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之总课件.doc
刑法案例分析课件 (部分) 主讲人 付立庆刑法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与中国的死刑废除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一) 自杀与杀人罪的成立与否2009年4月19日 CCTV-12 法律讲堂 【命案疑凶】 (二)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与罪过【 案例1 = 北京出租司机案 】被告人程海明于2006年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京BF7649)行驶至朝内小街时拉载了乘客张歧明(男,殁年48岁,北京市人),张歧明说不清乘车目的地。当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时,张歧明所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起火,程海明随即下车后用中控锁将车门锁住以防止张歧明逃跑,然后拨打110报警(3时41分)并等待警察处理。在出租车内火势增大以后,程海明拨打119报警(3时43分),但仍未施救,张歧明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倒在车门旁死亡。其间,另一出租车司机见状先后持自己的车载灭火器和程海明车上的灭火器灭火,一群众拨打110报警(3时47分)。被告人程海明在现场归案。问:被告人程海明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百度视频】【 案例2 = 山东出租司机案 】2006年7月23 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新华路新世纪鞋店附近,张某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搭乘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通达公司鲁P23908的运营出租轿车,行至永青路十小学北面时,三人要求下车,被告人钱某某将车停下后,坐在前排的王某随即下车,双方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被告人钱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开车加速行驶,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出租车右后门跳车,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二人跳车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张某某跳车后被摔至颅脑损伤,直至早6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三) 交通肇事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 案例3 】被告人韩正连,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逮捕。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正连酒后驾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行使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寿华撞倒。韩发现撞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转移至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使徐寿花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四)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的成否 【案例4】1986年初,患者夏素文病情加重,腹胀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月23日,夏病危,其子王明成与其大姐、二姐、妹妹一起将其母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入院当日,医院就给患者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6月25日上午,王明成和其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其母病情,蒲连升说对夏治疗无望,并向他们介绍了国外使用“安乐死”的情况。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烦躁不安,值班医生注射了10毫克安定后方入睡。6月28日上午9时左右,王明成及其妹来到到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蒲连升的办公室,要求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连升先是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蒲连升便先给夏素文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未出院),后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也在处方上签了名。