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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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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pdf

    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 2011116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各相关单位:现将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 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等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第三条本市城市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 - - - - - - - - - 第四条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公租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 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 - - - - - - - - - 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套型结构、 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 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六) 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 - - - - - - - - - 第三章申请准入第十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 年以上;(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倍以下;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租赁公租房时,年龄应满30 周岁,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一年以上。第十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倍以下;(四)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秦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 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 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倍以下;(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第二十条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 - - - - - - - -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三)月收入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 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五)组合租赁方案。(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审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人员名单,重新编制组合租赁方案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实施轮候配租。第二十三条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 以内。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9 页 - - - - - - - - - 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 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 1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 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并与申请人签订 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第二十八条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 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二十九条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9 页 - - - - - - - - - 第三十条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第三十一条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 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 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 200724 号、财税 201088 号、建保 2009295 号、冀政200795 号、冀政 2009114号、冀政 2010104 号和冀政函 201016 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9 页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 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 5 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第四十一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 家庭人口、 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 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3 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 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第四十三条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四条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 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8 页,共 9 页 - - - - - - - - -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第四十五条住房保障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1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9 页,共 9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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