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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022年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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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022年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pdf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来源: 江西人大新闻网(1995 年 6 月 3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6 月 2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 年 9 月 17 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工作,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受理,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监督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提供必要的经费。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采用书面形式查询的,应当写明查询事由和要求答复的问题。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被查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查询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被查询单位拒绝接受查询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上级消费者协会和被查询单位的上级机关报告,也可以公开揭露、批评。第六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第七条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因清仓、换季、搬迁等原因对商品削价处理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二)经营需要开封调试的商品,应当当场开封调试;(三)从事保健美容、娱乐等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应当具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及用品;(四)从事修理、加工服务应当合理收费、按期交货和保证质量,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原材料;(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付款后感到不满意当场提出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价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六)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第八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由受理投诉的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第九条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消费者可以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协商和解。不愿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或者协商和解不成的,可以请求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害人(以下简称受害者 )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一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者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减少的实际收入难以确认的,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至二十倍计算。(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九)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按抚养到十六周岁计算;对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按扶养二十年计算。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应当一次性补偿。本条规定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区域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条规定的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从事保健美容、娱乐等经营性服务项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二)修理、加工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两次返工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偷换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的,责令改正,退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并处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因交涉、投诉而误工减少的收入和交通费、运输费等合理费用。第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原因。第十四条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故意推诿不予受理或者久拖不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限期解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任。第十八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1989 年 12 月 27 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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