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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必须掌握的关键词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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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必须掌握的关键词 .pdf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目录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必须掌握的关键词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需要“三优一简”2010年刑诉理论性及综合性呈增强趋势司法考试考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必须掌握的关键词民法学体系庞大,原理复杂,内容细微,复习民法,必须首先掌握民法的体系,然后将各种具体知识填充到这一体系中。掌握民法的基本体系,这是复习民法的第一步,必须做到关上课本,脑子里能迅速梳理出民法的编章设计。民法体系,主要围绕主体、客体、权利、行为、责任这五个关键词展开。具体可用下面结构图表示:关键词一: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关键词二:客体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关键词三: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关键词四: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关键词五: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其他责任以上可总结为: 主体在责任的保障下通过行为对客体享有和行使权利。这五个关键词又可以被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所涵盖。民法总论除导论外 ( 民法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 ,主要以主体和行为展开,民法分论主要以权利和责任展开,客体则分散在分论各相应的权利部分。由此导致民法体系各编章结构为: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导论、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其中非法人组织在司法考试中主要为合伙企业,将在商法中学习。自第二编开始为分论,分别为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论、第四编合同、第五编婚姻继承、第六编侵权责任。其中,人身权内容较少,可合并于总论自然人一章中; 知识产权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单独复习 ; 债权内容较多, 分为总论和合同法两编 ; 继承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而婚姻是形成身份关系的主要基础,故与继承法合并为一编。每一编也按照总分的结构再展开。掌握了上述体系,再向其填充具体内容。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需要“三优一简”一、行政法的备考过程:由易到难由难再易考生在复习行政法的时候, 往往觉得开始学习教材时, 记忆的概念、 法条并不是司法考试中最难于理解的,需要记住的期限也不是很多。然而,一旦进入真题演练,基本是不得分的。随着复习的进程加深,对于行政法的恐惧反而更大。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与教学中的行政法存在差异我们的法学教学模式侧重理论灌输,但是司法考试的目的是考察实践中的理论运用。特别是在行政法的出题上, 出题者多参与国家立法, 并直接处理过行政纠纷, 所以试题以复杂案例的面目出现就不奇怪了。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特点可以概括为:1、内容广泛,既有基本理论也有部门法;2 、注重实务,出题灵活 ;3 、体现了行政思维。第二、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中,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经常性更新决定的,尤其是纳入司法考试大纲中的修改,还代表着立法、执法理念的更新。考生在做题的时候,往往不能适应这些变化,而真题的关注点就在于此。第三、没有梳理好行政法的复习思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司法考试虽然是对法学各部门法的总体考察,但是并不意味着有个统一的复习方法。每个学科的复习应结合其特点,总结出对应的复习思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基本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这些实体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集中地规定于一个法典式法律文件中,而是分散地规定于不同行政领域和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当中。因此,复习的时候不能单纯地背诵法律文本,既不利于理解也不能很好地记住。推荐的复习思路框架是:主体行为救济。二、行政法命题趋势预测1. 分值变动不大,基本保持6070 分从分值上看, 02 年 36 分,03 年 63 分,04 年 38 分,05 年 50 分,06年 75 分,07 年 65 分,08 年 60 分,09年 60 分。司法考试对于各部门的分值基本是保持均衡的,虽然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 行政法的受重视程度带动了分值的增加,但是鉴于今年国家赔偿法、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案以及行政强制法的未通过,大幅度提高行政法的分值比例可能性不大。如果,国家赔偿法草案获得通过,对其的考察必然会增强,预计从行政诉讼法中获得增加分值。2. 总体难度稳中偏升从 09 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可以发现,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发散性和复合型的题目增多。所谓“发散性”题目就是四个选项设计往往不是围绕一个知识点,而是围绕题干考察多个知识点,这与传统考题有着很大不同。 从 2005 年开始,行政法中发散性“考题越来越多,今年则更为明显,如第 46 题、48 题、84题、85 题、98 题和 100题。在大行政法的”旗帜“下不同的行政法下的部门法的结合考查是明显的命题趋势。2009 年的这一特点尤为突出,如第46 题分别考察了被告、第三人及管辖 ; 第 48 条从诉讼管辖考到了赔偿问题; 第 84 题既考了行政复议必经程序、 第三人,又考了证据排除规则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第 100 题既考了申请复议期限、诉讼管辖,又考了受案范围的排除。对于法条的考察也涉及到多个单行、特别法方面,如 土地管理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40题中提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虽然并不在重点法条之列,但是只要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及基本法条,99%都可以直接推导出。3. 考察面原来越广行政法的出题已有多元化趋势。 对于行政主体的考察, 不仅是单纯从行政主体的属性确认出题,往往结合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设问,其中还可能加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先确立行政主体, 然后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是答好此类题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三、如何备考行政法 (三优一简 ) 1. 优化使用法条除纯行政法理论的考察外, 行政法的题目都是围绕某个或某几个法条设置的。因此,对于法条的记忆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新法出台后,基本是在法条上直接设问。