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问:你认为,被告人蒲连升与被告人王明成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参照案例】2001年4月8日,67岁的梁万山92岁的母亲张秀英突然摔倒在地后不省人事,经医院确诊为脑溢血深度昏迷瘫痪。经过50多天的治疗,老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和植物人无异,已无治愈的希望。母亲大小便失禁,只能靠葡萄糖水维持生命的惨状令梁万山非常痛苦。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 他决定为母亲实施“安乐死”。5月31日中午,他用触电的方式为老母实施了“安乐死”。事后,梁坐立不安,当晚便投案自首。 (五)医生的拒绝救治与故意杀人的成否 【案例5】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从当天下午4时至晚7时20分,其同居者肖志军与院方僵持3个多小时。这名34岁的男子一直对医生的苦劝置之不理,拒不签字。为让他签署同意手术单,医院院长亲自到场,110民警也来到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也出来相劝。甚至有病人劝这名男子说,“只要签字就给你1万元”,但这名男子就是不签字。最后,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所有说服都没有效果。医院一度怀疑其精神异常。经神经科医生询问,这名男子思路很清晰,精神毫无异常。据院方介绍,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一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而无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不起作用后,几名医生又轮番对患者进行心脏按摩。在抢救过程中,孕妇心跳呼吸停止过4次,均被抢救过来。前晚7时20分,这名22岁的孕妇和腹中的孩子因抢救无效双双死亡。11月25日,李丽云母亲到北京八角派出所报案。李母称,“我认为应马上追求(究)他的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这是最可恶的事,其性质就是杀人。”【参照案例】2005年6月2日晚11时左右,商丘市妇女郭某正准备睡觉,突然听到儿子周涛哭喊肚子痛得厉害。她急忙带着儿子赶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挂急诊,经初步诊察,急诊科医生让患者周涛转入二楼的普外科。从急诊科到普外科有200米左右的距离,当她慌慌张张将周涛转到普外科时,发现该科值班主任郑义正在睡觉,接连呼叫第三次时他才勉强起来。郑义起床后极不耐烦,随便看了看,就把孩子推出去,让他们回急诊科治疗。没有办法,他们只好手忙脚乱将周涛又往急诊科转。此时,周涛已经几近昏迷,急诊科医生说需要立即灌肠,可是他们不会灌,又让其去二楼普外,经过几次周转,这时已是早上5时左右。终于决定为周涛治疗的医生提出交押金100元,否则不予治疗。因周涛母亲身上带的钱已基本花完,只剩下90元,她就和医生商量能不能少交10元。但医生说医院没有这样的先例,周涛的母亲就请求医生先给孩子治病,钱随后就叫家人给送过来,而医生还是以押金没交齐为由不予治疗。无奈之下,周涛母亲跪下来,请求医生先给孩子看病,钱一定会补上。但医生仍然不答应先救孩子,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早上6时20分左右。最后,周涛的母亲从外面借了一个好心的看门老大爷10元钱补交上了押金,医院这才开始为孩子治疗,而此时孩子也已经不省人事了,在一瓶点滴只输入了三分之一时,9岁的孩子带着遗憾离开了这个世界。 问:相关医生的行为,能否及应否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六)自杀行为与故意杀人的成否【案例4 】2007年9月23日晚上7点左右,孙淑真在暂住地与丈夫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黄某动手打了孙淑真,孙想不通便产生轻生念头。她将黄某反锁在门内,随后身背出世才6个月的女儿跑到不远处的桥上跳河。落水后,孙淑真出于求生的本能呼喊“救命”,跳窗而出的丈夫见状马上跳入河中救妻子和女儿。在群众的帮助下,孙淑真被救起,但女儿溺水身亡。当天,孙淑真在丈夫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日前,上海松江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淑真有期徒刑11年。【参照案例1】一已婚男子恋上他人,欲离婚遭家人反对后,和情人一起自杀殉情,在帮助情人自杀后男子连捅自己数刀,哪知醒来却发现自己没死,遂从5楼跳下,命大的男子竟然被医院抢救过来。但在近日,该男子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龙岗检方介绍,男子王某某已结婚,后来与丘某某相爱,意图与妻子离婚后和丘某某结婚。不料却遭到丘某某家人的强烈反对,一时没有办法,丘某某与王某某离开各自的家庭,一同租住到一间旅馆。2008年1月12日晚10时,王某某与丘某某为了争抢水果刀切柚子这一小事发生争吵,在互相抢夺水果刀的过程当中,王某某误伤了丘某某的腹部。正当王某某慌忙要打120时,却被丘某某制止,丘某某伤心地认为既然婚事遭到家人反对,如做不成夫妻,不如两人一起自杀殉情,做一对“同命鸳鸯”。王某某当即答应,丘某某马上拿起水果刀割破手腕,因担心割腕死不了,便让王某某帮助自己自杀,王某某即拿起水果刀往丘某某腹上捅了一刀,然后自己又效仿丘某某割腕,后又往自己腹部连捅三刀。