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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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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doc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七条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第十五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税收优惠。(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五)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规定在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目 录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9(一)业务概述9(二)申请时限9(三)审批工作流程9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11(一)业务概述11(二)备案时限11(三)备案工作流程12(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131、免税收入131.1 国债利息收入13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41.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5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162、减免所得额16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6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8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9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213、减计收入23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34、加计扣除24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4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25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7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276、抵免所得税额28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287、加速折旧29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9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318、减免税31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31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32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348.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358.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36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37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38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398.9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40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三)审批工作流程 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2、由市局负责审批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 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备案时限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三)备案工作流程 1简易备案流程简易备案流程适用于以下三项税收优惠备案项目:a.国债利息收入;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c.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1)受理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2)出具通知书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2.一般备案流程一般备案流程适用于简易备案流程适用范围所列举的项目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项目。(1)受理审核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4)出具通知书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1、免税收入1.1 国债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投资合同或协议书;d、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e、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f、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业务概述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1)业务概述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等资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减免所得额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d、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九条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c、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e、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f、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g、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d、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所列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b、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减计收入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1)业务概述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加计扣除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业务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180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业务概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d、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e、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f、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g、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及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d、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f、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h、审计报告;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抵免所得税额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1)业务概述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c、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加速折旧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c、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d、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 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8、减免税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业务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1)业务概述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d、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8.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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