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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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pdf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 23 号) 、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08? 46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 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股东应当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 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 2000 万元)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 万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 万元) 。注册资本上限为2 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 年后,经省金融办审核,可增资扩股。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八)住所使用证明;(九)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 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据工商职能, 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 强化年度检查, 督促企业合规经营。第二十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规经营情况, 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执行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及日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被省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 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委托公司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合规经营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工商职能和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赋予的相关职权,督促其规范经营。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应予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银监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处理。第二十九条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对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的分公司,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