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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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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讲解.ppt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 立法立法 2. 监察监察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1. 执法执法 2. 培训培训 3.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 1. 安全文化安全文化 2.安全法制安全法制 3.安全责任安全责任 4. 安全技术 5.安全投入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GB)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安全生产有关的国际公约安全生产有关的国际公约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省长、主席或市长签署令公布;面向本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面向本行政区。国务院各部、委、局等审议通过;部门首长签署令公布;面向全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面向全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面向全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安全生产基本法(如安全生产法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如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如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如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如上海如上海-办法办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行业标准(AQ)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安全生产有关的安全生产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宪宪 法法安全生产相关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等(如劳动法如劳动法)安全生产专项法等安全生产专项法等(如矿山安全法如矿山安全法)安安 全全 生生 产产 法法 规规 体体 系系刑刑 法法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二十年磨一剑一、二十年磨一剑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立法历程二、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及法律地位的立法目的及法律地位三、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四、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主要条款内容主要条款内容 1. 立法过程立法过程 2. 立法的社会背景立法的社会背景 3. 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整性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整性 1. 立法过程 年年 代代 起起 草草 部部 门门 原原 法法 名名开始起草开始起草/完成完成上上 报报 单单 位位 更更 名名 后后第第一一阶阶段段19811981年年3 3月月19871987年年5 5月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劳动部劳动部劳动保护法(草案)劳动保护法(草案)劳动保护法(草案)劳动保护法(草案)开始起草开始起草完成完成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第二二阶阶段段19941994年年19961996年年劳动部劳动部劳动部等劳动部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开始起草开始起草完成完成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局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第第三三阶阶段段19981998年年19991999年年1212月月20002000年年1212月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法(草案)职业安全法(草案)职业安全法(草案)职业安全法(草案)职业安全法(草案)职业安全法(草案)开始起草开始起草完成完成完成完成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四阶阶段段20012001年初年初20012001年下半年年下半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草案)安全生产法(草案)开始起草开始起草完成完成提交国务院常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务会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第五五阶阶段段20012001年年1111月月2121日,日,安全生产法(草案)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经第48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424日日-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2002年年4 4月月24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2002年年6 6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本法自,本法自20022002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118118票赞成,票赞成,1 1票反对,票反对,2 2票弃权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票弃权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7070号令公布。号令公布。 2. 立法的社会背景 (1) 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据统计:据统计: 1998-2000年:年: 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9400起,死亡起,死亡38928人;人; 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509568起,死亡起,死亡8145人;人; 道路、水上、铁路和民航交通运输事故道路、水上、铁路和民航交通运输事故1417170起,死亡和失踪起,死亡和失踪282882人;人; 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起,死亡9183人。人。 2001年:年: 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000629起,死亡起,死亡130491人,平均每天约发人,平均每天约发 生生2,700 起,每天死亡约起,每天死亡约360人。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人。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人以上事故140起,起, 死亡死亡2556人。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07.5万起,死亡万起,死亡13.93万人。万人。 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96万余起,死亡万余起,死亡13.6102万人,万人, 伤残伤残70余万余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5%。 2. 立法的社会背景 (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纪律松懈,表现在:)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纪律松懈,表现在: 私营企业大量出现,而国家对此没有严格的、明确的、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私营企业大量出现,而国家对此没有严格的、明确的、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法律法规;的法律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 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2. 立法的社会背景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表现在:,表现在: “三违三违”现象严重:现象严重: 违章指挥违章指挥 违章冒险作业违章冒险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2. 立法的社会背景 (4)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 ,表现在:,表现在: 权责分离,只要权利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疏于管理权责分离,只要权利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疏于管理2. 立法的社会背景 (5)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随市场经济的深化发生变化:)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随市场经济的深化发生变化: 过去:过去: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现在:现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3. 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整 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近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近20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如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消防法、铁路法铁路法、公路法公路法、煤炭法煤炭法、建筑法建筑法、民航法民航法等。这些法律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等。这些法律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 现行的大部分法律是现行的大部分法律是19951995年以前制定的,由于受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限制,年以前制定的,由于受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限制,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难以完全解决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难以完全解决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这些法律调整的对象过于单一和狭窄,彼此互不衔接,缺乏系统性,不适应这些法律调整的对象过于单一和狭窄,彼此互不衔接,缺乏系统性,不适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现行的有关法律不是全局性的,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管现行的有关法律不是全局性的,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管理问题。国家至今没有依法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理问题。国家至今没有依法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范。管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范。 如果修订现行有关法律,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所需时间长,不能满足当如果修订现行有关法律,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所需时间长,不能满足当前急需。前急需。 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主体法,是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力武器。 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重特大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重特大事故多发行业,即适用于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多发行业,即适用于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安全。 2.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应当宽于其它有关法律,但与其它法律相辅相成:适用范围应当宽于其它有关法律,但与其它法律相辅相成: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侧重于解决各行业、各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共性的、普遍性的并且其它有关侧重于解决各行业、各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共性的、普遍性的并且其它有关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各行各业普遍适用;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各行各业普遍适用;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其它有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对其它有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不取代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其它有关法律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已经明确的,从不取代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其它有关法律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已经明确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执行。执行。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的基本框架 2.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 6. 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7.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8.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1.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9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 附则 96,97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3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2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中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它 生生 产产 经经 营营 活活 动动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3.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监监 督督 管管 理理 活活 动动1.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3.安监人员安监人员4.审查部门及人员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验收部门及人员 中中 介介 组组 织织 服服 务务 活活 动动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3.设计单位及设计人设计单位及设计人4.审查部门及人员审查部门及人员5.验收部门及人员验收部门及人员 其其 它它工会工会公民公民社区社区舆论舆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3 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的若干基本法律制度1.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4.4.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5.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6.“6.“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7.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8.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9.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10.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11.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12.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13.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4.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15.15.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对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的制度;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对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的制度;16.1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7.17.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度。4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消除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 5、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有: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有: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受到生产安全事故损害,除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外,可依民法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有: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有: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6 6、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安监工作;2.各级政府应当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3.各级政府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及时处理;4.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严格审查职责(批准、取缔、撤消);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职责,可行使四方面的职权。7 7、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和救援体系;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设备;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4.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5. 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报告与处理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报告与处理方法;6.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上报和处理方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上报和处理方法;7. 7.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事故调查处理办法8 8、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降级、撤职、刑事责任、退费等);2.安全评价、认证、检测等中介组织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罚款、 撤消资格);3.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等的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罚款、刑事责任、限期改正、 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证照);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处分、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谢谢 谢谢行政处分和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种类行政处分和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种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责任: 1.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劳动安全设施不符要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劳动安全设施不符要求) 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工程重大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2.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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