之后,一对殉情情人相拥而睡。惊奇的是,在事发后第二天早上,王某某醒来时发现自己并没有死,而其身旁的女友丘某某早因失血过多死亡,想到和女友的生前约定,王某某便从所住的客房五露跳楼自杀,更令人意外的是,及时赶到的120急救车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了过来。两次自杀未遂的王某某被救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目前,王某某并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二、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案例7 = 高龄犯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王长经老汉已经92岁高龄了,谁也没想到,他会做出这样的事。 早些年,从外地退休的王长经回到阔别已久的故乡山东省昌邑市。退休了,原本该享受平静、幸福的晚年生活了,然而没幸福几年,王长经的前妻病故了。老伴老伴,就是老了做伴的,老了没个伴儿的日子很难熬。可能人上了岁数更怕孤单,于是,王长经就与后来的老伴盛氏结了婚。婚后不久,两人就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王长经虽年事已高,暴躁的脾气却不输毛头小伙子,他经常对老伴盛氏拳脚相向。 年过八旬的老伴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无奈之下,只好与王长经分居,另起炉灶生活。王长经自己不会做饭,老伴离开家后,他生活得很狼狈,由此也对老伴更加生气。2007年7月26日早上,二人又发生矛盾,王长经按捺不住心中的怒气,对盛氏一阵拳打脚踢,竟将86岁的盛氏当场打死。 昌邑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考虑到王长经年事已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案例8 = 被告人的身份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徐建平与丁遐是自由恋爱,两人曾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一个可爱的女儿,事业上也同甘共苦。但随着事业的发展,因工作等方面的事情,二人时有争吵。2002年5月26日晚,二人又发生争吵,丁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之后,徐为掩盖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年4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作出过的突出贡献。截至目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是纺织界广大设计人员及商贸人员重要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填补了国内空白。从1994年10月起在全国试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先进技术,结束了国内印花布手工传统描稿的历史。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是世界上能生产数控印花机的仅有的两家公司之一。此外,徐建平组织开发的“金昌EX6000”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是当时国内少有的可参与国际竞争的专业软件,仅在绍兴县推广后,每年轻纺业增加的附加值就达3.5亿元,目前依然占据着全国纺织业50%左右的市场,还销往许多国家。其主持攻克的转移印花辊筒雕刻工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支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制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的项目,徐建平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就在关押期间,徐还争分夺秒赶制技术发明的图文材料,完成了3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家均评价很高。 问:你认为,对于徐建平,是否应该判处死刑?若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会倾向于对其判处怎样的刑罚?【案例9 = 被害人的过错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因经常遭受儿子毒打,年近八十的父母终于忍无可忍,骗儿子吃下安眠药后亲手勒死了逆子。2008年2月28日,此案经海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弑子的于某、李某夫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于某、李某已经年近八十岁,均是山东省海阳市东村街道大磊石村村民。因二儿子小于常年横行乡里、无恶不作而伤透脑筋。近年来小于某的恶习与日俱增,经常向已毫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索要钱财,一旦要求不能被满足,他就会对二人拳打脚踢,甚至持刀相向。2007年7月9日于某、李某在又一次遭到于某某的毒打以后彻底心寒,产生"除掉这个逆子"的念头。