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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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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2.设立登记。3.变更登记。4.分支机构的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自己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经营权、组织机构设置权、工资制度决定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识产权、贷款申请权、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主要有:(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者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2、通知(或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偿债务。5、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和适用范围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依法纳税原则 4.守法原则。 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严格限制。 4.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三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平等权。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表决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参与合伙事务的表决。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有四点: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主要有三种:(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时,我国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双重优先”的处理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优先使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才会使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方式。 (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1)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由于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不同,其条件和程序也有不同。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主动退出合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被动地退出合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 (2)退伙的法律效力 退伙结算。(2)债务和亏损的分担。(3)财产继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仅限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的不允许。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责任形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其他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四)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特殊规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八)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及资格承继的特殊规定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资格承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九)合伙人身份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2.清算的通知和公告及债权申报。3.财产分配。4.办理注销登记。5.注销后的债务清偿。,案例分析,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 (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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