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可编辑范本】.doc
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严格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不断增强学校财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应该设立财务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第四条 按校内管理层确定校长、业务主管副校长、总务主任、会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确认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第五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第七条 具体职责:(一)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二)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三)组织审定学校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四)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六)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七)组织学校重大财经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第三章 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经济责任第八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作为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工作。第九条 具体责任:(一)参与学校财经政策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二)参与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财务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控制、监督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包括组织、落实学校预算收入和控制预算支出,合理调度、运作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对财会人员进行财经纪律教育,监督财会人员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四)监管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校财务领导小组审阅,并对照财务预算检查预算完成情况.(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校领导财经决策提供信息资料。(六)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修缮的招投标,对外投资、信贷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七)参与审议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方案等工作,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和考核(八)负责组织全校的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九)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章 会计人员经济责任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依据会计法行使会计职权、履行会计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第十一条 具体责任:(一)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帐簿,并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根据国家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收支、监督控制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参与所在单位预算、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的编制。(四)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五)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及时核对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妥善保存现金,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七)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账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八)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九)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故意销毁和涂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十)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必须参与本单位的任何经济活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以及单位财务负责人超越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五章 其他责任人员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责任:(一)根据采购计划,按期、按质、按量组织采买工作;(二)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到质量不合格的不采购,价格不合理的不采购,不是合格供方的不采购.(三)合理统筹安排出行次数,节约和降低采购费用。(四)完成采购任务后,应及时进行财务报账工作。(五)协助保管人员办理物品入库手续。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责任:(一)在物品进库时,须按入库单和发票核对规格、数量、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签收入库,并做好登记入账工作.(二)物品领用时手续要齐全,大批量超常规领用,须经领导批准;专用材料要有专人领用。物品领用要做到数字准确,寄存物资要有记录和标记(三)坚持学期放假前全面盘点制度,同时每月自检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对物品盘盈盘亏要及时搞清原因,做好盘盈盘亏表。(四)重视安全,对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资加强安全措施,有毒物品执行双人双锁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五)借出工具、物资要做好借用记录,人员调动应及时收回,如有遗失应作价赔偿。 第六章经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人离任前,由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的,根据其不同的性质或轻重程度,由教育局纪检、审计、财务、人事部门分别或联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审计等部门进行处置;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三条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视情况和挽回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