于某去商店买了猪肉,将自己吃剩的安眠药碾碎后撒在了肉里,骗儿子吃下,打算等他熟睡时将他勒死。接着于某、李某轮流观察于某某的行动。次日待确认小于已经睡着后,于某、李某将一个带铁丝的木棒套在儿子的脖子上,使劲拉将于某某勒死。 案发后李某在家中守着儿子的尸体,于某马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例10 = 被害人的数量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无视国法,袁宝璟因怀疑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导致资金损失,伙同袁宝琦雇凶杀害刘汉未遂,又因受汪兴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至被害人汪兴死亡。一审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袁宝璟及涉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袁宝璟因炒期货受损而与袁宝琦雇凶枪击刘汉(未遂),后又因汪兴对其进行敲诈、恐吓而与袁宝琦共同预谋杀害汪兴,由袁宝琦指使袁宝富、袁宝森共同杀害被害人汪兴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3月1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被告人于当日上午被注射执行死刑。问:本案之中,被害人一人死亡,却判处了三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对此你是否认同?参照案例 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5年9月30日判处吕德彬死刑。吕的同谋新乡市原副市长尚玉和及两个凶手张松雪与徐小同,也同时被宣判死刑。吕德彬不服,依照法律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本案手段恶劣,影响极坏”,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被告人于2005年10月18日被执行死刑。【案例11 = 故意杀人罪中的死刑判决 】 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垫江少女小燕被活埋天奇迹生还”一案,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后,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2007年11月16日上午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勾维福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勾维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查,勾维福生于年,年因抢劫被判刑十五年,年减刑释放。今年月日时分,勾维福驾驶摩托车,在垫江县第九中学校门口,将刚下晚自习的小燕(化名)骗至该县沙坪镇某煤矿一废弃风眼井中。当晚时分至次日凌晨时,勾维福先后次对小燕实施强奸,并于次日用乱石将其杀害。月日凌晨时分,在勾维福指认的现场,警方发现小燕在被活埋天后仍然活着,遂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月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勾维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参照案例 = 日本的铃香杀人案判决】刑法案例分析 (二)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 案例1 = “刑警队长”案】王某系某地民工。2006年9月18日夜间10点左右,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发店老板赵女哄到外边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 案例2 = 乡村医生案 】某山区妇女廖某的丈夫患有痼疾多年不愈,且家境十分贫寒,无力为医。乡医生施某不辞辛劳,经常翻山越岭,为廖的丈夫治病送药,终于将其治好,夫妻双双皆大欢喜。从此,廖家夫妻对施某感激不尽,常因家境贫寒无物可谢而心怀不安。一日,施某趁廖的丈夫不在家,提出与廖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廖本想拒绝,但又觉得对他有恩未报,情面难却,于是垂泪相告:“我不是扯烂污的女人,怎能做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情?可是你对我家实在有恩,我也难以一扫你的情面。愿与你共宿一次,一了百了,你再也不要到我家来了。”结果与施发生了性关系。【 案例3 = 人事科长案 】女工刘某,求人事科长张某帮忙调换调换工作。后张某向刘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开始刘某没有答应。张某说,只要你答应了我,我一定帮忙。刘遂与张发生了性关系。【 对照案例 = 车间主任案 】青年女工李某在化工厂工作,由于身患肤疾,为了避免化学药品,曾多次向车间主任提出调换工种,车间主任就想利用这个机会占李某的便宜,但李某不从。车间主任就此报复,专让李某干与药品接触多的工作,致使李某的肤疾日益严重。后车间主任再提出发生性关系,李某含泪答应。【 案例4 = 车间同事案 】男青年陈某平日听说同车间女工李某的丈夫上晚班。一天晚上,陈某偷溜进李家,利用李昏睡之机,冒充他的丈夫,同她发生了性关系。