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禁止工业物业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商品房漏水是找物业还是开发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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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禁止工业物业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商品房漏水是找物业还是开发商.docx
广东:禁止工业物业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商品房漏水是找物业还是开发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记者了解,通知的印发实施,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全力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直接转让 据悉,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明确,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且该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为工业;可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是已确权登记的,即不得采取预售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分割后的工业物业需具备可独立使用状态且可形成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受让主体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无须经过分割手续可直接转让。 严防违规进行商品房开发等行为 通知还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首先,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即层是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最小单位。为确保制造业发展空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同时,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因此,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对工业物业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只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其次,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即单独就工业物业建筑区内配套用房申请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配套用房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的,需按照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厂房、仓储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并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 此外,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即不管原权利人转让几次或者同时转给多个受让主体,其转让后持有的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最初未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的40%。而且,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即以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算,工业物业产权5年内不能再次买卖,具体起止时限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