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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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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ppt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公务人员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第四节 监督行政主体 本章重点,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范围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具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即是行政权力的享有和行使者。 2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即是行政活动的直接实施者。 3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而不是个人。,(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即行政机关是指由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特征主要有:,1行政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层级管理制度。 3行政机关主要从事直接执行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工作,通常也称之为“执法”。其活动具有明显的执行性。,(二)行政机关的种类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纵向的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横向的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还有各处于平行关系的机关、机构等。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行政机构。 (1)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2)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3)综合执法机构。,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一)概念及特征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简称“被授权的组织”,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而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被授权的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中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其行政权力是来源于法律、法规专门、明确的授权规定。 2被授权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依法承担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授权主体的条件。授权是配置国家公权力的活动,其主体必须是依法有权的机关而不能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授权主体主要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必须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 (3)必须具有与承担的行政职务相应的技术及设备条件; (4)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3授权内容的条件。被授予的权力应当是共有权力而不是专有权力。专有权力只能归特定机关专门行使,具有专一性和不可转让性。共有权力则可以由几个机关同时行使并可予以转让。任何授权主体都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进行授权,否则即为无效授权。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被授权组织取得了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它可以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并依法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三)被授权组织的类型 1行政性公司。 2事业单位。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4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四、受委托的组织 (一)概念及特征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受委托组织则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代替行政主体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受委托的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 3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委托条件 1委托主体的条件。委托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任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都不得再行委托。委托的方式必须是依法律规定、以法定形式及按法定程序进行。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委托内容的条件。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一般是有关社会性和群众性的行政管理职权,如治安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权则不宜予以委托,如海关管理、税务管理等。而且被委托的职权还必须是影响较小或较轻的行政职权。同时,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权必须在其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任何超出法定职权范围进行的委托都是无效的。,五、其他公权力机构 其他公权力机构主要是指非国家机关的某些公共组织,包括公共社团(如律师协会、医生协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所)等。其他公权力机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设立目的来看,公权力机构并非仅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还具有增进社会公平、公共利益的目的。其要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调控,配合政府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 2从权力的性质来看,公权力机构行使的权力并非为国家行政权力,但也不是单纯的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私权利”。它是一种不属于国家权力的公共权力,其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务的性质。,3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公权力机构行使的权力并非由国家法律直接进行规定,而是由这些机构、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的,当然,公权力机构的章程不能违反国家的宪法与法律。 4从公权力机构与其涉及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的关系(如律师协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来看,它们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等性质。公权力机构可以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这些成员作出相应的处理。,返回,第二节 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 行政公务人员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两部分。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等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行政公务人员中数量最多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特征如下:,其特征如下: 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任职于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编制之内的人员。 2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3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经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经过法定的程序,否则无效。,(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在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非固定性聘用、借用的执行公务人员; (2)在紧急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认可,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 (3)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中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但不属于国家行政编制,也不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4)在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分类 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和职责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分为行政机关中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方式、任期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与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 3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和调任制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四、行政职务关系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在任职期间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2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3行政职务关系属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义务。 2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利。,(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行政职务关系因公民被任用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资格而形成。行政职务关系通常通过选任、委任、考任和聘任等几种方式产生。 2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部分地发生变化。 导致公务员职务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转任。 (2)升职。 (3)降职。,3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或者行政职务关系内容的全部终止。 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有: (1)辞职。 (2)辞退。 (3)退休。 (4)罢免。 (5)调离。 (6)开除。 (7)被判处刑罚。 (8)丧失国籍。 (9)死亡。,五、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 行政公务人员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行政公务人员具有普通公民、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的代表等多种身份。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并非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因为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公务人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所属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可以作为被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 行政公务人员也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各种活动。作为普通公民,行政公务人员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赋予的各种权利,承担各项法定的义务。,六、行政公务行为 确使公务人员的不同身份与其不同的行为相适应,就必须正确区分行政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确认行政公务行为,应当以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公务人员资格为前提。以行政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所属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以下相关因素的综合通常可以作为确认行政公务行为的基本标准: 1时间要素。 2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 3公益要素。 4职权与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返回,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应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具有的法律特征: 1在法律地位上,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是与行政主体相互对应的行政法主体,而不是被行政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客体,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是法定的权利主体。 2在权利义务上,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国家行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3在形成方式上,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人,即他们并不是泛指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行政相对人包括: 1自然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两类。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主要有: 1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2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3各种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4受益的权利。 5受到行政主体公平对待的权利。 6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而受损害的,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 1在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处理决定时的申辩权。 2对行政主体有关行政活动的了解权。 3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 2配合行政主体正常行使有关权力的义务。 3服从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结果的义务。,返回,第四节 监督行政主体,监督行政主体是指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主体。 监督行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公民个人。,一、权力机关及其监督权限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具有民主性、权威性、全面性等特点。权力机关的监督在监督行政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权限主要有:,1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政府的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4调查和视察。 5提出质询和询问。 6处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和控告。 7罢免或撤销由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公务员的职务。,二、司法机关及其监督权限 司法机关的监督可分为人民检察院监督和人民法院监督。 1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体现为: (1)受理对行政职务犯罪的举报,侦查和指控行政职务犯罪。 (2)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来实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此外,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涉及行政活动的问题,人民法院均有权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来实现对行政的监督。,三、行政机关及其监督权限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对其所管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直接、灵活、及时、有效的特点。 根据主体的不同,行政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可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一)一般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具体表现为国务院对全国地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对相应的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等。一般行政监督的存在是由行政机关在组织体制上实行层级制所决定的。 (二)专门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管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1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查核算的监督行为。只有在审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审计时,才是一种专门行政监督。 (1)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审计机关依法享有如下审计权限: 要求报送权。 检查权。 调查权。 制止并采取措施权。 通报权。 处理权。,2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国家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其所管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察、惩戒的活动。 (1)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2)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具有下列权限: 第一,调查与实施强制措施权。 第二,提出监察建议权。 第三,作出监察决定权。,四、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及其监督形式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是指行政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等社会主体,他们也是对行政实施监督的重要主体。 个人、组织作为对行政实施监督的社会主体,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和处理决定。但这种监督可以通过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行为。,返回,本章重点: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各类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特点和法律地位。,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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