当李察觉正要呼喊时,得知对方是陈,便不再声张。原来,李本来就有意于陈,只是碍于情面不敢表白,于是假装不知情,并继续与陈奸宿。不料李的丈夫因有急事提前下班回家,发现了此事,当场将陈扭送到保卫部门。【 对照案例 = 甲男案 】甲男一直垂涎于乙女的美色,某晚见乙女独自一人在宿舍睡觉,便偷偷溜进宿舍并向床上的乙猛扑过去,使用强力解脱乙的衣裤。此时乙醒来,发现行为人甲正是自己的意中人,于是假装羞愧而象征性略加反抗,但甲并不知情,而继续“奸淫”。问:以上各种情况中,哪些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案例5 = 李尧案 】 (思考案例)被告人:李尧,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无业。 法定代理人:黄玉珍,系被告人李尧之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尧犯奸淫幼女罪,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尧伙同申某某(1986年11月9日出生)将王某(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领到香坊区幸福乡东柞村村民张松岭家的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2000年11月2日,因被害人亲属报案,李尧等被抓获。 思考:李尧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案例6 = 唐胜海案】(思考案例)2003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胜海、杨勇从该市“太平洋卡拉OK”娱乐场所,将已经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女青年王某带至该市下关区黄家圩8号的江南池浴室,在111号包间内,趁王某酒醉无知觉、无反抗能力之机,先后对其实施奸淫。唐胜海在对王某实施奸淫的过程中,由于饮酒过多未能得逞;杨勇奸淫得逞。案发后,唐胜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勇。思考:唐胜海的行为,该如何量刑?刑法案例分析 (三) 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及其认定 一、绑架罪的定罪【 案例1 = 付志军案】2000年冬天,被告人付志军经人介绍与禹利英(曾于1998年离婚)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同居。到2002年底,因禹利英的家人对此事一直反对,禹利英不得不中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被告人付志军对此极为不满,在多次找禹利英及其家人商谈无果的情况下,为讨个说法,于2003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携带一壶汽油和一把水果刀,趁无人之机翻墙潜入到本镇潘窑村禹利英二姐禹翠家(禹利英及其父母当时住在此处)。被告人付志军踹开东屋门后藏于该屋,并在该屋找到一把斧子和一把菜刀。约半个小时后,付志军见禹利英的父亲禹甸进入该屋,便手持斧子以找禹利英理论说事为由,先将禹甸挟持在房间内,后用桌子和缝纫机顶住房门,并用绳子捆住禹甸的手和脚,置于屋内的床上。禹利英得知这一消息后,回来劝说付志军开门放人,遭付拒绝。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规劝付志军停止犯罪行为又遭其拒绝。直至当日下午2时45分,被告人付志军在其家人的劝说下才将屋门打开,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禹甸同时获救。【 案例2 = 兰隆成案】1999年11月15日中午12时许,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进步村六组村民邹大云、张祥金、李方荣因撕毁法院公告和阻碍执行被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邹大云之妻林桂金(另案处理)、张祥金之妻黄定英、李方荣之妻陈玉萍(均在逃)及其亲戚,要求任村治保主任、组长的被告人兰隆成解释原因,兰因对法院拘留该三人不满,便称“我也解释不清楚,你们自己去找法院”。13时许,进步村六组村民约50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到达位于青白江区清泉镇(又名太平镇)的太平人民法院。当时14时20分左右,村民冲进法庭,围攻身着法官制服准备开庭的钟秉刚和席铮二人。此时被告人兰隆成搭乘村民陈吉平的二轮摩托车亦赶到现场,村民们即腾开路让其上前,兰不但没有劝阻村民,反而对钟秉刚说:“你们将上午抓的那三个社员放了,就没事了。”钟秉刚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并与席铮分别向村民们讲解法律,村民不听,便将钟、席二人向法庭外推、拉,欲将二人强行带回进步村六组。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太平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前来阻止,兰隆成对民警陈厚才、白美志、刘贞云、龚代胜说:“现在要将两名法官弄回进步村六组,只要法院放了上午抓的那三个人,我们就放人。”由于参与挟持法官的村民众多,且情绪激动,当天正值清泉镇逢场,围观群众达数百人,现场秩序较乱,民警解救法官的努力没能实现。到达太平汽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兰隆成叫人乘汽车将法官带回去,由于钟、席二人奋力反抗,加之出租车驾驶员的拒绝,才未得逞。