但是,这并不代表考生可以直接依据法条解答出题目。因此,在复习的时候,建议用知识点串法条的方式进行。有时,只要牢固掌握理论知识,可不依靠法条得出答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例如,2004 年卷二第 43 题,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 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 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D 。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答案是 D。A是错误的,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正确执法,不是说不能执法B是对行政诉讼法 55条的错误理解 C是错误的。实际上规定只涉及主要事实和理由,没有专门讲到法律依据。2. 优化背景知识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它灵活、迅速地反映现实, 体现了行政权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迅速反映。因此行政法部分的考试,侧重实践,贴近现实,试题多以案例面貌出现。但是,往往有着社会实践经历的考生得分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考生多以实践中的知识先入为主式的答题,忽略了司法考试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对于法律的考试,而非对于现实处理的考试。例如, 2003 年卷二第 25 题,某大学对教师甲工资和职称作出处理意见,甲到有关部门上访,某大学调查研究后,形成材料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原则同意对甲的处理意见,并将此材料请省教委阅示,并抄送甲。甲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题目的选项有: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行政甲的利益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答案是 B。某资料的解析是,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该报告没有发生效力,要送省教委阅示。因此选B.实际上,该题给出的答案是错误的,解析也有问题。一、根据当时的信访条例,教育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参照行政诉讼法 98 条,单位对教师的工资和职称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从法理上我们将其称为内部行政行为, 一般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其他人事处理,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后,同样不适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二、对于上访案件的处理,由信访部门转有关行政机关,也可能级别很高,比如本案的省教委。如果省教委要求市教委作出处理,那么市教委对于其所属的大学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这种处理是产生效力的, 不需要省教委作出实质性批复。所谓请阅示,在这里是客气。并非省教委不同意就不生效。当然,如果有不同意见,还可以沟通。就像上级领导也可以将文件批给下级“请A阅”、“请 A阅处”、“请 A阅办”,都有不同含义。其三、从案件具体处理来看, 题干中用了拟写, 是不正确的, 市教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发文( 不是草拟报告,省教委的报告也没有必要让市教委去起草),上报省教委。“原则同意”就是同意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一种。这份报告代表了市教委的态度,必然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因此要抄送当事人人。如果像解析说的是内部行文, 那就没有必要抄送当事人。 而某考试培训中心对D的解释是,一次正式的结论还没有作出,何来重复处理。这也是曲解,学校已经有处理行为,市教委的行为对这一行为的审查,属于重复处理。国务院对此已经有明确解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行为本身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对于重复处理的行为也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BCD 都不对,本题没有可供选择的正确答案。3. 优化真题演练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历届司考真题的偏爱,考生对于真题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真题的范围是一般应对最近五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进行复习。之所以要求考生安排大量的时间做真题,益处有以下几点:第一,利于考生最直接检测复习水平; 第二,利于考生理解知识点考察模式; 第三,利于考生对于解题技巧的把握。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前几年真题出现的选项作为正确答案,可能今年就是错误的。例如,2002年卷二 28题,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单选 )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提起诉讼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必须补充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本题考察的是复议中的赔偿问题。行政复议法第29 条规定,申请人在提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撤销违法的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压、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所以,答案为A。这里应注意的问题在于,行政法各规范性文件之间联系紧密,许多关于赔偿的规范存在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相关规范中,如果只想到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解释,此题极易出错,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和解, 因而 C项干扰性较强。4. 简化教材复习考生在大纲出来后,一般会用整段的时间看教材,熟悉理论知识。但是,行政法的考核点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果只是单独的看教材,容易忽视知识点的交叉。比如说,在看行政主体部分时,仅仅记住各个机关的名称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结合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考点复习。 只有对各个交叉点熟记于心, 才可能进一步发掘解题的方法技巧,否则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2010年刑诉理论性及综合性呈增强趋势一、司考刑事诉讼法命题分析09 年司考刑诉法试题共占71 分。在考察内容与方法上,与往年相比差别不大,依然主要集中在一些公认的重要知识点上。但是,今年的刑诉法试题也体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一)对相关知识点的考核更为细致。重要考点的细致化是近年刑诉法考试一直延续的一个特点,今年这一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 比如今年对于取保候审中确定保证金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的考察。(二)理论性考题的比重有所增加。 