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租赁合同样本(实用版本).doc
山 林 承 包 合 同 书出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所属的山岭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条款如下:一、承包地点:经甲乙双方认可承包面积为 亩,具体以甲方所持有林权证(林权证号: )所登记的面积、地址为准.二、山林权属:山岭权属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林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砍伐,如因项目需要确需砍伐林木需征得甲方同意。三、承包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依同等条件顺延租期十年。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五、 租金交付方式:租金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的第一年 月 日前付清该周期的租金,租金每年 元/亩。六、其他:1、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岭内开设林区公路, 及在承包的山岭外开设的原有道路应无偿给乙方使用,不另作补偿.2、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3、若甲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甲方需保证出租林地权属无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七、违约责任:1、乙方不如期缴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2、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八、山岭承包给乙方合法经营,在本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在承包期间内转让,无需再征得甲方同意.九、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十、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 月 日附件:1、租赁林地的山林权证复印件 2、租赁林地的平面图。 3、租赁林地村民签名单.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