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pdf
文件类别离职制度文件编号:T-190 三阶文件生效日期: 2009-9-23 版本: A 页次: 1/3 1.0 目的: 为规范公司制度, 让离职管理有所依循, 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2.0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3.0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职责: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3.1.1 各部门管理职责:负责审批员工的离职单并报送人力资源部, 完成以及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3.1.2 财务部工作职责: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4.0 离职类别及定义4.1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4.1.1 辞职: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辞职需提前30天申请。4.1.2劝退: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可劝退员工:A.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B.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的。C.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4.1.3辞退: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劳动法中相关条款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可不按以下情况处理:A、试用期未满,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文件类别离职制度文件编号:T-190 三阶文件生效日期: 2009-9-23 版本: A 页次: 2/3 B、试用期满后劳动态度差, 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原则上公司辞退该类员工必须下达解除 /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 ,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4.1.4除名: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公司除名员工时填写离职申请单 与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通知被除名员工。(被公司除名员工立即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C.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D.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E.泄漏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4.1.5自动离职: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三天以上,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的行为, 三个月内累计旷工十天, 当作自动离职。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部门须当时填写离职申请单与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报送人力资源部,即时解除劳动合约 , 所有工资不予结算并不做任何补偿. 4.1.6 即辞工:员工因为自身原因需立即离厂,但又没有按照规定提前30 天向公司申请辞工,依照相关规定扣除一定薪水作为对公司的代通知金。如员工有三级甲等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重大疾病需要立即离职的不受此限。4.2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4.2.1 公司提出不再续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4.2.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 通知单 ,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4.3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4.3.1 离职申报4.3.1.1员工离职的书面申报,应提前一个月报送人力资源部。文件类别离职制度文件编号:T-190 三阶文件生效日期: 2009-9-23 版本: A 页次: 3/3 4.3.1.2申报日期:各部在每月15 号与 30 号统一将正常离职申请单报送人力资源部,其他时间人力资源部一律不予受理。自离与即辞不受此限。4.5 薪资福利结算4.5.1 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4.5.2 由人力资源部计算考勤,财务部门核算无误。4.5.3 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人力资源部分类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 4.5.4 离职手续办妥后 ,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离职员工到财务处结算工资。财务部门以现金支付员工本人。4.5.5 新姿结算:员工工资的结算时间统一为每月15、30 号的下午 17:00 准时结算,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即辞不受此限) 。4.6 附则4.6.1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4.6.2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在外一切事情均与公司无任何关系。4.6.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6.4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制定审核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