历年的刑诉法考试主要考察对法条的记忆,但是纵观今年的试题,理论性明显增强, 有相当一部分题目,单纯凭借对法条的记忆是很难答出来的,需要考生加强对一些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的理解。比如今年考察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积极诉讼主张”、“直接言词原则”等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概念。(三)案例分析延续了去年问答式的形式。由于连续两年采用此种方法命题,因此有理由相信,在以后的司考中,问答式一定会成为与挑错式并行的两种考察方法。(四)与司考的其他科目一样, 大纲新增知识点几乎成为必考的考点。比如今年两道试题对死刑停止执行程序的考察。二、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大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正确看待理论性增强的趋势从目前的考试情况来看,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考查点还是在于法条,学习刑事诉讼法主要还是背法条,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法条, 在记忆的基础上应用法条。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试题理论性增强的说法。 其实,任何一种法律都是有根基的, 刑事诉讼法的根基体现在基本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上。特别是一些应用法学、法条或司法解释,都是从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所以,对于基础知识相对较差的考生, 应该打牢基础, 从现在开始看书, 内容包括那些基本的理论、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上的基础理论主要有: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我们以前是重实体、轻程序,现在应该改变这种观点了。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实际上还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对刑事诉讼法以往重视它的功能价值,而轻视它的独立价值,现在应灌输两者并重的观念。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往强调的是重视惩罚功能,轻视人权保障,现在的观点也是两者并重。4、效率与公正的关系。这两者关系中,在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从大的方面应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5、其他的方面。比如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基本职能方面,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 15条的规定。(二)正确看待综合性增强的趋势针对近几年来出现的一道试题涉及几个法条的命题特点。我认为,万变不离其宗, 复习时还是应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所以,考生要先打好基础,再总结归纳。比如补充侦查,可以进行这样的总结:审查批捕阶段有没有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没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间问题,次数多少,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的主体、期限、建议权等。总之,对这类综合性试题要把每一个知识点掌握牢固,在此基础上学会归纳总结。(三)总体复习建议要谈复习方法, 就不能不谈命题规律。 说到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规律, 还是一句老话: 重者恒重,考点基本不变。 在复习中注意的问题是, 不要因为过去司考中出现考几个偏的知识点,就舍弃重点内容,追求偏僻考点,其实考查的大部分内容还是不变的,还是应该以重点法条、真题为主线。另外要关注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9 年第 36 题就考查该司法解释。说到复习的过程, 考生应当处理好听课、 看书与做题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分值占到 1/10 1/9 ,所以各位考生应从现在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复习。第一阶段是基础知识阶段,这个阶段要注意基础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基础相对较差的学员。第二阶段是攻坚阶段。即法条加做题。 法条应以刑事诉讼法典、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六部委的规定为重点复习。对于每一章节都要对应相关法条进行学习。与此同时,做题是必不可少的。练习题要做有标准答案的或者老师有讲解的试题和司考真题。对做错的题或者选对但不知道为什么对的试题,作出标记,以便进行下次复习。第三阶段即冲刺阶段,仍然是法条加真题。但此时考生要学会舍弃,看重点法条,不要多,但要精,当然这是建立在第一、第二阶段上的舍弃。还可以把练习题( 包括真题 ) 不熟悉、记忆不牢的再次复习。考生复习刑事诉讼法, 经常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法条记忆上的混乱和偏差。对此,没有什么灵丹妙药,还是要在打好基础后,找些整理好的资料记忆。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的知识点;再如自诉案件,哪些可以调解等考点。对于相当庞杂的法条,考生应前后融会贯通起来,针对命题特点进行复习。总之,一定要有计划,每一阶段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看什么书、做什么题要心里有数。然后检讨反思,自己是否按计划执行或是否达到预计的目标,计划是否要做调整等等。司法考试考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司法考试作为一项职业考试,社会的热点事件一直都是考察的重点。12月 21 日,山东潍坊一名初中生被老师罚站,结果老师忘了罚站的事情,导致这名14 岁的小孩被活活冻死。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但是一个14 岁的生命就因为老师不正确的处罚和遗忘就被剥夺了生的权利,学生对于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合理的处罚不敢反抗, 直至被冻死, 也没有去抗争生的权利, 凸显了我国教育的缺陷和人们对生命的漠视。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以说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更加明确,使司法考试命题思路更加清晰,知识体系更加顺畅。 2009 年司法考试卷三 23 题考察的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相信在以后的司考中考察的范围会越来越广泛。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而民事权益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为老师的一时疏忽,导致了14 岁的孩子死亡,也导致了一家人的遗憾。一个月以前,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酿成 8 名学生遇难、 26名学生受伤的惨剧。像这样的校园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一次次警示人们, 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师德教育以及提高教师的责任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相信 2010年司法考试中会涉及到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引起注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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