范的作用。对故意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如果不严肃处理,听之任之,就会产生传导效应,唆使更多的人违规违纪。在所有涉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的部门和单位当中,只有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才能确保相关政策在其他部门得到贯彻落实。因此,本办法在明确财政部门为主管部门的同时,特明确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释义】本条是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概念的界定。判断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首先要看收入所赖以形成的主体是否是国有资产,为此,必须了解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这是判断收入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做进一步明确,将各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全部列举出来,方便各部门和单位据以判断。一、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准确界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首先明确哪些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主要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及其所衍生的各种权利.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和主要形式。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是在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通常是指非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人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的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国有资产不仅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且由此衍生的收益权也属于国家。从管理主体来划分,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独资企业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管理、占有、使用的与国有股份比例相对应的企业资产。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一种狭义的国有资产,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不具有经营属性,是一种消费品,不具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只能将管理、占有和使用的这些国有资产开展有偿使用活动,而不能直接开展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取得的收入。从存在形态划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固定资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是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二)流动资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有价证券等。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库存材料指大宗购买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物资材料,主要包括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日常维修材料。(三)无形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提供某种权益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方式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主要有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几种形式.(一)国有资产处置一般意义上讲,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活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有以下几种: 1、无偿转让(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这种形式一般发生在主管部门统一调剂或机构撤并发生所有权人变动等情况.2、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3、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所有权,这种方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4、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方式。5、报损.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方式.6、对外捐赠。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赠送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二)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的形式,国有资产所有者将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有偿出租给承租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外租赁的国有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实物资产;二是闲置资产;三是不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四是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五是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是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三)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利用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合作、对外服务活动的主要是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外合作是指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利用其所拥有的资产,按照约定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开展合作,共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为。目前比较常见的对外合作有联合办学、联合研发、联合鉴定、联合评估、横向科研课题合作等等。对外服务是指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利用其所拥有的资产,在不影响正常业务活动的前提下,超越其职责范围,对其他单位、个人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活动。如大专院校接受某单位委托对职工进行专题培训,鉴定评估机构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评估鉴定等等。(四)对外投资财务制度上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本单位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有着严格的约束,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依法对外投资。以对外投资的方式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在日常工作中比较常见。2000年以前,很多部门和单位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和安置内部分流人员,直接出资成立了各种名义的经营公司.2000年以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相继与所办公司进行了分离脱钩,办理了资产划转或抽资手续,但仍有部分部门和单位没有与投资的经营公司脱离经济联系。在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接受所投资的经营公司上缴的利润或管理费用。这些利润或管理费用实际上是部门单位将所拥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经营公司使用,向经营公司收取的有偿使用费,是政府非税收入。(五)对外担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占有、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展对外担保活动,国家有严格的限制,由此取得的收入也比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对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