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承接制度【模板范本】.doc
业务承接制度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业务,规范业务承接行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承办咨询业务范围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一) 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二) 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三) 工程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标底、施工合同;(四) 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管理)、工程造价的签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理第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更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第四条 对承接业务的安排,遵照“专业胜任兼顾平衡收入"的原则,一般各部联系的业务自办;专业性强的业务由公司安排由专业部承办;因各部自揽业务因时间紧迫不能自办,应交公司统一安排;由所联系的业务由公司分派到部承办;对重大专业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咨询项目,统一由公司组织力量承办.第五条 承接业务应了解客户情况后,由公司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六条 选派执行业务的注册造价师和助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依法执业、严格职业道德、严格规范操作。达不到这个基本要求的人员不得派遣执业;在执业中违反基本要求的,一经发现要停止执业。第七条 本公司在承揽业务上做到“十个不”:(一) 不借助行政机关权利直接间接的占领会计市场;(二) 不采取欺诈、利诱、强迫等方式招揽业务;(三) 不以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四) 不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宣传公司能力以招揽业务;(五) 不以向他人支付佣金、回扣、介绍费等方式招揽业务;(六) 不向客户获取按规定收费之外的任何利益;(七) 不允许其他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承办业务;(八) 不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签证服务;(九) 不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十) 不承接有损独立性的咨询和其他签证业务。第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概预算人员在执业中,应做到“十不准”:(一) 不准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二) 不准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审计业务;(三) 不准与客户串通出具损害报告使用人利益的不实报告;(四) 不准承办自己专业能力不胜任的业务;(五) 不准收受约定书之外的酬金或财物;(六) 不准违反规定持有委托单位的股票和有价证券;(七) 不准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八) 不准同时在两个公司执业;(九) 不准私自承办业务;(十) 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咨询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