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公司行业作风管理办法.doc
贵州电网公司行业作风管理办法(试 行)2007年6月11日第一章 工作要求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及员工在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强化行风建设,实行行业作风违规事件与安全事故同等对待的原则。把行风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必须设立行风建设奖励基金,并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第四条 各级供电企业必须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并定期开展工作,每年必须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行风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供电企业要结合实际开展“四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学习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第六条 各级供电企业要贯彻落实公司服务承诺条款,营业大厅必须公开服务承诺和服务程序,并实行“一口对外”和“首问负责制”。第七条 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电价政策、收费标准,公开电价标准,电价调整时应及时更改并公布。第八条 各级供电企业及其有关部门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第九条 杜绝施工队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搭车乱收费、“吃、拿、卡、要”、“野蛮施工"等事件的发生。第十条 建立行风建设监督机构,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各级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走访客户,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第十一条 各级供电企业发生重大行风事件时,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监察处、市场交易部,情况紧急或非工作日的,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在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后补书面报告。第二章 处理细则第十二条 行风事件分为一般行风违规行为和重大行风事件。第十三条 一般行风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供电服务的规定,未给单位和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的由本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和处罚,或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公司监察部备案.第十四条 重大行风事件是指严重违反供电服务的规定,给客户或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具体分为A、B、C三类。发生此类行风事件的由公司组织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重大行风事件A、B、C三类的处理1、A类是指所发生的行风事件给客户或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导致客户对供电服务严重不满意,社会影响恶劣(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当地政府部门公开通报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1)内外勾结窃电的;(2)对客户恶意停电,造成严重后果的;(3)以权、以电谋私,损害客户或企业利益的。发生此类重大行风事件:给予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给予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对主要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 对主要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 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万元,并在公司系统通报.2、B类是指给客户或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或导致客户对供电服务严重不满意,社会影响较恶劣(被地市级媒体曝光、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A类事件1-3条的;(2)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呈揽工程、为客户出具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3)利用工作之便,强行向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的.发生此类行风事件: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给予次要责任人行政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对主要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万元,并在公司系统通报。3、C类是指所发生的行风事件给客户或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或导致客户对供电服务不满意,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客户到供电局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但未被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等)。有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B类13条事件的;(2)电费抄、核、收人员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少收、多收或不收电费;少抄、估抄 、漏抄或不抄电量,给客户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3)违反规定吃、拿、卡、要的;此类行风事件: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给予次要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对主要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万元,并在公司系统通报。第十六条 行风违规行为的处理,发生下列行为的: 1、在办理客户业务过程中,办理时间、传递时间、查勘时间、供电方案答复时间、验收时间、装表接电时间、故障抢修等超过规定的标准时限要求的; 2、营业窗口服务人员未统一着装,未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的; 3、营业厅营业时间不公开,营业时间不准时,未标明投诉电话、咨询(业务)电话、故障报修电话和设立客户投诉箱、客户意见簿以及服务设施不齐全的; 4、对客户来信来访、咨询、查询、投诉无处理记录、无处理结果,以及未按规定的时限答复的; 5、在受理客户申请、咨询、投诉等用电业务过程中,与客户发生争吵、顶撞、推诿等不文明服务行为的;6、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的;7、对查处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该追补的电量、电费不追补的;8、计划停电未按规定提前通知重要客户的;9、造成客户用电档案、各类表单、文书、合同、协议等资料遗失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给予次要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20%;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对主要责任人所在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扣发当月工资收入的10。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上报重大行风事件的,对隐瞒不报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党政领导行政警告处分;若是领导指使隐瞒的,一律就地免职,再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员工,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该单位有关项目的评先选优资格.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降职、调离岗位的员工,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员工,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党员违反行业作风规定,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建议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二十一条 行风事件调查组组建原则一般行风事件由本单位纠风部门两个以上人员组成,在分管领导下工作;重大行风事件由公司纠风办、市场部、农电局、安全生产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在公司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及员工。第二十三条 行风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发生重大行风事件,计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并在全公司通报。对本单位主动发现、查处,并按规定上报公司监察部的行风问题,公司不计入考核。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在地方行风评议中排在参评单位前三名的单位,给予单位和个人奖励。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