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梁香缇国际商业合同(.11.20工商).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梁香缇国际商业合同(2014.11.20工商)编号:浙F1-2008-1编号: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备案登记号: )浙 江 省 建 设 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温州市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文化水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杨剑 联系电话: 057788305777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0000087112 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温综字第0397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泰和盛弘(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林育 联系电话: 0577-8989111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13001064206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201900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龙湾城市中心区(永中街道寺西村)、编号龙湾城市中心区E-10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3303032014A21025。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16325.4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香雅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浙规证2014-030300061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303201408190101。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售许可证号为温房售许字 第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X 单元 号房,或 X 。建筑层数地上 层 ,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14年7月 25日至 2054 年7月 24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商业服务用房,属 框架结构,层高 底商1#楼一层3.6米、二层3.3米;底商4#、5#楼一层4.2米、二层3.6米;南区7#楼5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X 个,其建筑样式为 其他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55.48 平方米,坐落 7#楼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人防区域属“平战两用”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2、车库, X 。3、其他: 其他非人防地下建筑,建筑面积未公摊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约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金额( 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元整。 4、该套房源总价XXX元,优惠X.XX%,现总价XXX元。(该折扣符合预售方案优惠条件)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78元(1#楼底商、4#楼、5#楼);60元(7#楼);(最终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X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X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总房款50%的首付款,买受人已支付的定金转入首付款,不足部分当天应予补齐;剩余的全部房款,买受人同意按银行设定的贷款条件(包括按照银行的贷款条件将首付款补至按揭贷款所需的额度),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予以付清。办理按揭贷款的具体时间以温州市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为准,不因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改变,且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发出的办理按揭贷款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完成贷款手续付清剩余购房款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6 年9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X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 X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情况,需温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出示的书面证明为依据;3、X。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X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X 。3、 X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同期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若检测出质量问题,则由出卖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买受人自理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由买受人同时承担以下责任: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的交付使用通知中规定的交房时间内前往出卖人处办理交房、结算交接手续;2、经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商品房已经在约定的交付日交付,由此造成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3、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保修时间自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付之日始计算。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该地块温国用(2014)第2-00617号,现已抵押。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债权人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务人为温州市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21879元,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登记编号为温他项(2014第2-00065)号,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9日。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买受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60天内修整至约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小区内水、电、道路已投入运行使用 。2、 X 。3、 X 。4、 X 。5、 X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X 。2、 X 。3、 X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2017年4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0.001% 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X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01 的违约金。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公司的有关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就使用问题达成的相关约定以及全体买受人之间达成的相关约定;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共有,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公司的有关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就使用问题达成的相关约定以及全体买受人之间达成的相关约定;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以地名办批准为准;5、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就使用问题达成的相关约定以及全体买受人之间达成的相关约定; 6、 X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商业服务用房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已经选聘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X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 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备案登记 壹 份。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温州市龙湾房屋登记所 申请备案登记。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年 月 日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