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战争法.ppt
第十一章 战争法,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概述 第二节 战争的法律规则 第三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第一节 战争与战争法概述,一、战争的概念 战争是指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政府与反政府武装团体之间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武装对抗或通过宣战表达的敌对意图。 1.战争是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政府与反政府武装团体之间 或者敌对武装团体之间发生的武力对抗,其主体具有多样性 2.战争是交战各方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武装对抗 3.战争是各方使用武装部队进行的武力对抗或通过宣战表达的敌对意图、 4.战争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二、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从承认战争是国家解决争端的合法手段到宣布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罪行,国际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确立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表现之一,标志着整个国际社会的成熟与进步。 三、战争法的概念与编纂 战争法的概念:是调整交战各方之间、交战各方与中立国以及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规范交战行为和规定保护平民、战斗员及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战争法的编纂 对战争法进行官方编纂的活动开始于19世纪后半期。经过国际社会一百多年的努力,战争法的编纂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编纂内容涉及战阵发的各个方面。,四、战争法的主要原则 1.遵守国际义务原则 2.人道主义原则 3.区别对待原则 4.遵守中立义务原则 5.战争罪犯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五、中国与战争法 中国坚决反对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支持一切反侵略的自卫战争和争取摆脱殖民统治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国恪守自卫原则,在自卫战争中遵循战争法的规则。,第二节 战争的法律规则,一、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部分学者认为战争应该以宣战的形势开始,有人甚至把是否经过宣战程序作为判断战争正义与否的标准之一。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战国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3.交战国人民及财产受到影响 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战争可以通过缔结和平条约或者实际停止敌对行动而结束,法律后果:1.双方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 2.两国恢复条约关系 3.两国恢复全面国际交往 二、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一般限制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 2.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3.禁止殃及平民、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5.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对海战中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 1.海战战场、战斗员及军舰和商船 2.海军轰击 3.潜艇攻击 4.水雷和鱼雷, 对空战中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限制 虽然迄今为止尚未有关于空战规则的国际条约,但不少有关陆战和海战规则作为惯例可以使用与空战。 三、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庇护 战时平民的保护 伤病员的待遇 战俘的待遇 四、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和中立法 1.战时中立:国家在交战国之间进行的战争中采取的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 2.中立法:是指规定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中立国的权利与义务 中立国的义务即交战国的权利,交战国的义务是中立国的权利。 1.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2.交战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战时封锁 战时禁制品,第三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二、对战争罪犯的审判 三、追究战争罪犯法律责任的原则 1.从事构成违法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到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