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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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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实 施机 关设 定依 据办 理依 据具 体业 务办 理期 限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或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1.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1.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保税区企业除外);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5、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1.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1.3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1.4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权)向境内企业出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该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确认,其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正在草拟之中,将于近日发布。1.1.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注明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加盖公章);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3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2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增资投资资金核准1.2.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2.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2.3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以利润再投资的,该决议为利润分配决议,应明确“三金”提取比例与金额)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汇资函字第188号)。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2.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2.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9、申请前一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一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2.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转股协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2.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3、境外开户申请;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2.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2.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3、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2.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2.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1、申请书;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2.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3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汇政发字第6号)。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外债登记证明;3、保值合同;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证监发【2001】8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登记表;3、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4、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5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5.1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2、外债登记证、外债提款凭证;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持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部门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7、购汇还本付息时,提供债务企业所有外汇账户余额证明;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5.2融资租赁项下还本付息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融资租赁合同;2、外债登记证;3、相应税务凭证;4、海关报关单号、证明商品进出口的材料;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汇政发字第10号)。5.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履约核准5.3.1对外担保履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履约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项下债务登记证;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担保人申请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证明;6、外汇登记证;7、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5.3.2对外支付担保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支付担保费申请表(向外汇局领取或在外汇局网站下载);2、担保人催缴担保费通知书;3、担保合同、担保函;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5、用现汇付费的,提供最近5个工作日的外汇账户对账单;6、如购汇付费的,应提供最近5个工作日的所有外汇账户对账单;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8、需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外债签约情况表;9、债务合同项下的提款凭证;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6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务登记及外方所得收益汇出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6.1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2、已填写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尽量详尽,应包括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6.2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的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的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3、为国外债权人准备的收现报告(汇款计划书)及付款明细(具体到每户债务人);4、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5、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6、申请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对外处置不良债权登记表;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6.3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4、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需提供相关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2号公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书;、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2号公告)。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核准和外汇登记证的核发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发布)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全部投资额度或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转让申请:1、转让申请书;2、转让合同;3、外汇登记证;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8.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申请书;、外汇登记证;、与托管人签订的正式托管协议;、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使用的书面承诺;、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8.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审批8.3.1本金汇出核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1、汇出本金申请书;2、外汇登记证;3、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8.3.2收益汇出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汇出申请书;、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纳税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9出口单位収汇分类核销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9.1自动核销资格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2、经出口单位签章的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3、出口单位还应具备的条件: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9.2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正常情况下可当场办理,特殊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4、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需用进口报关单抵扣时提供);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只能做逐笔核销,不能做批次核销。10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同上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2、领单证明(加盖单位公章);3、出口合同及复印件;4、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11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同上11.1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2、出口合同;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退货赔付时提供)。11.2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2、出口合同;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4、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退货赔付时提供)。11.3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2、出口合同;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11.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情况说明;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12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同上12.1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1、出口单位申请函;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3、针对上述材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12.2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出口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2、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无收汇电子数据的,出口单位应补申报);3、对属于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4、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与上述第3项同时丢失的,应提供收汇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资金来源。13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3、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注: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比照适用时,须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14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营业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售汇银行说明材料;2、居民个人的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等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3、重复编码的购汇记录。15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营业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3、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29号);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 号)。15.1外资银行的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以及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中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需说明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或者外汇净利润汇出的金额和时间);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境内外机构合并的本外币合并、外币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相关财务报表只限境内机构);3、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上一会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国银行分行除外);4、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外汇净利润纳税证明文件;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5.2外资保险公司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汇款申请书或购汇申请书;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5.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汇款申请书或购汇申请书;2、所得利润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4、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5、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5.4汽车金融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2、税务凭证;3、公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决议;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报告;6、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5.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方股东利润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汇款申请书或者购汇申请书;2、所得利润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4、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5、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6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营业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25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审批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76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6、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16.1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16.1.1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银行代债务人购汇银行代债务人申请购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购汇申请报告;2、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3、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4、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登记备案凭证;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1、银行对债务人存在外汇债权;2、申请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于依据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不含人民币抵押外汇贷款的人民币抵押金)取得的人民币资金、扣收的人民币保证金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人民币资金;3、外汇债权应当是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外汇业务形成的外汇债权;属于同业拆借业务的,交易对手应已倒闭或停业整顿;4、若上述交易按照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有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二、银行代债务人结汇银行因经营贷款、同业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人民币业务形成的人民币债权,若银行以合法途径获得债务人外汇资金、需代债务人结汇以偿还银行自身人民币债权的,比照上述购汇业务的原则和程序办理。16.1.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银行申请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应提交下述申请材料:1、银行为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其总行或总部应提供下列材料,直接进行申请:(1)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测算依据;(2)相关资本变动若需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银行为补充其因核销资产损失减少的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提供下列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对所核销交易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相应的“确认文件”后,由银行总行或总部汇总,统一提出申请:(1)申请报告(应说明交易损失的情况);(2)可证明所附交易真实性的书面凭证,如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3)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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