众村民继续推、拉、扭着两名法官走到太平镇场口。因担心再遇到解救人员,村民们押着法官改走小路前往进步村六组,此时被告人兰隆成乘坐陈吉平的摩托车先离开现场,回进步村六组等候。约17时30分,两名法官被拘、押着步行了10千米左右,到达进步村六组与四组交界处,被青白江区公安分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邻法院干警组成的解救队伍截住,被害人钟秉刚和席铮方被解救,此时两人的法官制服纽扣被撕落、肩章被扯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案例3 = 林某案 】被告人林某于1999年与谢某相识。2001年谢某在上海分两次向林某借款25,000元。2001年底,被告人林某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做买卖,谢某为了使林节约食宿费,把林请到成都市龙泉驿区自己家中吃住。2002年2月1日,谢某邀请妹妹、妹夫以及外甥徐某(男,3岁半)来家中过年。当天,被告人林某以买糖为诱饵,将徐某骗到成渝公路搭乘汽车到资阳,又转乘火车经重庆、贵阳到福州。林将徐某带到福州后,即发电报、打电话给徐之父亲及舅舅谢某,要求给5万元赎金,经过讨价还价,谢按照林提供的地址给林电汇3万元。林收到款后,又多次发电报、打电话给谢,声称再要1万元才能交还小孩,否则将小孩卖掉。公安人员根据提供的林某与谢联系的时间、地点和电话号码,于2002年2月22日在福州市嘉宾旅社将林抓获。林拒不交出小孩徐某,也不交待徐某的隐藏地点,直到10天后,公安人员才从林某的姑姑家把徐某解救出来。问: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案例4 = 熊志华案 】2001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熊志华跟踪其妻子熊某至本市某宾馆大厦内,见其妻熊某在服务台办理房间登记入住手续,便立即打电话约其兄,并由其兄又邀请“民子”、“宝宝”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该宾馆607房间,发现熊某正和张某某在一起,即对张某某一通拳打脚踢。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之后,熊志华责问张某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某表示不知熊某已经结婚,并提出给熊志华2万元了结此事。熊志华则表示要了结此事,张某某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某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其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某,以自己急需钱用为由,让黄某某送45万元到朋友陈某处再转交给被告人熊志华。嗣后,在熊志华的安排下,由熊志华之兄与“民子”等人将张某某带往江西耐火材料厂附近的一房屋内看押,由“宝宝”前往陈某处取走45万元。由于陈某某的朋友报案,熊志华被抓获,张某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问:熊志华的行为应该构成何罪?【案例5 丙、戊案 】行为人丙一直蓄意勒索其友丁的一笔钱财,丙与戊某(与丁不相识)商定,次日中午由丙邀丁及其子(6岁)一起去附近体育馆打网球,见机由戊将丁之子劫持并进行勒索,丙作掩护、内应。次日中午,丁带其子如约来到体育馆与丙练网球。中途休息时,丙借口解小手,问丁之子愿否吃冰淇淋或是否也要解小手,将丁之子骗至体育馆外东侧的洗手间,戊腰配备小口径手枪、头带面纱早已在此等候,戊见丙领来了丁之子,即与丙配合将该小孩捆绑装入事先准备好的麻袋中,并劫持到洗手间隔壁的杂物间里。丙在洗手间故意拖延20余分钟后,一人来到球场地,丁问丙其儿子到哪里去了,丙佯装惊讶,说小孩解完小手早就出来买冰淇淋吃去了,尔后又假意陪丁一起到馆附近寻找丁之子。约1小时后,戊用手机拨通丁的手机,让丁立即将身上所带钱物放到体育馆外东侧杂物间门口,并警告丁“如不全部交出财物、报警”,即叫其子丧命,丁按其批示将随身带的2500元人民币、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和手机全部放于杂物间门口,戊取得钱物后当场将丁之子交予丁,后仓皇逃离。问:对于丙、戊应如何定罪?二、绑架罪的量刑【案例6 = 陈某案 】2003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王某(女,17岁)在某市某发廊认识,两人发生几次嫖宿关系之后,陈某开始产生绑架王某勒索钱财的念头。7月8日,陈某携带水果刀、塑料绳等作案工具,打电话将王某骗至本市长江岸边。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陈某用塑料绳反捆王某双手,持水果刀对其进行威胁,将王手部、腹部划伤,并当场劫得价值120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等财物。之后,陈某用王的手机多次打电话给王男友郭某某,威胁郭如不向他指定的储蓄卡存入2万元,就要杀害王某。陈某当晚勒索钱财未果,就用塑料绳猛勒王某颈部致其窒息倒地。陈某认为王已经死亡,恐其罪行败露,即将其抛入长江,清理现场后离去。之后,王某在江中苏醒后游回岸上,于次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报案。7月9日至12日,陈某又多次打电话向郭某某勒索钱财,还让人冒充王的声音叫郭拿钱,并将劫得的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7月1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就本案的定罪量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并以绑架罪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罚金1000元。