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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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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doc

    01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正文标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3、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6、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四、承办机构 投资处、社会处、农经处、基础产业处、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和能源局电力处、煤炭处、节装处、新能源处承办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七、禁止性要求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八、申请材料目录1、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直部门的转报文件。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2、项目申请报告(含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土地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5、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九、申请接收及咨询方式1、申请方式: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2、咨询方式: 服务电话:0311-88600538(传),88600518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http:/www.hbdrc.gov.cn或http:/tzxm.heb.gov.cn电子邮箱: fgwxzxksina.com十、办理基本流程1、申报: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生成统一项目代码(已取得项目代码的,无需重复登记),同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申报材料。2、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在接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补全意见,并通知项目单位。3、审查: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业务处室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在上述基础上,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或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4、决定:对于同意核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项目的受理、补正情况,或需经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等特别程序的,以及核准结果均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予以反馈。十一、办理方式书面审查、评估论证等。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对于同意核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十三、办结时限 业务处室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业务处室应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十六、年检要求不需年检十七、监督投诉渠道0311-88600100(监察室),88600108(机关纪委)十八、办公地址、时间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02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正文标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四、承办机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需提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请示,并编制节能报告。七、禁止性要求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八、申请材料目录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请示原件1份。2、节能报告1份。 九、申请接收及咨询方式1、申请方式: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2、咨询方式:服务电话:0311-88600538(传),88600518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http:/www.hbdrc.gov.cn电子邮箱: fgwxzxksina.com十、办理基本流程1、项目单位通过河北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申报材料;2、符合要求的,受理;材料不全的,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3、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4、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5、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十一、办理方式书面审查、评审论证。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节能要求法律法规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十三、办结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的除外)。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十六、年检要求不需年检十七、监督投诉渠道0311-88600100(监察室),88600108(机关纪委)十八、办公地址、时间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03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 正文标题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经核准的煤炭企业新增产能煤矿建设项目。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3日予以修改);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 四、承办机构能源局煤炭处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1、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文件;2、具备相应资质(专业)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七、禁止性要求同第六条要求八、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九、申请接收及咨询方式1、申请方式:1) 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2)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项目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3)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至本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2、咨询方式:服务电话:0311-88600538(传),88600518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http:/www.hbdrc.gov.cn电子邮箱: fgwxzxksina.com十、办理基本流程1、收到申报材料后,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在接收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补全意见。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委托咨询论证单位进行并提交咨询论证报告。3.征询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部门的意见。十一、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等。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出具审批文件,并网上通知项目单位。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咨询论证及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第三条“严把设计质量关”规定: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第五条规定:实行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第三条“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中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十六、年检要求不需年检十七、监督投诉渠道0311-88600100(监察室),88600108(机关纪委)十八、办公地址、时间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04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供电营业许可证正文标题供电营业许可证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省、市、县(电力企业)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办(三年旧证换新证)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号)。四、承办机构电力办公室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申请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七、禁止性要求同第六条要求。八、申请材料目录申报材料与标准(一式三份)(一)申请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许可证者,应报送申请,并附下列材料:、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电源与电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注册资本证明;、售电价格及其依据文件;、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申请省级营业区,还应提供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达成的协议。申请市级或县级营业区,还应提供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达成的协议。(二)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变更应提供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止日期。九、申请接收及咨询方式1、申请方式:1) 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2)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项目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3)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至本委,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2、咨询方式:服务电话:0311-88600538(传),88600518在线申报及查询网址:http:/www.hbdrc.gov.cn电子邮箱: fgwxzxksina.com十、办理基本流程1、申报: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2、受理:设区市级的设立、变更由设区市级电网经营企业报经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3、审查:县级(含扩权县)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报经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4、决定:(1)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2)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十一、办理方式由各市书面审查,上报我办。十二、审批结果及结果送达 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并将批复结果送达申请人。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26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9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号)。第三章十六、年检要求不需年检。每3年旧证更换新证。十七、监督投诉渠道0311-88600100(监察室),88600108(机关纪委)十八、办公地址、时间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 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6-8月)13:30-17:30(1-5月,9-12月)05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对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主体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实施依据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可以分别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六)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处罚种类警告、行政强制、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联系电话:8860052206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化工建设项目未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实施对象企业实施主体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据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联系电话:8860050107 行政处罚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明示或者暗示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实施对象企业实施主体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据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联系电话:8860050108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实施对象企业实施主体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据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和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联系电话:8860050109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实施对象企业实施主体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据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联系电话:8860050110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的处罚实施对象企业实施主体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据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产业协调处联系电话:8860050111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备案的处罚实施对象企业实施主体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据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10.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归档保存案卷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经济运行调节局联系电话:8860039412 行政处罚事项办事指南指南条目内容表述要求处罚事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实施对象企业实施主体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流程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2.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3.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委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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