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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培训,常州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张晟 2015年7月,主要内容,新环保法要点 两高司法解释要点 新环保法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新老环保法要点,修订的必要性,末端控制为 指导思想,统管与分管 关系不明确、 执法手段少,公民参与原则 含义狭窄,缺乏对行政管理 者法律责任约束,生态保护缺位 ,滞后于新时代环保要求,新环保法要点,自1996年以来,我国在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群体性事件发生量实现下降情况下,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却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在上升,深刻说明了环境问题的敏感性和尖锐性。,如果任由环境恶化趋势蔓延,很可能会积聚社会不满情绪,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重大冲击。可以说,现在不少地区环境容量已经逼近临界点,甚至污染超过了环境承载力。,修订过程,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11年,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修正案,2013年6月,2013年10月,环保法修订草案,修订,2014年4月24日,新环保法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 这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历经四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新环保法要点,30部左右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大量 环保标准,90部左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相关法律的修改逐步提上日程 大气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保法的法律地位及作用,史上最严?,新环保法要点,附则中给出本法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为什么不立即实施?,资金保障,执法力度保障,地方培训、宣传,新环保法 顺利实施,新环保法要点,新老法条对照,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新环保法要点,生态优先 强化责任 赋予权力 制度革新 企业奖惩 公众参与,重大调整,新环保法要点,生态优先 1、作为基本国策 2、拓展环境定义 3、建设生态文明 4、划定生态红线 5、提出生态补偿,新环保法要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目前我国环保投入占GDP1.5% 根据发达国家经验3%以上的投入才能使环境明显好转。,新环保法要点,新老环保法要点,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新老环保法要点,美国纽约曼哈顿区的光化学烟雾,“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一是特定地区区域红线; 二是自然资源使用上限; 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新环保法要点,“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条例2010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11年发改委牵头已形成草案初稿,发改委还同步拟定了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截至目前,由于生态补偿机制极为复杂,各方面意见难以获得统一,导致上述条例和意见仍迟迟未能出台。不过,此次生态补偿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也让业内人士对上述政策的尽快出台抱有更大希望。 主要是对划定生态红线、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做了相应规定。,新环保法要点,生态保护补偿的模式,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牺牲发展权的区域进行补偿 三种方式: 纵向补偿中央对地方政府 农民现金补偿、地方生态建设 横向生态补偿区域间补偿 太湖出入境断面 区域内生态补偿矿产、海洋开发 缴纳生态补偿金,新环保法要点,强化责任 1、地方政府负责当地环境质量 2、考核政府环境目标完成情况 3、环保数据共享与公开 4、明确八项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新环保法要点,有针对性地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六条 第二款) 河长制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秸秆焚烧街道一把手责任制 南京蓝天长制考核排名,新环保法要点,“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新环保法要点,“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旧第十一条修订),新环保法要点,“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环保法要点,新环保法对公职人员的其他新增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新环保法要点,对企业的监管手段及要求 1、按日连续处罚。 2、查封、扣押权。 3、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4、信息公开。,新环保法要点,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配套规章 环保部令第28号: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计罚方式,以及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新环保法要点,办法要点概括 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 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 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 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 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办法列举了4种典型的“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办法规定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一兜底条款。 未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变更申报 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等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办法设专章用10个条款的内容 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即初次处罚、责令改正、复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等流程。,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环保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即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鉴于超标排污,环保部门需要通过环境监测来认定,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保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两个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初次检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即原处罚决定; 二是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拒不改正,依法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对于两个处罚决定的前后顺序,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原处罚决定之后作出。,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责令排污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主要是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责令改正时,应当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载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规定“环保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鉴于实践中可能存在排污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复查以避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办法规定“排污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实施复查的”也认定为“拒不改正”。 对于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按日连续处罚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 办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对于计罚日数的确定,鉴于“被责令改正”是认定“拒不改正”的前提,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累计执行是指将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最后一次复查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的日数之和作为计罚日数。 若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若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在排污者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再次责令改正,进入下一个按日连续处罚周期。 多次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不受次数限制,直到违法排污行为终止。,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在符合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中,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规定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案例: 陕西省咸阳市环保局对陕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拒不改正问题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为1580万元。 4月15日,咸阳市环保局启动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罚程序,向陕西煤化下达了1月8日至2月13日为期37天按日连续计罚的740万元罚款。5月6日,根据3月27日现场核查情况,再次向该企业下达了2月14日至3月27日为期42天按日连续计罚的840万元罚款,二者合计罚款1580万元。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要点,“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从其他部门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封、扣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对环保部门来说,有了查封、扣押权后,就能更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套规章 环保部令第29号: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办法要点概括 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定义 明确了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 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办法在第四条明确了环境保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但何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办法立足实际,从严设置,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6项情形: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关于设施、设备的保管及赔偿。 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的保管及赔偿义务做出了规定。 其中,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关于解除。 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决定的解除。 援引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解除情形 办法规定,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做出解除或维持的决定。体现了行政强制法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关于检查监督。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定期检视封存情况,如发现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者运行使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维护查封、扣押的严肃性。,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贵州省黔东南州环保局对贵州利南集团多晶硅材料有限公司配套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烟气直排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24万元。黎平县环保局对企业5#、8#矿热炉实施了现场查封,查封期限一个月,同时将企业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2名相关负责人分别实施了7日行政拘留。,新环保法要点,查封、扣押,“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配套规章 环保部令第30号: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新环保法要点,限产、停产,办法要点概括 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 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 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新环保法要点,限产、停产,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新环保法要点,限产、停产,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新环保法要点,限产、停产,办法的主要特点 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 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保法立法精神,将整治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整治方案要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整治过程要自测。