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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33215113       资源大小:23.46KB        全文页数: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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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通过条块结合、街面巡查、分类施救、落实责任等有效办法,确保我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得到有效救助,坚决杜绝出现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并借此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提升我县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坚持x个原则: 主动救助、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通过街面巡查,及时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只要自愿接受救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 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 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日常管理之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合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织密多元化社会救助网。 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施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 (一)建立领导和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统筹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及其警务站(点)、卫计部门及其社区(村)医院(诊所),以及乡镇、社区(村)委员会等资源,分片包干、条块结合,划定责任范围,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县、乡(镇)、村(居)”三级救助网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确保接受求助与街面巡查工作无缝隙、全覆盖落实到位。 (二)发现、劝导和护送 县公安、住建部门有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巡查发现及劝导护送;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所辖乡镇、社区(村)承担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劝导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其他部门和公职人员有义务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解决生活无着实际问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发现单位人员要第一时间护送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或联系救助管理机构接走;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险传染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根据患病类型,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经反复劝导,仍拒绝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其到附近安全适当位置,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过程要全程保留影音和文字资料。 (三)寻亲、送返和安置 救助站要与县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提供相应条件,及时安排返乡;对无认知能力及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xx小时内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网;对x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全部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血样,利用DNA比对、人脸识别、今日头条寻人等科技和信息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及早帮助其回归家庭;对超过x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xxxxxxx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并继续努力帮助其寻亲送返。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突发疾病或不明原因疑似死亡街头的人员,xxx接警、xxx接诊后,应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共同做好此类情况现场处理的衔接配合工作。xxx要快速对此类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抢救,确认现场死亡的,及时通知殡仪馆赶赴现场。xxx要对xxx现场确认已经死亡的人员快速进行现场身份鉴别,对不涉案死亡人员,要配合xxx开具正常死亡相关证明,当次xxx出诊医疗机构要配合县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并配合殡仪馆快速将尸体运走;对涉及案件处置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尸体滞留街头现象发生。医疗机构在收治受助人员后,要立即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进行甄别。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其亲属认领遗体,对无法通知亲属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领遗体公告,无人认领的遗体,按无主遗体处理,建立档案。对找到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经费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定点医院应定期提供救治病人医疗费用清单;不属于救治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应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也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公安机关和民政局,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出院手续。 (五)流浪乞讨源头预防 在全县范围内,各乡镇对于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无条件配合、协助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流浪乞讨人员,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送返回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定期回访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经常性看望,防止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保障条件的,要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对涉嫌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残障人员的,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超过x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站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当地公办福利机构供养;返乡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户籍或户籍已被注销的,县公安部门要协助其解决户籍问题。 三、救助对象和终止救助界定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三无”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街头流浪的未成年人。 (二)应当终止救助的人员界定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留期间擅自离站的。 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x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在站期间不遵守相关救助规定的不予救助。 四、职责分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社会工作,各有关单位、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落实职责分工,加强横向沟通、纵向联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合力。 (一)民政部门 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加强和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站内救助、站外托养、寻亲、送返等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和时段的街面巡查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协助开展街头治理工作。 对经排查接收的救助对象要提供以下救助帮扶: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针对特定对象,引入专业社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等专业社工服务;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至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无力返乡的受助人员,要提供乘车凭证或护送返乡。 (二)公安部门 主要承担街面巡查救助任务,强化街头管理和解救工作,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xxx报警服务台接到流浪乞讨警情的,应及时指挥所属地公安部门开展救助处置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承担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的任务;协助查询受助人员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协助解决护送、移交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救助站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三)住建部门 主要承担街面巡查救助任务,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和卫生清扫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四)卫计部门 主要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身份不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流浪乞讨人员要无条件先行救治。 (五)交通部门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车站内流浪人员劝导救助,并为民政救助机构送返流浪人员提供乘车方便,畅通进站购票渠道。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济、救助提供应急专用通道或绿色通道。 (六)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本级救助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救治、救助等经费纳入预算;通过多渠道支持救助机构建设;积极协助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七)教育部门 负责安排流浪乞讨适龄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调剂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八)宣传部门 主要负责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九)各乡镇政府及社区(村) 各乡镇政府要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区域、岗位,明确应承担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乡镇、社区(村)承担本区域内的巡查救助,承担发现、告知、引导、护送等责任。乡镇民警、行政执法队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救治,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决防止流浪乞讨人员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xx县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公安、住建、卫计、财政、交通、教育部门主管领导任小组成员的“xx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在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督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人主持召开。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和有关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人员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统筹安排,抽调精干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村(居)委员会要明确专人专职负责本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确保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三)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基础上,结合救助管理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足额安排预算,确保救助工作需要。 (四)加强车辆保障 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用车及服务保障问题。救助管理机构车辆属于特种工作用车,为保证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不受各地限行措施限制。 (五)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于职责不清、履职不严、措施不力、隐瞒情况、推诿扯皮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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