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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两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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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两篇 .doc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两篇答辩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xx人,湖南省xxxxxx部队现役军人,住宁乡县龙田镇横岭村红旗组。被答辩人:王爱清,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人,农民,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被答辩人:王若欣,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安化人,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法定代理人:王爱清,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安化人,住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园村大塘组,系王若欣之父。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07年11月10日14时50分许,答辩人夏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的轰轰烈烈125二轮摩托车搭乘答辩人之妻郭俊红沿X104线由宁乡横市往龙田方向行驶至X104km+200m处时遇被答辩人王爱清驾驶湘HP7571二轮摩托车搭乘被答辩人王若欣及龚荷花沿X104线由宁乡龙田往横市方向行驶,由于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驾车会车时均未靠公路右侧通行,导致两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被答辩人王爱清、被答辩人王若欣、答辩人之妻郭俊红受伤,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答辩人王乐星和答辩人之妻郭俊红不负此事故责任的第2007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现两答辩人都没有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0723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两答辩人所诉称的因答辩人夏强无牌无照,越线行驶,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说法是有悖事实的。答辩人夏强无牌无照驾驶摩托车并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驾车会车时均未靠公路右侧通行,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实和认定结论请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予以重视。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经济损失清单提出如下异议。对被答辩人王爱清误工费的异议。对误工时间的异议。被答辩人王爱清于2007年11月10日入院,于11月20日治疗终结出院,治疗时间为11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被答辩人王爱清的误工时间没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予以确认。被答辩人王爱清因交通事故导致10级伤残,是属于伤残程度最低的,其治疗终结后并不导致持续误工的结果。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因伤致残和持续误工。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王爱清拖延鉴定时间,没有及时去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故要求答辩人夏强支付治疗终结后的误工费的诉求不能成立。因此,被答辩人王爱清误工时间计算为109天的诉求是错误的,其误工时间只能按照实际治疗时间计算11天,请法庭在审理该案时予以采纳。对收入状况的异议。被答辩人王爱清要求答辩人夏强支付40元/天的误工费,其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答辩人王爱清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固定收入,仅提供了村委会和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两份书面材料。答辩人认为该两份书面材料不能证明被答辩人王爱清的收入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报酬。”被答辩人王爱清不能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提供从事建筑工作的资质证件,村委会又不具有证明被答辩人王爱清在何处从事何工作并有多少收入的资格。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能证明被答辩人王爱清从事建筑工作的时间和劳动报酬,其出具的书面材料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本证明不了被答辩人王爱清的收入状况。因此,被答辩人王爱清要求答辩人夏强支付40元/天的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王爱清属于农业人口,其误工费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王爱清的误工费是8610123011=263.08元,请法庭予以确认。对被答辩人王爱清陪护费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业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被答辩人王爱清的护理费是8610123011=263.08元,请法庭予以确认。对被答辩人王爱清交通费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被答辩人王爱清就医治疗时的500元车费已经列入经济损失清单,其他的交通费没有正式票据为凭,因而没有依据,其主张的交通费300元请法庭予以驳回。对被答辩人王爱清残疾赔偿金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经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3904.26元。按照被答辩人王爱清的伤残等级,其残疾赔偿金是3904.26201/107808.52元,请法庭予以确认。被答辩人王若欣陪护费只能按照8610123011=263.08元计入经济损失清单。对被答辩人王爱清摩托车损失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申请法定的评估机构对本案所涉摩托车进行评估定损,也没有专业修理机构出具修理费用及修理部位的有效证明,因此,被答辩人王爱清要求答辩人赔偿300.00元摩托车损失的诉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两被答辩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应为20125.97元,请法庭予以确认(附赔偿清单)。三、两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夏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答辩人夏强只按照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两被答辩人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规定数目的赔偿请求请法庭予以驳回。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答辩人夏强驾驶轰轰烈烈125二轮摩托车,被答辩人王爱清驾驶湘HP7571二轮摩托车,由于两车均没有靠公路右侧通行,导致两摩托车侧面相撞,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既然答辩人夏强和被答辩人王爱清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且答辩人夏强没有购买交强险,因此答辩人只负责赔偿两被答辩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的一半,即20125.97元50%=10062.99元。在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以后,答辩人积极报警,联系医院,协助救护受伤者,配合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积极履行了作为一个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两被答辩人诉称被答辩人多次找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却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这种说法是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两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妻受伤,两方协商差距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并不是答辩人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既然两方都已提起诉讼,请法庭根据相关事实和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此致宁乡县人民法院答辩人:xxx2008年x月x日合同编号:_法人民事答辩状范本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法人民事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人:何,职务:公关部经理。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事项: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人:何_年_月_日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合同编号:_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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