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详解.ppt

    • 资源ID:33002368       资源大小:1.06MB        全文页数:132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详解.ppt

    劳动合同法与劳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动关系管理详解希望本课程对自己的工作帮助更大一些吗?希望本课程对自己的工作帮助更大一些吗?请带着以下的问题来,带着答案回去。请带着以下的问题来,带着答案回去。n我们单位要做些什么以应对劳动合同法?我们单位要做些什么以应对劳动合同法?需要梳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吗?需要梳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吗?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情况摸底吗?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情况摸底吗?需要修改需要修改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吗?吗?需要修改需要修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吗?吗?需要修改需要修改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吗?吗?需要修改需要修改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吗?吗?需要修改需要修改竟业禁止协议竟业禁止协议吗?吗?需要检讨我们的工时制吗?需要检讨我们的工时制吗?需要检讨我们的用工方式吗?需要检讨我们的用工方式吗?需要检讨我们的劳动合同形式吗?需要检讨我们的劳动合同形式吗?我们现行的规章制度和做法还有哪些是不符合新法规定而必须改我们现行的规章制度和做法还有哪些是不符合新法规定而必须改正的?正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主体;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录用条件的设定;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试用期约定的原则与技巧;试用期约定的原则与技巧;违约金的规定;违约金的规定;如何签订培训合同或设定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如何签订培训合同或设定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与劳动关系管理详解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辞职的程序与约定;劳动者辞职的程序与约定;法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与程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与程序;续订劳动合同。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六、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六、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七、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七、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八、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限制八、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限制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主体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续一)主体(续一)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续二)主体(续二)公公 司司 法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主体(续三)主体(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n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用人单位用人单位n有法人地位;有法人地位;n无法人地位的,由有法人地位者授权;无法人地位的,由有法人地位者授权;n劳动合同主体和发工资的、交纳社保的主体要一致;劳动合同主体和发工资的、交纳社保的主体要一致;劳动者劳动者勤工助学学生、实习生、童工、退休者除外勤工助学学生、实习生、童工、退休者除外 。n应注意避免一仆二主应注意避免一仆二主子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子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签订借用合同;三方的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借用合同;三方的变更劳动合同)外商合资、合作公司中的中方职工;外商合资、合作公司中的中方职工;外单位的内退、下岗人员;(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外单位的内退、下岗人员;(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签订借用合同)签订借用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为正确界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加强对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各财产险、寿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办业务,不得有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格禁止超业务范围经营。二、二、对于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区分和界定:(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人体伤害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四)责任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不得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应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规定的被保险人应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则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子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根据保单中规定被子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五)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人;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投保人既可为自己投保,也右为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为缴费人)。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原规定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度。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一)、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一)原规定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二、职代会的职权2,审议通过权。职代会应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应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审议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四、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一)职代会对民主选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职代会进行民主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六)、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六)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n制定与实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注意:制定与实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规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各地的政策规定相冲突);章及各地的政策规定相冲突);制定与实施的程序合法;制定与实施的程序合法;应避免没有责任的条款。应避免没有责任的条款。对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规定的内容细化、明确。对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规定的内容细化、明确。 试用期录用条件、严重违章、严重失职、试用期录用条件、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兼职、客观情况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兼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发生重大变化等。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七)、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七) 规章制度生效要件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实体要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程序要件主体合格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理内容合法、合理不与劳动合同和集不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冲突体劳动合同冲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序良俗经过平等协商程序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原规定原规定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违反劳动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劳部发1996354号号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一)、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证”、“服务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登记表”、“报名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二)、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三)、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三)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n劳动合同;劳动合同;n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n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n“工作证工作证”、“服务证服务证” ;n招工招聘招工招聘“登记表登记表”、“报名表报名表”n考勤记录;考勤记录;n档案关系(注意保管档案的权限);档案关系(注意保管档案的权限);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四)、劳动关系的建立(续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第四条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第五条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第九条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五)、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五)第十条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4 4、录用条件的设定、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市政府令200191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天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天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与职工续订自办理续订手续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办法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的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和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和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制度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制度问题解答(四)的通知渝劳计发19983号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续订的合同期限应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限基础上至少增加30日,如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等问题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规避方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

    注意事项

    本文(《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详解.ppt)为本站会员(豆****)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