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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诉讼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doc

    • 资源ID:33512888       资源大小:133.50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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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诉讼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刑法诉讼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刑法诉讼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第六条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同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然后到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第七条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严格禁止下列房屋出租:(一)被有关主管机关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已下达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的房屋;(三)无任何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九条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时应将其副本送交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部门备案。第十条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和义务:(一)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三平方米;(二)在承租人入住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入住人员办理户口登记;(三)发现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住宅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第十一条住宅出租屋业主不得向下列人员提供住所:(一)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二)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引领的。第十二条出租屋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供有效证件;(二)及时申办户口登记;(三)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四)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出租屋入住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证明。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六条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以房屋为资本承包给他人经营,凡不以业主名义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第十七条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按住宅出租屋管理。第十八条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将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副本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九条房屋出租人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于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十条出租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职权分工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分别处当事人五百元以上、非法出租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建筑物及入住人员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区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政府办公用房的单位将其使用的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的,没收全部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已出租的房屋交市、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住宅出租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可提请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中止其租赁资格一年。第二十三条出租屋业主或其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之前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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