办法规定,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要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三是整治责任自己担。办法规定,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同时,排污者备案提交的各类材料主要用于证明其完成整改的事实,因此需要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排污者需依法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加强排污者自律。,新环保法要点,限产、停产,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环保局对盘山县吴家镇富兴防水卷材原料厂30吨防水卷材增塑剂项目未批先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实施停产整治措施,并将该厂不经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1人实施行政拘留10日,复查时该企业已经停产。,新环保法要点,限产、停产,环保部令第31号:公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哪些环境信息内容?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方式?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 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于自愿性公开,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单位参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不做强制性规定。,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办法对如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做出原则性规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明确规定排污量大、关注度高的3种情况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需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并设置了兜底项,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为: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三)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哪些环境信息内容? 办法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具体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另外,办法还鼓励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方式? 办法在这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选取在其门户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公众普及率高、获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另外,办法还建议了其他几种公众认知度和获取信息便捷性相对较高的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信息特点,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具体为: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另外,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信息,特别是对特殊企业和一些专项信息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规定,因此,办法注明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时间上不作强制性要求。,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信息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关规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办法载明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环保法要点,信息公开,制度革新 1、先环评、再建设 2、环保税取代排污费 3、政府、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4、提出环保责任险 5、社团可作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新环保法要点,“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先上车后补票” 退出历史舞台!,新环保法要点,老环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对于是否必须在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条文语焉不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这一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环评程序并不直接引发行政处罚,而是被要求“限期补办”。而一旦允许“补办”环评,就会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大开方便之门。 即使在要求补办环评时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但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也已经造成,难以恢复原状。,新环保法要点,环保税或取代排污费 新的环保法同时透露出排污费将逐步向环境保护税过渡的趋势。“这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现在是用征收排污费的方式管理。因为现在的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可能在未来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要逐步从 “费”走向“税” 。 财政部曾建议废气为1.2元/污染当量,其中二氧化硫为1.26元/千克;废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中化学需氧量为1.4元/千克。有可能要增收碳税。,新环保法要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的处置和事后恢复的工作。 第二,要求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 第三,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第四,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新环保法要点,“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保部将继续联合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 尤其针对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企业 2007年以来,环保部便与中国保监会合作,联合推动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 2013年初,两部门又开始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新环保法要点,推行环境保险制度,最终目的就是要有利于控制环境风险,发生环境风险损害之后,通过保险机制,合理分散环境风险,让环境得到救济,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40多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国际上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先进立法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瓦尔迪兹号油轮(Exxon Valdez)石油泄漏事件 赔偿金额10亿美元,新环保法要点,2010年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重庆被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省市,全市202家化工、医药等高风险企业,将先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埋单”,受污染影响的市民可获最高50万元的赔偿。企业由于突然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等,造成承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都被纳入了保险范围。重庆川仪显示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公司只需投保2.6万余元,就可换来最高100万元的保障。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人死亡,每位死者最高可获赔50万元。 针对保费和投保额差距之大,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责任信用险部负责人解释,4家保险公司已组成共同体,就是为了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还将聘请环保专家,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的预防等进行指导,并帮助企业消除风险隐患。 2011年起,重庆市将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企业范围,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推行。,新环保法要点,环保税或取代排污费 新的环保法同时透露出排污费将逐步向环境保护税过渡的趋势。“这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现在是用征收排污费的方式管理。因为现在的制度也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可能在未来要用环境保护税来取代排污费,要逐步从 “费”走向“税” 。 财政部曾建议废气为1.2元/污染当量,其中二氧化硫为1.26元/千克;废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中化学需氧量为1.4元/千克。有可能要增收碳税。 7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道关闭。至此,为期近1个月的意见征求过程结束。 草案中暂未提及碳税,新环保法要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环保法要点,“严重污染环境”14项认定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两高司法解释要点,全国“十一五”期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既判案件数量统计表,以上数据出自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仅为涉及刑法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的案件数字。,两高司法解释要点,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两高司法解释要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以发生实际危害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影响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有效追究; 二是污染排放物范围规定过窄; 三是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两高司法解释要点,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要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作了文字修改,删除了原来条文中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即“土地、水体、大气”; 二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 三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修改后,“两高”将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要点,司法解释重点解决三类办案难题,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对污染环境罪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 降低入罪门槛,加大惩治力度 。 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取证难、鉴定难 、认定难等问题,提高惩治实效。,两高司法解释要点,环境污染犯罪四个罪名: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两高司法解释要点,环境污染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国家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犯罪主体:单位和个人;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两高司法解释要点,江苏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案情: 2012年5月2日夜间,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撇红河沿岸企业上夜班的职工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其中两家企业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当地环保局连夜排查,最终确认了气体来源于水体,并很快发现了一处排水沟边院子内一辆槽罐车,车旁坑内有残留积水,气味与撇洪河水体类似,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处理。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水质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事发地撇洪河主要检出的特征因子丙醛、2-甲基戊醛、2-甲基-2-戊烯醛与被告单位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废液罐、南京妙华物流有限公司排放地水池、排污罐车提取物检出的特征因子相一致,属有毒危险废物。5月3日,此案被正式立案侦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福、股东潘林春、杨建忠等人被传唤归案。,两高司法解释要点,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5月初,先后担任荣欣化工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娄敬明,联系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