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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商标法2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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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商标法2幻灯片.ppt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商标概述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标记的区别与联系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第四节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 制度之沿革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中,商标管理机关、商标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商标法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83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法作了修改。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 第四节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二、注册原则三、申请在先原则四、审查原则五、自愿注册原则六、统一注册分级别管理原则七、注册与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第五节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制度之沿革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一、按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分类(一)形象商标1.文字商标(语言符号、字母、数字)2.图形商标 3.组合商标4.颜色组合商标5.立体商标(二)非形象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二、按照商标使用者分类(一)商品商标 1.制造商标 2.销售商标(二)服务商标(三)集体商标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四)证明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2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三、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分类(一)等级商标(二)从属商标(三)备用商标(四)联合商标(五)防御商标四、关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商标法(2001)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一、绝对禁止条件(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规定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二)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1.带有民族歧视性的;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关于地名商标的禁止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四)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六)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相对禁止条件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一、商标的显著性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第二十章 商标 权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第三节 商标权的特征第四节 商标权的主体第五节 商标权人的义务第六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第七节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第八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商标权是商标注册 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注册商标权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二、禁止权三、转让商标的权利四、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第三节 商标权的特征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第四节 商标权的主体一、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商标权主体的范围包括: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二、商标权的共有 商标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就某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商标权共有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五节 商标权人的义务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四、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五、必须使用商标注册标记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到权利的回归第六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一)使用原则(二)注册原则(三)混合原则二、传来取得第七节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一、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二、自愿注册原则三、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四、优先权原则第八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首先,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只要通过创设商标,就可以获得对该商标的相应权益,而不必履行任何手续。 其次,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所拥有的商标,无论是许可他人使用还是转让,都不必在有关部门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再次,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随时改变其商标,只要这种改变不违反法律关于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和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侵权。 但是,由于未申请注册,没有上升为一种国家主管机关的授权,因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即使有人仿冒,也很难寻求法律救济。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二、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二)交送商标图样(三)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四)按规定缴纳规费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形式审查二、实质审查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四、商标异议五、核准注册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一、注册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无次数限制地续展下去。49三、注册商标的变更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 (三)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通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权,受让人获得商标权,成为商标权所有人。51二、注册商标的转移 注册商标的转移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受。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一)独占使用许可 (二)排他使用许可 (三)普通使用许可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被许可人的义务 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 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一致,接受许可人的监督。 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商标局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或应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且争议理由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55二、注册商标的注销 1.商标注册人消灭,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违反商标法一般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不当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撤销违反一般禁、限条款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一、提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评审与 商标确权制度商标确权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第三节 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 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商标评审程序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 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三、商标评审裁决的效力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一、驳回复审二、商标异议复审三、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第三节第三节 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驰名商标及其保护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一节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1) 对于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高度重视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者,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6条之二 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3.1996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4.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5.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二节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认定标准商标法第14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 被动认定第三节、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一、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商标法13条1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三、 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法第13条2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四、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护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特征第一节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围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商标法第51条对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作了界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一规定表明: 首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 其次,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二、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对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商标注册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第二节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式一、商标侵权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三节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一、商标权穷竭二、平行进口三、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二、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和刑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84 结束语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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