请你对于以上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予以评论。【案例7 王某案 】王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因为父母对自己严格要求,经济上卡的比较死,就想找点别的路子赚钱。2004年10月2日,王到本村小学找到邻居李甲家的8岁小孩李乙,提出要带他去镇上的游戏厅玩,李乙答应并随其到游戏厅。王某趁李乙在游戏厅打游戏的时间,给李乙家中打电话,称自己已经控制了李乙,要想救出李乙要交出3万元来。晚上,李乙饿了要回家,王某不准其回家,并将其带回自己朋友丙的家中。李乙试图从丙家的阳台(二楼)上向下爬并逃走,结果一把没抓住摔倒楼下,死亡。问:1、王某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2、如果本案发生在2006年10月2日,又该如何处理?刑法案例分析 (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案例1 = 钟祥国案 = 本罪的法益 】2000年4月18日,妇女段双乔到其二叔段明奎(另案处理)家,要求段明奎带她外出找在处(即婆家)。第二天,段双乔与段明奎、段金全(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商量如何外出。段金全对段双乔说因为其已经结扎,出去可能没有人要,费用较高,赚不到钱。但段双乔一定要去。2000年4月22日,段双乔自己到了段金全家,段明奎叫段金全去借了月息为10%的高利贷1000元作为路费,叫被告人钟祥国与段金全一起带段双乔去江西。到了江西后,当地村民李和平的妻子将段双乔介绍给李水平。段双乔对李水平表示满意后,在段双乔在场的情况下,段金全向李水平家索要6000元钱,经讨价还价,最后李水平之兄李新松付了段金全3000元钱,段双乔自愿留在江西与李水平成婚。后来,段金全分1000元钱给钟祥国,并约定回来后由钟祥国分300元给段明奎。回来后,段金全把外出的情况告诉了段明奎并分给其200元钱。5月1日,段双乔的丈夫到新街乡派出所报称段明奎拐卖段双乔,12月18日,段双乔与水城县公安局到江西调查案情的民警返回了原籍。问:被告人钟祥国的行为构成何罪?【案例2 = 张世林案 = 本罪的犯罪对象 】199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世林伙同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已判刑),以外出旅游为名,邀约被告人张世林的女友李某,并通过李某邀约芦山县双石镇西川四组“女青年”王某一同外出。四人从芦山县出发,乘汽车、火车到达安徽省利辛县后,张世林、竹子刚对王某谎称外出的钱已用完,叫王某到竹子刚一朋友家暂住几天,他们去其他地方找到钱后再来接王某,并由竹子刚通过其姐夫张登贤(安徽省利辛县人)介绍,将王某卖与利辛县赵桥乡谭阁村村民谭某为妻,获赃款1900元,除去路费,张世林分得赃款380元。谭某将王某带回家,当晚同居时发现王某有生理缺陷,遂将王某退回竹子刚姐夫家,后王某被送回芦山县。经芦山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王某系“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 1990年9月4日,张世林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1999年6月30日被逮捕。1999年8月23日,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世林犯拐卖妇女罪,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对于张世林的行为,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如何定罪?【案例3 = 高红案 =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被告人高红(化名)的儿媳妇张某与其同乡未婚女青年蒋某某同在浙江义乌市苏溪镇一工厂打工,且同在一处租房居住。2005年农历正月12,蒋某某在义乌市苏溪镇中心医院产下一男婴,因怕影响其声誉,遂将该男婴托付给张某抚养。张某抚养有十余日,因影响其打工,遂打电话让其婆婆高红从安徽老家过来把孩子抱走代为抚养。瞿某某(张某的丈夫、高红的儿子)夫妇在当年六月份工厂放假回家照看该男婴一个多月。2005年6、7月份,定远县在计划生育检查中,查出瞿某某、张某夫妇已经生育一名男孩,现又抱养该男婴,遂要求张某夫妇将该男婴送县福利院,否则张某必须交纳罚款并做节育手术,张某不愿意。7月底张某所在工厂开工,瞿某某和张某夫妇临走时交待高红不行将该男婴送人算了。高红迫于无奈,便打电话给在江苏无锡打工的侄女高仕某请求其帮忙联系处理该男婴,后被告人高仕某的同事王某某得知此事后为其联系到了想要男婴的同乡赵某某。2005年9月5日,高红和其女婿孙某某将该男婴送到江苏省无锡市通过高仕某、王某某介绍,将该男婴以5 500元(其中有500元路费)的价格卖给赵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携带该男婴从无锡车站乘坐K153次旅客列车到达商丘车站准备下车时,被乘警抓获并交商丘车站公安派出所。破案后,男婴交商丘市梁园区社会福利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之中,被告人高红多次称,“我养了这么长时间了,不弄点钱不划算”,“自己抚养了六个多月,不收点钱太亏了。”