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员手册-保险原则-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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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员手册-保险原则-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 .pdf
保险的基本原则课程内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保险的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 2.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2.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四、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保险利益的确定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2. 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1. 保险利益的确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2.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3.保险利益的变动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或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2.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一)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因此所应告知的内容和形式也各不相同。(二)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漏报: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就保险人而言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隐瞒、欺骗、不履行赔付义务者,构不成犯罪的,单位罚款5 至 30 万元,个人罚款 2-10 万元,构成犯罪者,负刑事责任;2. 就投保人(含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不退保费;过失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退保费;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退保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不退保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 近因的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道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果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2.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A.多种原因均为承保风险,赔;反之,不赔。B.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为承保风险,赔;反之,不赔。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A.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赔; B.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和被保风险:前因是被保风险;前因是除外风险和未保分险同时发生的。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新的原因为被保风险即赔。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 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2、 赔偿数额应以使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为限,不能大于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三、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1、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补偿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3、补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4、赔偿方法限制: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免赔额(率)赔偿方法。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1、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补偿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3、补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4、赔偿方法限制: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免赔额(率)赔偿方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