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危险驾驶之醉酒情节在案件中适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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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危险驾驶之醉酒情节在案件中适用 .pdf
危险驾驶之醉酒情节在案件中适用王琦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 2011 年 2 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同年,从5 月 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和飙车以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入刑。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情节和刑事责任认定成为关键。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酒、刑事责任一、对当前醉驾的评析当前,醉酒驾车或者酒后驾车已成为广大民众讨论最热烈的领域和话题。这不仅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领域的恶性事件给广大民众带来的巨大伤害, 更在于近来国家对酒后驾车增强了打击的力度。酒后驾车为何屡禁不止, 为此有学者分析酒文化、 侥幸心理以及处罚不严是三大元凶。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 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 杀手” 。对醉驾的治理刻不容缓,从之前的罚款, 拘留等简单的行政处罚方式到现在的入刑,这条路我们才刚刚起步, 这过程中有许多我们不清楚的,有许多我们还不能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知的情形,我们要不断的学习不断地改进我们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二、醉酒驾驶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后驾驶分为 “ 饮酒驾驶”和“ 醉酒驾驶”: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 阈值与检验规定,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 ” (如图所示)同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对醉酒状态的规定也是使用了严格的客观标准,只要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 O 毫克即为醉酒,而不考虑医学中诸如酒精代谢能力 、酒精耐受力等个体差异的问题2.1 醉酒驾驶的主观上为故意法律条文中规定醉酒驾驶者对其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知道自已是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办案中发现,在日常生活中驾驶者无法准确地认识到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法准确地知道自己处于饮酒和醉酒的现行的酒驾标准类型血液中酒精含量( mg/ml)饮酒驾车20-80 醉酒驾车80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哪一状态, 只能通过饮酒量以及饮酒后的主观感受进行粗略的判断。法律从保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 此处醉酒驾驶的故意无需达到明知醉酒的确切程度,只要驾驶者意识到饮用酒和酒精类食品却依然驾驶 ,现实客观上也达到了醉酒的程度,办案中我们即应认定为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2.2 醉酒驾驶危险性的认定自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醉酒驾驶入罪的规定生效之后,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行为一直是以行为犯来处理的,各司法机关都要求对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一律起诉,不论情节轻重。其意义指只要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就按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以达到严抓,严查,严办。醉酒驾驶犯罪规定于刑罚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其目的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但是醉酒驾驶客观上无法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则没有必要对其科处刑罚。刑法 总则第十三条在对犯罪概念的阐释中明确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对醉酒驾驶行为不能仅从法条文意上理解它的危险性。 而应该比照案件的现实情况进行系统考量,即醉酒驾驶行为必须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才构成犯罪。即在现实案件中醉酒驾驶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的具体危险使法益受到侵害,这种危害性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其是否存在危险。 需要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加以证明与确认, 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推定。同时对此司法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况 , 比如醉酒在荒郊野外的道路上行驶,醉酒在道路上非常短暂而低速的行驶,对此不应一味以犯罪论处,但对饮酒、醉酒驾驶者仍应及时约束至酒醒,预防危险的发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另外,前文所述醉酒的认定是客观性的标准,其不考虑酒精代谢能力 ,酒精耐受力等个体差异的问题,但个体差异也可成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醉驾者本身的酒精耐受力极差,或者明知存在病理性醉酒等情况,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其主观的恶行更强,危害更大,应在量刑方面予以体现。三、实践中的问题自醉驾人刑之后,醉驾者极有可能会失去一定人身自由时间的代价,这比行政处罚严厉的多。相对应的,在对醉驾证据的认定上也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法定标准。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 应当规定必须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出具书面报告。 对将用作证据的检验结论必须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 并可根据申请组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办案中考虑到醉酒状态的短期持续性,对血液的提取、 检验等程序相关部门应该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保证重新鉴定的可能与准确,检测部门应对血液样本留存备份。 另外醉酒驾驶者被执法人员发现后,一般会让犯罪嫌疑人当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对此也应引起注意。 醉酒之后,驾驶者往往失去清醒的认识,对真现实情况已经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更有可能失去了行为能力。刑法之所以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因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醉酒的发生,完全可以控制,对此法律规定不能免责。换言之,对酒后的行为负责并不意味着醉酒后被要求填写或署名的法律文书一定是有效的。因此执法人员在驾驶者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要求签署的相关文书,不应成为增加驾驶者责任的依据 而有必要规定执法者在驾驶人清醒后及时补充相关文书。通过执法办案人员在醉酒驾驶取证环节上我们要做到以事实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让我们的执法更准确、有效、文明。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一定程度弥补了交通肇事罪较高的门槛以及量刑较轻对危险驾驶缺乏震慑的情况,也有利于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危驾驶行为的长效机制。此次入刑合理的扩大了处罚范围从而使危险驾驶行为者的刑罚处置有法可依,从而对危险驾驶为者起到警惕、威慑作用、 以达到预防此类犯罪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危险驾驶入刑也是出于社会大众对此行为的严格管制呼声的一个响应。它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建设和维持,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法律的制定是以社会为根本,我们在办案中也应遵循这永久不变的方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