问:你认为,被告人高红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案例4 = 徐某案 】2006年5月,徐某到某乡招收儿童从事杂技表演,并提出支付每户家庭1000元,多户农村家庭将自己的儿童交由徐某带走。同年7月,徐某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徐某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但并未告知其明确地址与联系方式),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当儿童的家属得知小孩是被用于从事乞讨后,纷纷要求徐某归还儿童。四、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案例5 = 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被告人李宗华于1997年12月25日23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黑塔村三站菜地其老乡谢先锋家,乘谢家夫妇不在家之机,撞门室将谢刚出生3个月男婴抱走,欲带回原籍出卖。在逃跑途中,被寻找婴儿的谢先锋等人发现,李宗华将所窃婴儿扔弃后逃走。后被查获归案。【案例6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行为人郭某在15岁的时候,为了自己出外闯荡赚点盘缠,将自己青梅竹马的邻居小华骗出家中,带其流浪了几天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郭将华卖给了另外一个镇上的纨绔子弟为妻。3年后,郭已然身材高大、风流倜傥但是仍旧游手好闲、不学无术,好端端的家业被他坐吃山空。他又想要去挣点钱,只是自己一无是处,创业无门。于是,他经一朋友杨康介绍,通过自己的花言巧语,成功地将妇女小黄、小穆拐骗到手,并且将穆卖给了以打家劫舍为业的“哼哈二将”。小黄因为极为喜欢郭靖的潇洒倜傥,心生情愫,郭也垂涎于黄姑娘的美貌和智慧,二人共坠爱河,多次发生性行为。问:对于郭大哥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7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张某某先生因为欠了一大笔赌债,于是想着法子圈钱。一日,他来到邻村见到辍学在家的小女孩赵敏漂亮可爱,于是就称要为其找工作,带其离开该村。辗转数日后,张某某将赵敏卖到了邻县的农民小鱼儿为妻。其间,张与赵敏多次发生性行为,而赵敏当时只有13岁。问:对张某某先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刑法案例分析 (五) 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 【案例1 = 抢劫罪与抢夺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飞车抢夺的处理 】2001年5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跃军、张晓勇经预谋,由王跃军驾驶白色新田125摩托车载张晓勇至万柏林区漪汾街路南自行车道,尾随骑自行车的女青年赵静至千峰北路路口处时,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晓勇用力抢夺赵静的右肩挎包,并加速逃离现场,将挎包抢走,致赵静当场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抢挎包内装有人民币20余元、IC电话卡等物。【案例2 =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甲得知商人乙与自己的妻子发生两性关系的信息后,找到乙的办公室将其痛打一顿,并威胁乙三天之内必须交1万元给其“私了”,否则还会打断其一条腿。乙为了免受甲进一步伤害,当场给其一万元。【对照案例1】甲得知商人乙与自己的妻子发生两性关系的信息后,找到乙的办公室,扬言要强奸乙在外地上学的女儿以作为对乙的报复。在离开时,见乙桌上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于是当着乙的面将电脑拿走。乙为了“消灾”,未予以制止。【对照案例2 =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及“入户抢劫”的认定】被告人何木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逮捕。1998年3月14日晚,被告人何木生在一发廊内对其同伙何良清、何元达、何东仁(均在逃)说,其女友兰会娇被兰桂荣(系兰会娇之父)介绍嫁往广东,得去找兰桂荣要钱。次日上午10时许,何木生携带照相机和4副墨镜,何良清携带1把菜刀,与何元达、何东仁一起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兰桂荣家。兰不在家,何木生对兰的妻子和女儿拍了照。下午2时许,在返回的路上,何木生将兰桂荣从一辆微型车上拦下,要兰赔偿其4000元钱,并对兰进行拍照。兰拒绝赔偿后,何良清即踢了兰一脚。兰桂荣见状就说:“有什么事到家里去好好说。”到兰桂荣家后,兰说没有钱。何木生说:“不拿钱我不怕,照了你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接着,何良清又拿出菜刀扔在桌子上,叫兰把手指剁下来。在此情况下,兰桂荣即到外面向他人借了2000元钱,交给何木生。此款后被4人均分。【案例3 = 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袁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